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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山寨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制度(试 行)XX山寨煤矿目 录第一部分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结构及责任划分1第二部分 煤矿“六大系统”管理制度6第一章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6第一节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6第二节 瓦斯、煤尘事故应急处理预案11第三节 发生瓦斯事故时“六大系统”联合应急预案13第四节 安全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15第五节 系统网络运行、设备、设施管理制度16第六节 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18第七节 安全监控人员值班制度18第八节 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定期维修制度19第九节 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仪管理制度24第十节 系统监测、监控异常报告制度28第十一节 系统故障报告制度29第二章 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32第一节 井下人员紧急撤离预案32第二节 系统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34第三节 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40第四节 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41第五节 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定期检修制度42第六节 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42第七节 系统故障报告制度43第八节 系统监测、监控异常上报制度44第九节 运行管理45第十节设备报废制度46第三章 通讯联络系统管理制度47第一节 应急预案47第二节 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48第三节 系统设备、设施和定期检修制度48第四节 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49第五节 系统值班制度50第六节 系统运行管理制度50第七节 系统故障报告制度51第四章 煤矿压风自救系统53第一节 压风自救系统管理制度53第二节 压风自救系统使用培训制度56第二节 压风自救设备检查、检修制度57第三节 压风自救设备维修维护人员的操作规程58第三节、压风自救设备维修维护人员的岗位责任制60第三节 压风自救系统日常维护、保养制度60第四节 空压机司机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61第五节 空压机司机操作规程66第六节 空压机运行维护保养管理制度68第七节 压风自救系统事故应急预案70第五章 煤矿供水施救系统72第一节 供水施救系统管理制度72第二节 供水施救系统维修人员岗位责任制75第三节 供水施救系统设备检查制度76第四节 供水施救系统设备定期检修制度77第五节 供水施救系统操作规程77第六节 供水施救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79第七节 供水施救系统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度79第八节 供水施救值轮流班制度80第九节 供水施救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81第十节 供水施救系统故障报告81第十一节 供水施救系统管网异常上报制度82第十二节 供水施救系统维护人员岗位责任制83第十三节 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83第十三节 供水施救系统维修工操作规程84第十四节 供水施救系统事故应急预案85第六章煤矿紧急避险系统87第一节 正确认知紧急避险系统87第二节 避难硐室91第三节 可移动式救生舱78第四节 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79第五节 紧急避险人员配备制度81第六节 紧急避险系统岗位责任制82第七节 紧急避险系统轮流值班制度82第八节 紧急避险系统设备定期检查和标校制度83第九节 紧急避险系统功能测试制度84第十节 紧急避险系统设备故障处理制度84第十一节 避难硐室维护制度85第十二节 紧急避险系统过期食品和药品更换制度86第十三节 紧急避险系统培训和应急演练制度87第十四节 紧急避险系统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87第十五节 可移动救生舱及避难硐室操作规程88第十六节 紧急避险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89第十七节 避难硐室应急响应组织流程90第十八节 避难硐室日常入室及紧急避险须知91第十九节 紧急避险系统事故应急预案93第三部分 井下“六大系统”培训与演练94第一章 “六大系统”培训94第二章 “六大系统”演练95第一部分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结构及责任划分根据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和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安监总煤装20113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矿井实际,为加强对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健全机构、完善考核、强化措施,成立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领导小组和管理机构。一、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矿长副组长:矿党委书记、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运输副矿长、掘进副矿长、经营副矿长、后勤副矿长、工会主席成员:各副总工程师、调度室主任、生产技术科科长、安全检查科科长、机电动力科科长、各安全生产口科室管理人员及各基层队安全第一责任人领导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调度室,调度室主任兼办公室主任。二、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领导小组和管理机构职责1、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领导小组职责矿长是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总体负责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方案的制定、实施、人员安排和资金落实。矿总工程师负责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方案的制定、完善;各种演习方案的制定,各种管理制度的审核、指导、实验、验收和完善工作。生产副矿长负责各避险系统建设方案的落实、验收和完善。机电副矿长负责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供电及断电控制工作。安全副矿长负责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方案的审核、监督、考核和日常检查工作。2、各安全生产口相关科室及基层队“六大系统”管理职责:2.1、调度室“六大系统”管理职责:调度室为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专门管理机构,负责矿井“六大系统”各项工作的日常管理,参与“六大系统”隐患问题整改的调度管理,督促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等工作。2.2、调度室信息中心“六大系统”管理职责:负责全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通讯联络系统的建立、完成、调整。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通讯联络系统管理、巡查、维护,负责处理安全监测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通讯联络系统各类事故隐患和问题。负责完成、保管安全监测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通讯联络系统的各类图纸和资料。2.3、生产技术科“六大系统”管理职责:全面协调“六大系统”技术工作。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六大系统”技术方面的方针、政策、指令和规定。负责全矿井供水施救系统、紧急避险系统的建立、完成、调整。负责供水施救系统、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巡查、维护,负责处理供水施救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各类事故隐患和问题。负责完成、保管供水施救系统、紧急避险系统的各类图纸和资料。2.4、安全检查科“六大系统”管理职责:负责“六大系统”工作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等工作。监督检查“六大系统”方面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六大系统”重大隐患的限期治理情况。监督检查“六大系统”工作安全技术措施工程投入完成情况,参与现场管理问题的处理。2.5、机电动力科“六大系统”管理职责:负责“六大系统”供电管理,紧急避险系统中电气设备的入库、登记、安装、验收。负责全矿井压风自救系统的建立、完成、调整。负责压风自救系统管理、巡查、维护,负责处理压风自救系统各类事故隐患和问题。负责完成、保管电气设备、固定设施及压风自救系统的各类图纸和资料。2.6、通灭队“六大系统”管理职责:负责全矿井紧急避险系统(避难硐室、可移动救生舱)、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的建立、完成、调整。负责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管理、巡查、维护,负责处理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各类事故隐患和问题。各基层队对负责所管辖区“六大系统”设施设备的看管、日常维护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调度室或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并确保“六大系统”正常使用。各基层队技术队长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或向矿有关部门汇报。负责安排、处理“六大系统”技术问题,组织职工学习安全技术及“六大系统”的使用方法,检查各工种“六大系统”使用情况。2.7、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设施管理严格按矿发【2012】25号文件规定执行。三、责任区域划分根据华亭煤业集团公司的要求,为确保矿井“六大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结合我矿实际,现将矿井“六大系统”责任区域进行划分,具体如下:1、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责任划分安装和维修单位:调度室看管单位:所在区域的施工单位监督检查单位:调度室、安全检查科分管矿领导: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2、人员定位系统管理责任划分安装和维修单位:调度室看管单位:所在区域的施工单位监督检查单位:调度室、安全检查科分管矿领导: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3、通讯联络系统管理责任划分安装和维修单位:调度室看管单位:所在区域的施工单位监督检查单位:调度室、安全检查科分管矿领导: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4、压风自救系统管理责任划分安装和维修单位:通灭队看管单位:所在区域的施工单位主压风机及地面主管路的维护:机电队监督检查单位:机电动力科、安全检查科、生产技术科分管矿领导: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安全副矿长5、供水施救系统管理责任划分安装和维修单位:通灭队看管单位:所在区域的施工单位地面供水系统管理单位:调度室监督检查单位:生产技术科、安全检查科、调度室分管矿领导: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6、紧急避险系统管理责任划分安装和维修单位:通灭队看管单位:所在区域的施工单位监督检查单位:调度室、生产技术科、安全检查科分管矿领导: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第二部分 煤矿“六大系统”管理制度第一章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第一节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一、总则1、安全监测系统的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标准)中的规定。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24小时运行。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规定,稳定性不小于15天。3、调度监控中心维护员负责安全监测设备的安装、拆除、日常调校和管理工作。4、井下采掘工作面监测设备的使用、悬挂、移设由现场施工的各队负责,总回、主井及各主要大巷内的监测设备由调度监控中心负责悬挂和日常维护。5、 使用部门必须根据生产现场情况按标准悬挂,保证正常使用。若不按规定移设和悬挂的,对使用部门当班现场负责人进行处罚。移设传感器必须轻拿轻放,不得随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误报警或传感器的损坏。人为因素造成传感器误报警,对责任部门及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6、各生产部门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传感器的种类、数量、位置、主机、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监测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安全监测设备的悬挂位置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7、在应安设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地点,使用部门在开工前三天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报告,上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在安装配电系统时,使用部门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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