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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未清偿、财产不能分【案例介绍】李某是某物资有限公司的董事长。1993年8月,该物资公司的业务员陈某以公司的名义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在当年10月由物资公司向建筑公司提供一批钢材和木材。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按照约定用支票支付了5万元定金和5万元预付款,但物资公司没有履行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物资公司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必须返还建筑公司5万元预付款,并双倍返还其定金10万元。正在建筑公司向物资公司索赔时,该年12月,物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解散了。李某按照董事会的决议,将公司的全部财产变卖掉分配给各位股东。建筑公司见其债权求偿无门,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李某和陈某的法律责任。 法院刚受理建筑公司的诉讼,又接到物资公司的其他债权人以及该公司部分职工的联名起诉,分别要求物资公司清偿债务和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几种观点】1、建筑公司和物资公司之间的纠纷应由陈某承担责任,因为他是合同的当事人。 2、公司解散时应当先清偿债务,再偿还职工工资,最后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3、物资公司的债权人和职工应当在物资公司的财产尚未分配完毕时提出偿还债务和工资的要求,现在已经没有财产可供追偿了。【评析意见】 首先,建筑公司和物资公司之间的纠纷应由物资公司承担责任,不是由陈某承担责任。合同当事人是指在合同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社会组织。本合同虽然是陈某签订的,但他是代表公司签订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是公司,所以应由公司承担责任。 其次,物资公司解散是分配财产的顺序违法了。不论是因何种原因解散的公司,在解散前都应该进行清算。清算的目的,是了结、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在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情况下,分配公司的所有财产。公司一旦进入清算程序,原来的法定代表人就不能进行经营活动,只能由清算组严格地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清算。在清算中对公司财产的处理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原则上是先清偿债务,即按序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缴纳所欠税款以及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务;其次是对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公司不得在清偿债务前将公司的财产分配给股东。对于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本案中物资公司解散时,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组织清算,而是在清偿债务前就向股东分配剩余资产了,所以是违法行为。 其次,公司法规定,在清算过程中,公司清算组必须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并提供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本案的物资公司如果按照法定程序发出通知和公告了,建筑公司等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视他们为放弃债权。现在事实是物资公司未组织清算组,也未发出通知和公告即开始分配财产了,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因此其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物资公司清偿债务。最后,物资公司的债权人以及职工现在提出清偿债务的要求并不晚,仍然能够得到法律支持。我国公司法第217条规定,公司清算中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两种:一是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二是公司在清算过程中,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本案中物资公司就属于后一种情况。根据法律规定,物资公司应当纠正违法行为,并承担已分配财产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人李某也应受到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惩罚。如果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按照刑法第162条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将被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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