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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首问负责制第一条 为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政务服务中心科室或政务大厅部门窗口咨询、办理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政务服务中心科室或政务大厅部门窗口首位接待的工作人员必须负责办理或负责引导办理的制度。第三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办理行政事项时,首次接待当事人的政务服务中心科室或政务大厅部门窗口为首问负责单位;首次接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负责人。第四条 政务服务中心科室或政务大厅部门窗口履行以下职责:(一)接待咨询、申请办理事项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二)指导行政管理相对人填写申报所需的相关材料;(三)受理属于本部门办理的行政事项,并分送部门内设机构办理;(四)协调和督促本部门各内设机构办理事项;(五)根据行政机关首长的授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咨询或者申请办理事项给予当场答复或者办理;(六)将本机关办理事项的结果通知或者送达行政管理相对人。第五条 首问负责人对咨询或者申请办理的事项,应当场登记,填写行政机关办理事项收件回执,注明所收材料的名称、数量、承诺办结取件时间、首问负责人及其联系电话,由行政管理相对人签字认可,并出具收件回执。第六条 根据岗位职责和行政机关首长的授权,首问负责人对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或公共服务事项应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对于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首问负责人应以行政事项办理补正材料通知书将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指导办理。第七条 对受理的事项,除即办事项外首问负责人应当在受理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分送给具体承办机构,办理好交接手续,并负责该事项的跟踪督办。受理事项办结后,应当填写行政机关办理事项取件登记表,将办理结果通知或送达行政管理相对人。第八条 咨询或者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首问负责人应当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理由,并告知该事项的具体承办行政机关,提供联系电话或者指引。第九条 对把握不准或者特别重大的、紧急的事项,首问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行政机关首长报告。第十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规定的,有权向行政机关的同级行政监察机关投诉。第十一条 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XXX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限时办结制第一条 为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政务大厅部门窗口咨询、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政务大厅部门窗口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第三条 政务大厅部门窗口应当根据行政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和承诺行政许可(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的办结时限,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 政务大厅部门窗口应当编制本部门审批及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明确办理事项、办理责任、办理流程和办结时限,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部门政务公开栏、政务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示。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事项应当实行并联办理。第五条 行政机关办理事项的每个环节,必须做好交接登记手续。部门之间、内设机构之间的交接应当填写行政机关办理事项流程交接登记表,保证按时办结。第六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材料不齐全的,其办理时限从行政管理相对人补正材料的当日起计算。第七条 办理事项不需要进行审批或者确认登记的,或者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送达书面告知之日即为办结时限。第八条 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第九条 办理事项需依法经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勘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政务大厅部门窗口应当将上述程序所需时间在行政机关办理事项收件回执中填写清楚并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第十条 政务大厅部门窗口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超时办结:(一)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二)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办结的;(三)不按规定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答复的;(四)在承诺时限内,未将办理结果交付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第十一条 政务大厅部门窗口实施限时办结制,接受社会监督。行政管理相对人对部门窗口超时办结的,可向政务大厅设立的投诉受理窗口投诉,或直接向有关监督部门投诉。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XXX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责任追究制第一条 为强化责任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责任追究制是指对政务服务中心机关科室和政务大厅部门窗口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第三条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部门及窗口岗位责任人的责任。(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应当受理、审批而不予受理、审批,或答复简单粗暴、服务态度生硬,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办理事项进行推诿、拖延或者刁难的;(二)违法收取押金、保证金和审批许可费,或者非法设立有偿咨询服务的;(三)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准确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致使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的;(四)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不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出具书面凭证的;(五)应当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答复而不予答复的;(六)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承诺时限内办理有关事项的;(七)应当报告事项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八)故意拖延或拒绝依法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的;(九)在政务大厅部门窗口值班时擅自离岗的;(十)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十一)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的情形。第五条 在行政审批受理、办理中,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严重后果及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按规定直接交有关部门处理。第六条 政务服务中心要依托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各部门责任岗位、政务大厅部门窗口和审批事项办理进行全程监督。同时,将行政审批退件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特别是对同一申请人办理同一事项作两次以上退件处理的,要重点跟踪,督促办理。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八条 本制度由?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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