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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长城中学学籍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训练教学秩序序,促进学校全面贯彻训练方针,全面推动素养训练,遵照山东省训练厅文件(省训练厅鲁教基字200826号)和泰安市训练局学籍管理规定(市训练局泰教发200925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总则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籍管理工作,尽快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依据有关部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学籍管理实行由省训练厅、市训练局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学籍管理工作。二、入学与注册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依据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因特别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准时向学校请假,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的,可取消其入学资格。学校依据上级学籍主管部门要求,采集同学学籍信息并按规定时间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同学即取得学籍。学校实行学籍、学业水平考试考籍一体化管理。同学在学籍注册的同时,即取得考籍和参加学业水平考试资格。高中新生注册学籍后,如发现有伪造证件、是其他学校在籍同学或同级学校已毕业同学等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籍。学校严格掌握班额。学校在接收正常转学、复学后,每班不超过56人。三、转学与借读同学不得任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同学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训练行政部门批准,可准予转学。转学不得变更就读班级。毕业班级同学一般不准转学。依据省市学籍管理要求同学在本县(市、区)内不准转学。同学在市内跨县(市、区)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同意、市级学籍主管部门批准、转入学校同意后后,持户口本或户籍迁移证明、转学证等材料,依据规定时间集中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省内跨市转学,须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在转出市市级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后,持户口本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果证明、一般高中同学进展报告和转学证等材料,依据规定时间集中到转入学校所在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由外省市转入我省,须持户口本或户籍迁移证明、转学证、原就读学校出具的一般高中同学进展报告或成长记录档案袋、转出省(市、区)相应考试管理机构供应的学业水平考试(会考)成果、同学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经本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确认后,由市、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及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由我省转出到外省(市、区),须在转出学校同意后,持户口本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果、一般高中同学进展报告和转学证等材料,经市、省学籍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同学一经转出,因未能在转入省注册学籍又要求在本省恢复学籍的,不予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迁转学时,应遵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方法等有关规定,由安置地训练行政管理部门妥善支配。学校一般不接收借读同学。但同学父母双方出国工作一年以上或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者等,可准予在其亲属所在地学校借读。夫妇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淌性较大工作的,其子女如需在其临时工作单位或场所所在地借读,需经所在单位与学校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凡要求借读的同学,应持父母双方所在单位和原校证明及借读学校所在地亲属户口簿,经接收学校同意后,到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借读手续。同学到外地借读,由原学校保留学籍,由借读学校负责做好借读生借读期间的综合素养评价(包括学科学习目标和基础性进展目标评价结果和成长档案),并供应应学籍所在学校。四、休学、复学与退学同学因病需长期治疗,可由本人或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例和三个月以上相关医疗费用单据到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后准予休学。毕业班级一般不办理休学。患有传染病或患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认为不能使其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疾病的同学,学校可令其休学。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同学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同学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审查核准,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同学休学期满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以信函或电话形式问询。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不予答复或未提出连续休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同学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同学擅自离校,学校应通过信函等方式督促其返校,并将督促同学返校的相关材料副本存档。同学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学校可作自动退学处理,并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同学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准时报告上级训练主管部门。五、考核与评价高中同学实行综合素养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以同学进展报告的形式呈现。同学综合素养评价结果作为同学毕业的依据和高校招生录用的重要参考。同学的评语和鉴定主要就学科学习目标和基础性进展目标两方面进行评价,结合中学校生守则、学校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同学日常行为规范,由班主任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据同学的实际表现作出,力求做到实事求是、精确恰当,肯定成果,指出缺点,提出改进意见。六、毕业、结业与肄业同学修业期满,获得毕业要求学分、学业水平考试合格、基础素养评价合格、依据国家同学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果合格的,准予毕业,按程序发给高中毕业证书。修业期满但未达到高中毕业标准的离校同学,发给结业证书;两年内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书当年同学毕业时间填写。同学修业一年以上、因故中途退学的,或依据国家同学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果达不到50分者,犹如学需要,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自动退学同学,不发给肄业证书。七、嘉奖与处分对德、智、体全面进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同学,各级训练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彰和嘉奖。同学获得的表彰、嘉奖等进展的标志性成果,记入同学档案。同学违反同学守则、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要与家庭、社会协作进行训练,情节较重的可给予适当处分。同学可给以警告、严峻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给同学处分,由学校批准。学校要建立处分同学的相关听证、申诉和复议等工作制度。给予高中同学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需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同学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毕业前未予撤消的,记入档案。同学受到嘉奖或处分及撤消处分,学校应准时通知同学家长。八、学籍信息管理与规范学校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依据上级要求为同学建立学籍信息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同学学籍信息电子档案管理接受省训练厅监制的学籍管理系统。新生注册信息及同学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变动信息须于开学一个月内,集中上报所在地训练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学校为同学建立学籍档案应该采集以下相关信息(不同学段的同学可依据实际情况只采集必需的信息):同学基本信息:包括同学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班级、同学类别、诞生日期、诞生地、籍贯、现住址、户口所在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数码照片等。同学监护人(或家庭成员)信息:包括监护人姓名(无特别情况和要求一般填写父母姓名)、关系、单位名称、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同学入学信息:包括原学校代码(第一次入学为空)、入学日期、入学方式(一般入学、民族班、体育特招、外校转入、恢复入学资格、其他)、来源地区(同学来源所属行政区划县区)、同学来源(正常入学、借读、其他)、就读方式(走读、住校、借宿、其他)、入学考号、入学成果等。同学其他信息:包括国家或地区、外语语种、政治面貌、血型、健康状况、港澳台侨状况、独生子女状况、流淌人口状况、接收资助状况等。本规定由山东省训练厅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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