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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难问题与其思考 【摘 要】 证人出庭作证一直是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诉讼法对庭审方式规定所要求的,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难的情况相当普遍,严重困绕着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并影响着司法的公正。就这一问题,本文阐述了有关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难问题与其思考。【关键词】 刑事诉讼 证人作证难 思考 目 录一、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难问题的提出- 1 -二、证人作证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 -(一)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方面的问题- 1 -(二)刑事诉讼中证人权利保障方面的问题- 2 -(三)刑事诉讼中传唤证人存在的问题- 2 -(四)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真实性的问题- 2 -三、证人作证在刑事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3 -(一)证人自身原因- 3 -(二)社会文化原因- 3 -(三)法律规定原因- 4 -(四)司法部门原因- 4 -四、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的思考- 4 -(一)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的社会保障机制- 4 -(二)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机制- 5 -结 语- 6 -参 考 文 献- 7 -一、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难问题的提出2003年底,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发生了一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宝马车撞人案 案例来源于2004年7月黑龙江电视台“法制红与黑”栏目报道。”。一辆农用拖拉机没留神,刮了停在路边的一辆宝马牌越野车,结果发生争吵,并最终导致了宝马车将一人撞死,十多人撞伤的惨痛后果。该案发生后,互联网上传出许多关于宝马车主身份的留言和猜测,并引发了许多讨论和评说。诚然,该案折射出来的社会问题是多层面的,笔者感触最深的还是其中的证人问题。该案发生时,现场围观的人很多,因此,很多人都目睹了宝马车撞人的经过,而且据说有十多位目击者还亲耳听到了案件当事人之间的一些重要对话。但在后来的调查中,那些“目击证人”和“耳机证人”却都不愿意出来作证,致使本应不难认定的案件事实变得扑朔迷离起来。于是,我在感慨那些证人之麻木时不禁又想到了我国证人作证存在的问题。谈到当今中国证人作证存在的问题,首先必须要提到的是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出来的问题是明显的,也是严重的。一方面,证人不作证,证人不出庭,证人做假证,这些已经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另一方面,刑事诉讼中证人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证人的人格得不到恰当的尊重,证人在面临打击报复时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这些也已因多有发生而屡见不鲜了。我们确实应该对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问题进行认真的检讨和反思。二、证人作证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方面的问题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原则上都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作证。但现实的情况却与此大相径庭。统计表明,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中,尽管存在明确证人的超过80%,然而真正出庭作证的却不到10% 张传亚著,证人出庭率低症结何在,载光明日报2008年12月26日报道。对于证人不出庭作证的问题,司法机关已经意识到了,无论是对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还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都特别强调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对允许不出庭作证的情况进行了详细规定,甚至在实践中也对不符合规定的书面证言进行了排除,但是由于对于证人不出庭的后果没有进行规定,对于拒证证人也没有相应的强制手段,导致上述规定最终流于形式。证人不出庭现象使得诉讼法规定的对口头证言进行审查变成了对书面证言进行审查。从某种程度上说,审判方式正退回到以前的书面审和间接审的模式,与改革的初衷背道而驰。(二) 刑事诉讼中证人权利保障方面的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中虽然规定了证人保护的条款,但是由于没有落实到实处,证人的安全问题依然是证人作证首要的顾虑。在立法层面,对证人安全的保护缺少一套赖以运行的机制;在实践层面,证人安全问题根本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一直恐吓,残害证人的现象时有发生。我发现,对安全的担忧是证人拒绝作证的主要原因之一,而证人作证后受到报复的现象又加剧了证人不愿意作证的情绪,以致在社会中产生群体效应,很多人对作证产生了一种自然的排斥心理。证人作证应当给予必要的补偿,这是世界各国诉讼中的通例,但是我国法律对此并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虽然有所提及,但仍未细致化,现实中很难操作。刑事诉讼中的证人经济补偿问题则一直是空白。在实践中,证人因为作证而损失的物质利益,往往自己承受,既赔了时间也赔了金钱。我在旁听时,我曾就此问了某法院的法官,该法官对是否给予证人经济补偿的意见竟是“法院能懒就懒”。看来,证人经济补偿的概念和立法都有待更新。(三) 刑事诉讼中传唤证人存在的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对传唤证人的时间作出明确的规定,也没有对传唤证人的程序进行规定。法院要求证人作证,证人必须随传随到,一切以法庭的审判的便利为中心,有的时候,证人往往要等上几个小时才能到庭作证,休庭后再次传唤证人也不顾证人便利与否。证人也有自己的本职工作或者其他事务,不可能向被告人一样随传随到,对于法院的安排常常是敢怒而不敢言。不愿意作证的证人很大一部分是由于作证给他们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麻烦,认为法院不顾及他们的感受,所以产生了抵触情绪。与此同时,我发现很多证人对于刑事诉讼的程序知之甚少,对刑事作证的规则不了解,对于审前、审中和审后的信息也不甚了了。所得到的仅有的一点信息,也是难以理解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刑事诉讼中证人的紧张和恐慌,极大的影响了其作证的准确性。另外,证人在作证的时候,往往不知道与自己的权利有关的重要信息,例如,被告人是否获得保释,是否被逮捕,这些都可能关系到证人的人身安全,如果证人被告知被告人已经获得保释,证人就会在日常生活中多加防范。(四) 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真实性的问题伪证现象其实在刑事诉讼中一直存在,但是随着刑事诉讼制度的进一步改革,这种现象不但没有遏制反而更加突出。究其原因,可能在于新的诉讼法律不再把调查取证的重任委诸法官,而是强调当事人的举证,基于对案件胜诉的渴望,当事人对有利于己的证言趋之若鹜,动机所向,必然有唆使证人伪证之行为。刑事诉讼中证人伪证现象的严重性说明了证人作证行为有待规范化,针对证人伪证,应当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防治机制。三、证人作证在刑事中存在问题的原因证人出庭率低,是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难问题的重要表现之一。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存在这么多的问题,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不挖掘证人拒证背后的深刻根源,就不可能寻找到解决此问题的钥匙。(一) 证人自身原因从心理学角度看,证人拒证是证人各种消极心理的外在表现。证人对作证可能收到的威胁顾虑最大,许多人对现实生活中证人作证遭到报复的例子心有余悸,不敢冒险,现行的证人保护制度之脆弱。证人拒证考虑最多的还有自己的切身利益或亲友的利益是否受到损害,其次是人际关系的因素,再次是考虑个人感情是否受到伤害。我认为,证人心理并非是单纯的思想问题。只有通过改变社会现实中的各种刺激信息,着眼于创造一套矫正社会行为的制度体系而不是提高个别证人的思想觉悟,方能逐渐消除证人消极心理的根源。(二) 社会文化原因证人拒证现象有着深厚的社会根源。首先,从传统社会文化层面看,证人拒证有着深厚的历史原因。其次,从当今社会环境来看,证人拒证也是一种生存策略。在这样的社会交往中,人际关系、人情无疑占有较重的分量,每个人都身不由己的处在一个人情关系的网中,人们不愿冒险地去破坏这张关系之网,甚至有可能在被告人遇难之时施以援手。此外,从中国社会目前状况看,我们面临的是社会转轨时期,社会进步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负效应,社会正义、社会正气在当前受到了巨大的冲击,导致治安状况相对恶化,而国家又尚不能给证人提供一个安全的作证环境。在这种情况下,刑事案件中的证人作证无疑是一种冒险。因此,越是重大的刑事案件证人作证的恐惧感就越大,法庭上难见证人就不足为怪了。(三) 法律规定原因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了“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这是一条义务性的规范,但其中不履行义务会导致怎样的法律责任却无相应规定,不能不说是立法的一个疏漏。在实践中,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如果证人拒不出庭或者以种种理由拒绝作证,法律竟然束手无策!法律对义务的不明确性的后果是法律规定形同虚设。除此之外的问题还在于,对证人作证的权利保障至今困难重重,刑事诉讼法虽然笼统的规定了证人的人身保护权,但该规定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对于证人的经济补偿权,则基本上没有提及。证人被要求出庭作证,而相关的权利却难以落实到实处,结果是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四) 司法部门原因除了上述方面的原因,人们很容易忽视司法部门对证人作证的态度这个原因。在法院方面,由于实践中法院审判的大量刑事案件属于事实和证据比较清楚或者被告人认罪的,因此证人出庭显得没有必要。由此,法官们形成了一种不需要证人作证就能定案的惯性思维,即使有的时候事实有所出入或者证据的可靠性不足,他们也善于发挥主观能动性,而无需麻烦证人。四、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的思考证人作证不能单纯依靠其觉悟,强制作证只是一种法律上的对策,而且只是一种应对措施。如果说这样就可以解决问题了,那显然把问题简单化了。单纯的依靠法律的强制,不仅可能产生副作用,而且也难以取得实效。因为我们不能忽视这样一种情况,就是在证人被强制作证后在法庭上的消极作证方式。所以,全方面的来考虑,从社会和法律两个方面来建立一种完善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的规范体系,应该是一种更为现实的考虑。(一) 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的社会保障机制首先,关于证人作证的法律宣传力度有待加大。据我了解来看,有相当一部分人不作证的原因是出于私心。这固然和当前的社会风气有关,但法律宣传之欠缺也难辞其咎。我认为,证人作证需要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如果通过宣传和道德教育能使整个社会形成一种作证光荣、拒证可耻的舆论,营造证人受尊重和保护的良好氛围,那么证人自觉作证的情形会大大增加。其次要完善社会控制机制,减少犯罪诱发的因素,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在当前社会治安不太乐观的形势下,有必要从控制社区案件诱发因素入手,在证人的周围形成一个良好作证环境,使残害证人的行为无机可乘,或者发生几率大大减少,这样才能逐渐消除证人的后顾之忧。再次,应当建立证人服务的机制,为证人出庭作证提供便利。在我国建立证人服务机制,不但可以使证人有一种受尊重感,而且可以在通过自愿服务在社会上弘扬和传播积极作证的观念。这也是对证人作证的一种保护。(二)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机制对于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难问题,法律上也有相应的规定。如今在各级法院也出台了一些有关的政策,例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刑事第一审案件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等。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机制。我认为,首先可以从证人的实质性权利入手,以权利促进证人义务的履行。如果证人的安全保护权,经济补偿权等都能得到落实,相信作证的证人会大大增加。其次,可以进一步增加证人出庭的诉讼关注。证人在出庭作证时应当享有一系列的程序告知,包括对案件进程的知情权、受帮助权和受保护权。让证人在作证之前和作证之后,得到法院的帮助。为证人提供切实的帮助,缓解证人在作证前后的不稳定情绪,给他们以心理上、情感上的支持。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机制。我还考虑到了以下几点措施。第一,应建立证人适格制度,明确界定证人的范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排除了“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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