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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厂级安全教育培训试题一(填空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笫42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 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 业训练)。2、刑法笫11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 的职工,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惜节特别恶 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3、刑法第115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 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三十六条:建筑工 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 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三十七条:建筑工 程设讣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 全性能)。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三十八条:建筑施 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匸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 技术措施)o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三十九条:建筑施 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 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8、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笫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笫三十九条:施工现 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匸企业应 当釆取(安全防护措施)。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四十条:建设单位 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 取措施加以(保护)。1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四十一条:建筑 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 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 危害的措施。二、选择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四十四条:建筑施 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 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A安全操作规程程B安全生产责任制度C厂规厂纪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四十五条:施工现 场安全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丄总承包的,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 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A安全生产管理B消防管理C职业健康安全管理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四十六条:建筑施 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A安全生产B消防知识C职业健康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笫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笫四十七条:建筑施 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 安全规章、规程,不得()。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 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产安全和人 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A违反操作规程B违反劳动纪律C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A批评、检举和控告B改善方案C议见和建议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四十八条:建筑施 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支付保险费。A工伤保险B意外伤害保险C医疗保险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笫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笫五十一条:施工中 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 家有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笫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笫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 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 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匸程。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 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 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LI负责人应当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LI 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 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 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笫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 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 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 患,应当及时向项口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 应当立即制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 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 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 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 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 安全事故的,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 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 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 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 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III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 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 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本条笫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山国务院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笫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LI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 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 认。第二十八条施丄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 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 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丄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丄现场 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匸措施。施丄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丄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 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 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 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 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 动房屋应1具有产品合格证。笫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丄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 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 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 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笫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 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 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 置明显标志。笫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 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匸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悄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 釆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笫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 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 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笫三十五条施丄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 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 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 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 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 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 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 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 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 岗。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 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 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 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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