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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2002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2002-01-18实施2002-01-10发布电动三轮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DB33/T 3442002DB33浙江省地方标准ICS 43.140Y 14备案号:12969-20031DB33/T 3442002目 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电动三轮自行车的主要技术参数7I前 言电动三轮自行车系绿色环保新技术产品,具有噪音低、无尾气排放污染环境、节能、时速适当等优点。我省自1995年起研制该产品,目前我国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了浙江省健康发展电动三轮自行车的需要,特制定浙江省地方标准电动三轮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本标准主要参照标准GB 17761-1999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 12996-1991电动轮椅车。本标准附录A 为标准的附录。本标准从2002年1月18日起实施。本标准中的5.1.4、5.1.8、5.1.1、5.1.12、5.2.1、5.2.7为强制性条款,其余均为推荐性条款。本标准由浙江省标准化协会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为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为:王建樑电动三轮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动三轮自行车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在浙江省境内生产和销售的电动三轮自行车。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3565-1993 自行车安全要求GB 4706.1-199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GB 7258-1997 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GB 12996-1991 电动轮椅车GB 17761-1999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电动三轮自行车:以蓄电池为辅助能源,能实现电动、人力两种驱动功能的正三轮自行车,其额定载荷不大于400kg,蓄电池供电标称电压不超过48V。4 型号和参数4.1 型号编制方法 DS 设计序号 额定载荷(kg) 电动三轮自行车4.2 标记示范如某一电动三轮自行车的型号为:DS250-02,则表示额定载荷为250 kg,设计序号为第二的电动三轮自行车。4.3 主要技术参数见附录A5 技术要求5.1 主要性能5.1.1 整车质量应不大于320kg。5.1.2 整车外形尺寸外廓极限尺寸长宽高应不大于3000 mm1100 mm1300 mm。5.1.3 脚踏行驶能力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30min脚踏骑行距离不小于2km。5.1.4 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5.1.5 加速性能电力行驶时,以最大加速度起步至通过100m距离的时间应不大于30s。5.1.6 续行里程一次充电后的续行里程应大于75km。5.1.7 爬坡能力爬坡能力应不小于430。5.1.8 驻坡性能驻坡性能应不小于430。5.1.9 最大骑行噪声以最高车速电力行驶时的噪声应不大于65dB(A)。5.1.10 经济能耗经济电能消耗应不大于5kW.h/100km。5.1.11 制动性能 电动三轮自行车以最高车速电动骑行时,其制动距离应不大于4m。5.1.12 结构强度5.1.12.1 静态结构强度 施加150%额定载荷的垂直静载荷,历时30min,车架塑性变形应不大于3mm。5.1.12.2 动态结构强度 施加120%的额定载荷,在三级公路行驶100km后,车架塑性变形应不大于3mm,车辆各部位不出现开裂、脱落和其它影响正常行驶的故障。5.1.13 越障高度应不小于70mm。5.1.14 越沟宽度应不小于150mm。5.1.15 最小回转半径 应不大于3m。5.1.16 强制停止试验 强制停止1min试验,不应出现元器件损坏。5.2 电气部件5.2.1绝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试 验 端常态绝缘电阻潮态绝缘电阻直流回路车架金属部位2M1 M充电器电源输入端直流回路5 M2 M充电器电源输入端车架金属部位5 M2 M 对触及带电部位的防护电力助动三轮车的结构和外壳应使其对意外触电及带电部件有足够的防护。5.2.2 线路中各开关、接插件接触应良好,连线焊接应牢固可靠。5.2.3蓄电池不应有爬碱、漏液现象,蓄电池的装拆及连接应方便,并有明显的极性标志。5.2.4 电器系统应有过流、电极反接、制动断电等情况的保护功能,并有欠压指示。5.2.5 充电器应具有熔断器及充电指示,应能在50Hz,(180240)V的情况下正常工作。5.2.6应具备交通部门所规定的鸣号、转向、反射器、照明制动等各种信号装置。前照灯发光强度应不小于4000cd。5.2.7电动三轮自行车制动时应有自动断电功能。5.3 外观5.3.1各个外露部件的表面应清洁无污渍锈蚀。商标铭牌应完整清晰,位置应正确。5.3.2 各电镀件表面应光亮,不应有露底、划伤。5.3.3 各油漆件表面应光滑,平整,色泽均匀,无明显飞边,划伤,裂痕和凹陷。5.3.4 车架应焊接牢固、表面光洁、无毛刺、裂痕、紧固件无松动。5.4 装配要求5.4.1 整车装配应准确可靠,不得错装漏装。经道路试验后,鞍坐车把变速控制器不应有松动或失准现象。 驱动链条应松紧适宜,在链轮和飞轮上运转时应灵活。链条和链轮不得与链罩相摩擦。 车把在左右两侧不小于60的范围内转向应灵活,轴承处不应出现紧点,僵呆或松弛现象。5.4.2 前轮辋与前叉,后轮辋与车架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5mm。前后轮辋轴向、径向跳动量不大于3mm。蓄电池和电动机与车架部件的连接,应安装牢固,可靠。其不动件与运动部件之间不应有碰撞。经越障、越沟试验后,蓄电池和连接导线都不应松脱,且不应丧失电动、骑行功能。6 试验方法6.1 主要性能试验6.1.1 整车质量测定将整车包括蓄电池,放置在磅称上测量。6.1.2 外形尺寸测量外形尺寸测量用钢卷尺测量其最大外形尺寸。6.1.3 脚踏行驶能力试验按GB17761-1999中的6.1.3规定进行试验。6.1.4 最高车速试验按GB17761-1999中的6.1.1规定进行试验。6.1.5 加速性能试验用电子秒表测量从起步开始加速至通过100m距离的时间,往返二次取平均值。6.1.6 续行里程试验按GB17761-1999中的6.1.4规定进行试验。6.1.7 爬坡性能试验 选择一个430的坡度路面,按GB12996-1999中的6.10规定进行试验。6.1.8 驻坡性能试验 选择一个430的坡度路面,按GB12996-1999中的6.5.1规定进行试验。6. 1.9 最大骑行噪声试验 按GB17761-1999中的6.1.5规定进行试验。6. 1.10 经济能耗试验 按GB17761-1999中的6.1.6规定进行试验。6. 1.11 制动性能试验 制动性能试验按GB17761-1999第6.2.1条规定进行试验。6. 1.12 结构强度试验6. 1.12.1 静态结构强度试验 首先测量车架易变形部位的尺寸,然后在骑行鞍座上放置75kg的沙袋,在车厢上均匀放上150%额定载荷的沙袋,静压30min后去掉沙袋。测量易变形部位的尺寸。6. 1.12.2 动态结构强度试验 首先测量车架易变形部位的尺寸,然后在车厢内均匀放置120%额定载荷的沙袋,在三级公路上行驶100km,行驶速度保持在安全骑行的最高速度。试验后测量易变形部位的尺寸,且无其他结构性故障。6. 1.13 越障性能试验 选择一个落差为70mm的台阶平台,将电动三轮自行车按向前方向垂直正对台阶边缘,车的前轮切地点到台阶边缘相距1m作为起跑距离。按GB12996-1999中的6.8规定进行试验。6. 1.14 越沟性能试验 选择一个宽度为150mm,深度为100mm测试沟,电力助动三轮车正对测试沟相距1m起跑距离。按GB12996-1999中的6.9规定进行试验。6. 1.15 最小回转半径试验 按GB12996-1999中的6.11规定进行试验。6. 1.16 强制停止试验 按GB12996-1999中的6.17规定进行试验。6.2 电器部件试验6.2.1 绝缘性能试验 按表1规定的试验端,用500V兆欧测量,其结果应符合5.2.1的要求。6.2.2 电器线路试验 按GB17761-1999中的6.2.8.1规定进行试验。6.2.3 蓄电池试验 按GB17761-1999中的6.2.8.3和6.2.8.4规定进行试验。6.2.4 欠压指示和过流保护功能试验 按GB17761-1999中的6.2.8.6规定进行试验。6.2.5 充电器试验 充电器在充电状态下,调整输入端电压调整范围为180240V之间观察其是否工作状态。6.2.6 照明、反光器和鸣号装置试验 反光器和鸣号装置按GB17761-1999中的6.2.7规定进行试验。以灯光强度前照灯检测仪测量。6.2.7 制动断电装置试验 按GB17761-1999中的6.2.8.5规定进行试验。6. 3 整车外观要求检查 采用手感目测法检查,其结果应符合5.3的要求。6.4 整车装配要求检验6.4.1按5.4.1的要求,用手感和目测法检查。6.4.2 按5.4.2的要求,用百分表,钢直尺测量。7 检验规则7.1 电动三轮自行车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型式检验。7.2 电动三轮自行车须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检验合格证,方能出厂。7.3 检验和样本7.3.1 出厂检验 按批进行逐辆检验。7.3.2 型式试验7.3.2.1 提交型式检验的车辆必须出厂检验合格。7.3.2.2 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进行型式检验: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 定期进行产品质量检查时;d. 产品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时;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样本数量:二辆整车。7.4 检验项目出厂检验、型式试验项目见表2。7.5 评判方法7.5.1 项目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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