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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对象履职报告 监察对象履职报告 第1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有2506个字,预计阅读时间为7分钟,共有275位用户关注,54人点赞! 各位代表,同志们: 现在,我受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委托,向大会报告三年来的纪检监察工作,并就今年的纪检监察工作提出意见,请予审议。 三年的工作回顾 过去的三年,乡纪委在县纪委和乡党委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履行纪检监察职能,以与时俱进的思想观念、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努力推进教育、监督、制度、惩处、自身建设等工作,为全乡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政治和纪律保证。主要工作表现为五个“强化”: 一、强化教育倡廉,筑牢防线防腐拒变 一是抓好领导干部的廉政学习。 组织乡村干部学习党章和十八届中纪委二次全会精神,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引导党员干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二是抓好党员干部的廉政教育。定期召开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大会,参加“警示教育”、“清风论坛”、“预防职务犯罪集中教育”等学教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党员干部的勤政廉政意识。三是营造廉政文化氛围。积极开展廉政文化进机关、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进医院、进家庭活动。 二、强化监督检查,促进干部勤政廉政 一是加大对重点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 围绕乡党委、政府重点工作,加大专项检查力度,促进工作落实。二是大力实施农村党风廉政工程。促进基层党务、村务、财务规范运行。 三、强化制度建设,积极推进源头治理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在年初将年度工作目标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一同与各村主要负责人签订,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二是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制。按照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检查监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三个环节,真正做到反腐倡廉与各项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落实。三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县各项规定。制定完善机关部门财务管理制度、农村“三资”管理制度,做到令行禁止。四是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制度。 四、强化作风转变,坚决惩治腐败现象 一是加大作风转变力度。 以落实中央、省市县规定为契机,突出解决部分党员干部作风不实问题,通过明查暗访,认真查处腐、懒、散和损害集体形象等问题,促进机关作风转变、效能提升。二是加大民主评议力度。三年来乡纪委组织对全乡各驻乡站所、学校、医院等单位进行了民主评议,共发放120份调查问卷,收回意见和建议12条,针对评议反映的突出问题和建议,由乡纪委及时反馈各参评单位并限期整改到位。三是加大查信办案力度。三年来,乡纪委共立案查办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6件,结案6件,结案率100%,其中财务经济类4件,其他2件;处理党员6人,其中党内严重警告1人,党内警告5人,共挽回经济损失20余万元;协助县纪委查处党员干部2人,处理群众信访举报案件22件;进行廉政谈话4人(次),诫勉谈话2人(次)。 五、强化自身建设,切实履行纪检职责 三年来,乡纪委切实按照“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要求加强自身建设,通过深入开展主题教育,不断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努力提升纪检监察工作水平。在全国纪检监督系统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中,做到了“零持有、零报告”。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看到纪检工作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一是腐败现象在部分领域仍然易发;二是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还未得到根本解决;三是少数党员干部作风方面仍然存在问题;四是制度建设和执行方面有待加强;五是纪检干部的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还要进一步提高。对此,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加以解决。 下年工作计划 新的一年,我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纪委三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坚决落实乡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狠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入推进惩防体系建设,着力推进纪检监察系统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始终保持整风肃纪的强劲势头,为全面完成我乡的各项目标任务提供纪律保证。 一、切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要以“转作风、求实效”为主线,聚焦“四风”问题,推进作风建设监督检查、惩治问责和教育警示常态化,努力形成长效机制。抓好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县各项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坚决执行和落实规定提出的各项要求,做到用“禁令”规范从政行为,用“问责”重塑政治规则,用作风建设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二、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务实高效服务发展 加强对执行政治纪律的监督检查,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与党委政府重要决策部署保持思想同心、目标同向、工作同步;加强对重点工程、重大项目、重要任务和大额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尤其加强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全程监督;加强对惠农资金、救灾救济资金、新农村建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加强对职能部门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保证政令畅通,积极营造求创新、抓改革、谋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切实加强效能建设,推进权力规范运行 坚持以高标准、严要求强力推进效能建设。加大调研走访、民主评议、明查暗访、专项督查力度。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以深化民主考评活动为契机,强化机关效能监察,通过诫勉谈话、惩戒、问责等措施,加大治庸治懒治散力度,严肃处理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问题。继续深入推进廉政风险防控,积极构建权责清晰、流程规范、风险明确、制度管用、预警及时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问题的发生。 四、切实加强案件查办,提高办案综合效果 围绕“常教育防发案、常提醒少发案、办小案控大案”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大办案工作力度。严肃查办发生在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土地流转等领域利益分配中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办党员干部违反政治纪律、失职渎职以及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案件。加强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畅通和规范网络举报渠道,定期做好信访举报工作情况分析,充分发挥预警机制的作用。有效借助县乡协作办案机制,加大案件互审互查力度,提升办案整体水平。加强典型案件的剖析,利用身边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起到查处一个教育一片的作用,进一步增强案件查办的政治、社会和法纪效果。 五、切实增强履职意识,加强队伍自身建设 监察对象履职报告 第2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3332个字,预计看完需要9分钟,共有259位用户关注,51人点赞! 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土地法律、法规的实施,加强土地监察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监察,是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土地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的活动。 第三条土地管理部门通过行使土地监察职权,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维护国家的土地管理秩序。 第四条国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国土地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监察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监察工作。 第五条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土地法律、法规独立行使土地监察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土地监察实行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方针,遵循依法、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七条土地监察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土地法律、法规上人人平等。 第二章土地监察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土地监察机构,是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内部职责划分设置的专门负责土地监察工作的职能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土地监察机构,建立土地监察队伍。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对区、乡(镇)土地监察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下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派土地监察专员,检查指导土地监察工作。 第十条土地监察机构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土地监察人员。 土地监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通晓土地监察业务,熟悉土地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明。 土地监察人员应当经过岗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能任用。 第十一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关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各种形式的联合执法活动。 第三章土地监察职权 第十二条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监察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土地法律、法规的执行和遵守情况; (二)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调查处理土地违法案件; (四)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 (五)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履行土地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指导或者领导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监察工作。 第十三条土地管理部门履行土地监察职责,享有以下权力: (一)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土地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检查; (二)对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 (三)对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活动依法进行制止; (四)对土地违法行为和土地侵权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 (五)对违反土地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个人和单位主管人员,依法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十四条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土地监察职权,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与土地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监察对象提供或者报送有关的文件、资料以及其他必要情况; (三)可以进入土地违法现场察看和测量,并询问有关人员; (四)对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但继续施工的单位和个人的设备、建筑材料等予以查封; (五)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 第十五条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违法批地行为予以公告,宣布批准文件无效,注销土地使用证,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土地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必须佩带土地监察标志和出示土地监察证件。 土地监察标志和土地监察证件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十七条拒绝、阻碍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土地监察职责,或者对土地监察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提请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土地监察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八条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下列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 (一)建设用地行为; (二)建设用地审批行为; (三)土地开发利用行为; (四)土地权属变更和登记发证行为; (五)土地复垦行为; (六)基本农田保护行为; (七)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 (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行为; (九)房地产转让行为; (十)其他行为。 第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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