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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协助我们98年前的乡村医生追讨属于我们的合法权利我们是内江市资中县8年6月26日前获得了内江市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合格证书的乡村医生,自4月,我们资中县的几十名乡村和个体医生,就医师资格认定问题,以信访方式,找到了县、市卫生局和省卫生厅,规定认定我们9年6月26后来就该认定我们的执业医师资格,但到目前为止,卫生局正在进行个体医生的医师资格认定工作,却把我们98年前的乡村医生排除在外。1995年,为了贯彻两个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即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内江市卫生局根据上级文献精神,制定了内卫医(1995)134号文献,即有关对乡村、个体医生等人员进行专业水平测试和资格人定的告知,并根据该文献在全市范畴内对乡村、个体医生进行了统一的考试,考试并评审合格后,方发给了内江市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合格证书。从(内卫医【199】14号文献的标题和内容可以看出,这次考试涉及了专业水平测试和资格认定。这里面的资格认定在文献中明确了是行医资格。在文献中还指出了这次考试是为了贯彻两个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在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个人、合伙申请在乡镇和村设立诊所,其申请人必须具有下列一、二、三项之一和第四项: (一)获得国家承认的医士资格; (二)中医学徒自学中医经国家自学考试委员会考试合格并获得医士以上卫生技术职称,能独立进行诊断工作; (三)在民间行医近年,对治疗某种疾病确有一技之长; (四)经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考试或考核获得合格证书。而我们参与了考试并合格的乡村医生,是与个体医生一起参与的统一考试,并且在(内卫医【1995】134号文献中明确了为了保证专业水平测试和资格认定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规定四统一:统一考试对象、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原则。既然我们是与个体医生一起参与的考试,并颁发的是同同样的证书,那么我们获得的证书具有的效力也是同样。在内江市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合格证书上印有:“ 于一九九五年七月参与内江市办医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考试,成绩合格或符合免试条件,经市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特发此证。凭证一年内可向本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开业行医或受骋于医疗机构。”并且上面盖有县卫生局的钢印和鲜章,有统一编号,发证日期是1995年7月20日。那么,这完全是一种政府行为,在法律上,就应当有了它该有的法律效力。内江市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合格证书就应当是国家承认的合法有效的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 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获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其中在医疗、避免、保健机构中从事医疗、避免、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根据本法规定的条件,由所在机构集体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册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具体措施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第四十五条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避免、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有本法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措施。卫医发1999319号文献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如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制定本措施。第二条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获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申请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认定和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的,合用本措施。第四条 在医疗、避免、保健机构中工作的人员,可以同步申请医师资格认定和医师执业注册,由所在机构集体申报。其中在医疗、保健机构中工作的,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申请;在避免机构中工作的,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避免、保健机构中的离退休人员,申请医师资格认定,按前款规定办理。第十六条本措施所称医疗机构是指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行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合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行细则第三条第一款(十二);避免机构是指传染病防治法实行措施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机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合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行细则第二条 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根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第三条 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 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 妇幼保健院;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 疗养院; (五) 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 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 村卫生室(所); (八) 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 临床检查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 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 其她诊断机构。 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和上述文献规定,我们可以看出,98年6月2日前获得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乡村医生也在医师资格的认定范畴内。而95年有一部分乡村医生和个体医生同样通过考试获得了内江市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合格证书,这次考试是根据内卫医【99】34号文献而组织的考试,在这个文献中明确指出是为了贯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申请办医的人员必须要具有行医资格,而行医资格就涉及医师资格和基本专业合格,因此我们考试合格获得了该证就获得了行医资格。并且在内卫医【995】134号文献中也明确标明了我们参与的这次考试涉及资格认定,卫生行政部门也只发了这个证给我们。 既然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卫医发19919号中都明确了乡村医生在认定范畴内,为什么这次就把乡村医生排除在外呢?卫生行政部门这次把这批符合文献精神的乡村医生排除在外,这是一种明显的违法侵权的行为。如果说乡村医生获得的合格证书不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那么个体医生在没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为什么就可以由人事部门补充认定文献而得到认定呢? 宪法中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卫生行政部门的这种做法就是合法的吗?这种忽视医师法、忽视中央文献精神的行为就不是违法的吗? 我们这一批98年6月26日前获得了内江市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合格证书的乡村医生但愿有关部门可觉得我们作主,督促有关部门归还我们的合法权利,但愿有关部门可以公平公正的看待我们乡村医生。 曾经有一次,县政府告知我们几种代表到县政府就执业医师资格认定问题给我们几种代表开会,一种卫生局的领导说认定乡村医生没有文献支持,没有政策支撑。我就问问: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获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其中在医疗、避免、保健机构中从事医疗、避免、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根据本法规定的条件,由所在机构集体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册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具体措施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这里面的医疗机构就涉及了乡村医生,并且第四十五条说: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避免、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有本法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措施。为什么这位领导还会说没有文献和政策来支持呢?当我拿出卫生部和人事部联系下发的卫医发(19)319号文献时,这们卫生局领导告诉我们,她们只执行市上的文献,不执行中央的文献。就这样,这场会不欢而散。 后来我们还曾经去找过内江市卫生局,市卫生政工科领导告诉我们,目前国家正在加大乡村医生补贴,叫我们就要安心的干下去,不要在医师认定这件事上不放。但她们就不明白,这是两回事,由于我们在妇幼保健和公共卫生事业上作出了努力,国家才给我们的补贴。而医师资格认定,是医师法赋予我们这一批9年月26日前的医务工作者的权利,我们的合法权利是不容任何一种组织或个人侵犯的。而补贴是我们的劳动所得,是国家对我们工作的肯定。 但愿可以得到人们的协助与支持,只有这样,我们的维权之路才不会那么的艰苦。我们需要人们给我们力量,请转发我的贴子,为我们加一把力,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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