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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关于加强我省非煤地下矿山提升运输系统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认真落实“隐患治理年”和“安全基础管理年”工作任务,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非煤地下矿山提升运输的安全管理,提升非煤矿山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保护非煤矿山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有效遏制提升运输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江西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1990)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以下简称规程)等法律标准的规定,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则1.1非煤地下矿山提升运输系统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1.2非煤地下矿山提升运输系统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严格把好设计、施工、验收关。非煤地下矿山新建、改建、扩建提升运输系统,必须委托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1.3非煤地下矿山提升运输系统须经取得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资质的安全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全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1.4非煤地下矿山企业(以下简称矿山企业)要加大提升运输系统安全投入,提高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和安全管理水平。 二、提升运输系统安全管理总体要求2.1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提升运输系统的安全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提升运输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对提升运输安全工作具体负责。2.2 矿山企业应加强提升运输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明确提升运输安全管理机构和主管负责人,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负责提升运输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2.3矿山企业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87号)的规定依法提取安全费用,并由提升运输系统安全管理部门安排使用提升运输系统安全专项费用,不得挪用。2.4矿山企业在编制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时,要同时编制提升运输的技措、技改、大修计划;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评”安全生产工作时,应把提升运输安全工作作为重要内容。2.5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并落实提升运输系统设备设施、材料等物资的采购供应管理、入矿检验、安装交接验收、日常管理、巡回检查、定期检测检验、维护保养、检修以及报废淘汰等制度,并记录建档。2.6矿山企业要加强对提升运输系统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检修要制定检修计划和措施,明确检修任务和范围,详细记录检修内容、规格质量及检修人员等内容,并指定专人或质量检查员负责检查验收。在拆装、搬运井下大型机电设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明确规定拆装工艺、运送方式、搬运路线和设备等内容,安排相关专业人员现场指挥,确保安全。 2.7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并落实提升运输系统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规程,加强设备维修检查和运行状况的动态管理。要严格岗位责任考核,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三违”处罚与教育规定,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2.8矿山企业应对从事提升运输系统作业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具备必要的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应接受专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持证上岗。2.9矿山企业应当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努力使提升运输系统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做到先进、节能、环保,不断提高提升运输系统的装备水平和本质安全水平。2.10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检测检验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安监管一字2008178号)要求,定期组织开展提升运输系统安全检查及安全检测检验工作,并委托有资质的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定期对提升运输系统的设备设施进行检测检验。对安全检测检验工作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必须落实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落实整改责任部门和人员、落实整改期限,及时整改。2.11矿山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提升运输系统灾害预防内容。2.12矿山企业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健全完善提升运输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台账和技术资料档案;档案资料应专人或兼职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三、提升系统的安全技术基本要求3.1天轮与井架3.1.1竖井井架应进行施工设计,符合规程和有关规范要求。能安全承担施工、生产载荷,保证足够的过卷高度;满足天轮布局、下放长料、悬吊设备及其他特殊要求。3.1.2竖井井架应有以下安全设施:避雷设施、过卷挡罐梁、楔形罐道、检修起重梁、罐道梁、过卷开关和上、下人行梯等。3.1.2过卷高度应按照规程6.3.3.21确定。过卷开关应设置在不高于正常停车终端位置0.5m处。3.1.3斜井井架应能安全承担施工、生产载荷;满足提升设计的各种参数要求。3.1.4井架必须按设计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3.1.5 对钢井架应进行防腐处理。3.1.6天轮应符合规程6.3.3.13和6.3.5.7及设计规范要求,天轮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及与钢丝绳中最粗钢丝的最大直径之比应符合规程6.3.5.1和6.3.5.2的要求。3.2井筒、井口、中段车场设施与装备3.2.1井筒支护、断面和装备必须符合经审查通过的设计要求。3.2.2竖井罐笼提升时,井口、各中段车场必须配置以下设施:(1)井口设总信号房,所有信号都必须经井口总信号工转发。(2)矿车运输的进车侧必须设置复式阻车器;如用单式阻车器,必须与罐笼停止位置连锁;罐笼不在,不得打开阻车器。(3)井口和马头门必须设置安全门,罐笼和安全门必须闭锁。(4)摇台或自动托台,必须与罐笼停止位置闭锁。手动托台禁止用于多中段提升的中部中段。3.2.3竖井井筒设施与装备(1)刚性罐道其安装及使用磨损应符合规程中的6.3.3.8和6.3.3.9所规定的数值范围。(2)刚性罐道应安装在符合设计要求的罐道梁上。(3)使用刚性罐道,应设置梯子间。3.2.4井底设施(1) 罐笼提升及箕斗提升最终中段以下必须留有符合规程中6.3.3.21所规定的过卷高度(过放距离),并安装罐道梁、楔形罐道和过卷挡梁(缓冲平台)。(2)在过卷(过放)挡梁以下应设置与涌水量相匹配的井底水窝和排水设备、设施。(5)多绳磨擦提升的平衡尾绳应有以下保护设施:下端离粉矿仓顶面应不小于5m,以防尾绳环接触粉矿堆。应安装尾绳旋转装置和监视保护装置,以防尾绳扭结。在平衡尾绳之间均应在井底过卷距离以下设木挡梁隔离装置。3.2.5斜井井口、井筒安全设施及要求(1)提升矿车的斜井,应设常闭式防跑车装置,并经常保持完好。(2)斜井井口和中间车场,应设逆向阻车器和挡车栏。挡车栏应在车辆通过时打开,其他时间处于关闭状态。(3)斜井井筒每隔30m及井底必须设一躲避硐。(4)行人的提升斜井应设人行道,人行道应符合规程有关要求。3.2.6其他有关设施装备应符合规程和有关规范要求。3.3提升容器3.3.1 凡用于升降人员的容器(人车、罐笼)必须是有资质的专业生产厂家生产,并附有生产许可证或安全标志和产品检测检验报告及合格证。3.3.2提升容器(人车、罐笼、箕斗等)选用,必须符合经审查通过的设计要求,必须在满足安全要求条件下进行使用。3.3.3 凡用于升降人员的容器(人车、罐笼)必须具备以下安全要求:3.3.3.1竖井提升罐笼必须符合罐笼安全技术要求(GB16542)的规定,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升降人员的罐笼,必须装设安全可靠的防坠器。(2)罐笼两端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罐门或罐帘。罐门或罐帘下部距罐底不得超过250mm,罐帘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200mm。罐门不得向外开启,罐内应安设扶手。(3)罐笼内须设阻车器。3.3.3.2用于斜井升降人员的人车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要求:(1)专用人车应设置金属顶棚。(2)专用人车每节车厢应设置断绳保险器,并应能相互连接。断绳保险器应既能自动,也能手动。新安装的断绳保险器应进行脱钩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3)各节车厢之间,除连接装置外,还应附挂保险链。连接装置和保险链,应经常检查,定期更换。(4)专用人车应设置能在行车途中向提升司机发出紧急停车的声、光信号装置。3.4提升设备3.4.1矿山提升设备的选用,必须符合经审查通过的设计要求,满足矿井提升机和矿用提升绞车安全要求(GB20181-2006)的规定。选用的矿用提升设备,必须是有资质的专业生产厂家生产,并附有生产许可证或安全标志和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及合格证,在满足安全要求条件下进行使用。严禁选用非矿用提升设备。3.4.2 矿山提升设备机电控制系统必须具有规程6.3.5.10,6.3.5.11和矿井提升机和矿用提升绞车安全要求(GB20181-2006 4.5.4)所规定的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并符合其相关规定。3.4.3矿山提升设备机电控制系统应具有以下基本安全保护装置:(1)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安全制动除司机操纵外,还应能自动抱闸。(2)限速保护装置(提升速度在3m/s以下的除外)。(3)过卷保护装置。应安装在井架和深度指示器上;当过卷时,提升设备能自动停止运转,同时实现安全制动;并应设置不能再向过卷方向接通电动机电源的联锁装置。(4)过速保护装置。当提升速度超过规定速度的15时,提升机能自动停止运转,实现安全制动(卷筒直径小于1.2m并专用于提升物料的除外)。(5)过负荷及欠电压保护装置。(6)提升机操纵手柄与安全制动之间的联锁保护。 (7)闸瓦磨损保护装置。当闸瓦磨损超过允许值时,应能自动报警或自动断电。(8)提升机控制系统与信号系统之间的闭锁保护。 (9)提升机和提升绞车应设松绳保护装置,当钢丝绳松弛时能自动报警或自动断电。(10)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卷筒直径小于1.2m并专用于提升物料的除外)。当深度指示器失效时,能自动断电并实施安全制动。(11)满仓保护装置。箕斗提升的井口料仓仓满时能自动报警和自动断电。(12)减速功能保护装置。当提升容器或平衡锤到达设计减速位置时,应能报警并开始减速。3.5提升钢丝绳及连接装置 3.5.1提升钢丝绳应选用重要用途钢丝绳,符合重要用途钢丝绳(GB8918-2006)标准要求,钢丝绳生产厂商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生产资质,并附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及合格证。 3.5.2提升钢丝绳应符合规程和设计规范要求,并在满足安全要求条件下进行使用:(1)提升钢丝绳的缠绕层数应符合规程中的6.3.5.3及6.3.5.4的规定。(2)缠绕两层或多层钢丝绳,卷筒上应装设带螺旋槽的衬垫,卷筒两端应设有过渡块。(3)提升钢丝绳的固定应按规程中6.3.5.6所规定的要求进行。卷筒上保留的钢丝绳,应不少于三圈,以减轻钢丝绳与卷筒连接处的张力;用作定期试验用的补充绳,可保留在卷筒之内或缠绕在卷筒上。(4)安全系数等指标必须符合规程6.3.4.3和 6.3.4.5的规定。(5)采用钢丝绳罐道的单绳提升系统,主提升钢丝绳应采用不旋转钢丝绳。(6)平衡钢丝绳(尾绳)的长度,应满足罐笼或箕斗过卷的需要。使用圆形平衡钢丝绳时,应有避免平衡钢丝绳扭结的装置。平衡钢丝绳(尾绳)最低处,不应被水淹或渣埋。3.5.3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规程中6.3.4.13和6.3.4.15所规定的数值范围。3.6提升机房、设备的安装和使用3.6.1提升机房(硐室)必须符合设计规范要求。主机突出部位与墙之间净距离:提升机卷筒直径1m以下不小于1m;卷筒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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