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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促进业务有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用信人在本公司办理信贷业务应当提供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有权审批人同意采用信用方式的除外。第三条担保的范围包括信贷业务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的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第四条信贷业务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前述担保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本公司原则上只接受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第五条信贷业务的担保遵循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全部信贷业务。公司董事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但特别规定与现行法律冲突的除外。第二章 保证担保第一节 保证人条件第七条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和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作为保证人。第八条境内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担保机构除外)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公司行业信贷政策; (二)收入来源稳定,现金流量充足,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愿接受本公司的信贷监督;(三)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原到期信用、应付利息、应代偿债务已清偿或已经做了本公司认可的偿还或代偿计划;未涉及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经济纠纷。第九条信用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成立,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二)实缴到位的资本金在3000万元以上(仅为个人生产经营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可放宽到1000万元以上,仅为个人消费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可放宽到500万元以上,政府承担担保损失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可放宽到100万元以上);(三)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建立了严格的审保制度和风险补偿机制,按规定提取责任保证金和风险准备金;(四)原则上应有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或担保保证金存在本公司并专户管理,担保基金或保证金金额一般不低于法人融资担保余额的10%及个人生产经营融资担保余额的5%;(五)首次合作应经本公司贷审会资格准入审批。第十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在境内有固定居所;(三)有合法、充足的收入或资产,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愿意接受本公司信贷监督;(四)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五)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原到期信用、应付利息、应代偿债务已清偿或已经做了本公司认可的偿还或代偿计划。第十一条原则上不接受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的保证担保,但保证人为中央企业、董事会授权书中确定的优势行业重点客户、董事会统一推荐的可直接认定为AAA级以上信用等级的客户、董事会级优质房地产客户、全国百强房地产企业、全国性商业银行的除外,其他跨省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应经贷审会批准同意。第十二条原则上不接受境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跨境提供的保证担保,但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受理:(一)担保的信贷业务为国际银团贷款;(二)保证人为穆迪、标准普尔或惠誉国际信用评级在A级(即穆迪A1、标准普尔A-及惠誉国际BBB级)以上的企业;(三)保证人为本公司或本公司已授信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本公司已核定授信额度的境外金融机构;(四)其他经贷审会批准同意的港、澳资企业为保证人的。境外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本公司应委托保证人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境外代理行或银团参与行等对保证人的国籍、法人地位、担保资格、担保的合法性、财务状况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但上述第(三)款项保证人除外。第十三条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法人、其他组织的保证担保:(一)国家机关提供的保证担保,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的保证担保;(三)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的法人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提供的外汇保证担保;(五四)本公司信贷政策禁止介入的法人、其他组织;(五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自然人保证担保:(一)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二)担任有逃废债务行为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且对公司逃废债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但过失犯罪除外; (四)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第二节保证人应提交的材料第十五条保证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特殊行业须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行业资质等级证书;(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三)行政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印鉴卡,企业章程;(四)保证人有权决策机构依照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和法律规定出具的同意担保的有效决议或授权文书证明;保证人依照企业章程或法律规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出具的同意担保的有效决议或证明;法人分支机构提供担保的,应有有权授权人的授权书或有权审批机关的审批证明; (五)近两年财务年报与近期财务报告,成立不足两年的保证人,提交自成立以来的财务年报与近期财务报告;(六)或有负债清单及情况说明;(七)本公司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境外法人、境外组织、国家政策性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董事会已授信商业银行为保证人的,在确认担保真实有效的前提下可减免提供上述材料。第十六条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保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二)保证人固定居所证明;(三)保证人财产或收入状况证明;(四)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材料;(五)本公司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三节保证担保额度核定第十七条 本公司综合考虑保证人的发展前景、经营期内可用于代偿债务的现金流量、或有负债的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核定保证人的担保额度,但最高不超过下列规定:(一)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担保机构、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境外金融机构除外)保证担保额度=N*有效担保净资产-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1.N为保证人信用等级调整系数,按保证人经济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掌握,一般在1-3以内确定。2.有效担保净资产所有者权益-无形资产(建设用地使用权除外)-待摊费用-待处理资产损失-递延资产-合理预计的可能会形成损失但未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或有负债。 (二)信用担保机构保证担保额度=N *(所有者权益-合理预计的可能会形成损失但未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或有负债)-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或者保证担保额度= N *资产中高安全性和高流动性金融资产余额-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1、 N为担保放大倍数,最高不超过10,仅为个人生产经营融资提供担保的N不超过15,仅为个人消费融资提供担保的N不超过30;2、 高安全性和高流动性金融资产主要指现金、银行存款、国债、金融债、高等级企业债、货币基金或其他贷审会认可的金融资产,但应剔除信用担保机构转存的用信人的保证金;3、上述两种方法核定的担保额度不同时,按孰低的原则核定额度。(三)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以及境外金融机构在本公司核定的授信额度内提供担保。(四)自然人保证担保额度=3*(年正常税后收入-年债务性支出-年生活保障支出)-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或者保证担保额度=1*净资产-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五)法律法规或企业章程(合伙协议)对保证人对外担保总额有最高额限定,且该限额小于上述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信用担保机构对单个法人的保证担保余额一般不超过净资产的10%,最高不超过15%;其他法人或组织对单个用信人的保证担保余额超过保证人净资产的50%时,应从严控制;法律法规或企业章程(合伙协议)对保证人对外单笔担保金额或单个用信人担保金额有最高额限定,且该限额小于上述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对集团内部成员单位或关联单位间的担保、其他保证人之间的相互担保或循环担保,应严格控制。集团成员单位关联担保余额占集团授信的比例执行董事会有关规定。采用集团内关联企业保证的,应由集团本部(母公司)、核心企业或集团财务公司提供担保;由集团公司本部(母公司)提供担保的,核算保证能力时,应使用集团公司本部(母公司)未经合并的财务报表。第四节保证担保的设定第二十条 本公司可以与保证人就单个信贷业务合同分别订立与之对应的保证合同,也可以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发生的一系列信贷业务合同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 采用最高额保证合同的,前款所称的“一定期间”即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发生期间,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一般适用于中短期信贷业务。第二十二条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信贷业务,期限不得超过保证人经营期限;保证人为承包经营企业的,信贷业务到期日不得超过承包到期日前1年。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应与保证人明确约定保证期间,该保证期间一般不短于2年。第五节 保证担保设定后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根据贷后管理相关规定,对保证人定期进行检查核保。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与用信人协议变更信贷业务合同内容的,应事先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第二十六条 用信人没有履行债务履行到期债务时,本公司除按照有关规定向用信人催收并按约定直接扣收保证人在本公司的存款外,还应及时书面通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并取得回执或其他司法认可有中断诉讼时效效力的证明。债务完全清偿前,须持续催收,确保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不丧失。第二十七条 发生异常情况可能造成保证人担保意愿降低、代偿能力降低或担保责任免除的,视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风险防控措施:(一)确认保证合同的效力和已担保额度,进行风险影响评估;(二)给予特别关注并跟踪事态发展;(三)加强监管力度、增加监管频率;(四)要求保证人停止损害本公司利益的行为;(五)保证人为信用担保机构或保证担保采取最高额保证担保方式的,调整担保额度或或终止担保额度的继续使用;(六)通知用信人和保证人补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担保;(七)宣告信贷业务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用信人和保证人履行债务;(八)发律师函,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支付令、提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九)其他合法的风险防控措施。 第二十八条 用信人没有履行债务履行到期债务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及保证期间或诉讼时效期间及时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用信人和保证人采取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司法措施或提请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等司法措施:(一)保证人拒绝承认或承担保证责任;(二)保证人有清偿能力但拒不代偿或开始转移、隐匿资产;(三)保证人对他人有重大违约行为或被他人起诉,而足以损害本公司债权的;(四)通过其它手段已经不能有效保全本公司债权的。第二十九条 用信人、保证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本公司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六个月;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申请执行期限为一年。上述期限从公证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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