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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句不中听的话,现在的大部头书基本都在抄,这是我看了几年的书后再次得出 的结论,最明显的就是英美法系中的衡平法到底是个什么玩艺儿,目前我看过的 书都没有解释清楚,倒是对普通法介绍得如此详细,恨不得祖师爷都挖出来,所 以很久以来我都是一知半解的。在这里介绍一下两大法系的发展和特点,随后附 衡平法的详细介绍。第一部分:大陆法系一、大陆法系的形成1. 什么是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民法法系或罗马一日耳 曼法系(因为它的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还有教会法、商法和城市 法)。它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历史悠久、分布广泛、影响深远的法系。它以欧洲大 陆的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为世 界性的法律体系。在大陆法系内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情况不尽相同, 大体上有两个分支一一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拉丁分支和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 的日耳曼分支。2大陆法系的形成以罗马法为基础(1) 在罗马全盛时期,罗马统治者以武力扩大其版图,强行适用罗马法,被征 服地区的居民也因罗马法的发达和完备而自愿采用罗马法,使罗马法成为“商品 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2) 日耳曼人入侵罗马后,日耳曼法采取属人主义原则,使罗马法得以保存。 日耳曼人建立的国家编纂的法典受罗马法影响。公元9世纪,随着封建制度的发 展,法律的属人主义不再适用,罗马法与日耳曼法融合。(3) 12世纪后,罗马法复兴运动兴起,罗马法研究同社会实际需要相结合,成 为西欧大陆国家具有权威的补充法律。经过改造和发展的罗马法成了欧洲的普通 法,具有共同的特征和法律传统,从而奠定了大陆法系的基础。(4) 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西欧许多国家的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并巩固以后, 适应资本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以及国家之间的交往,这些国家的法律制 度相互间的联系和共同特征获得进一步发展。首先在法国,以资产阶级革命为动 力,在古典自然法学和理性主义思潮的指导下,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开创了 制定有完整体系的成文法的模式。法国法典成为欧洲大陆各国建立自己的法律制 度的楷模,标志着近代意义上大陆法系的模式的确立。随后在德国,在继承罗马 法、研究和吸收法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法典。德国法典成为资本 主义从自由经济到垄断经济发展的时代的典型代表。(5) 由于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适应了整个资本主义社会的需要,并且 由于它采用了严格的成文法形式易于传播,所以19世纪、20世纪后,大陆法系 越过欧洲,传遍世界。二、大陆法系的特点1 在法律的历史渊源上,大陆法系是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大陆 法系不仅继承了罗马法成文法典的传统,而且采纳了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术语。 如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为蓝本,德国民法典以学说汇纂为模 式。2在法律形式上,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存在判例法,对重要的部门法制定了法 典,并辅之以单行法规,构成较为完整的成文法体系。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鼓吹 的自然法思想和理性主义是大陆法系国家实行法典化的原因之一,1791年法国 宪法中的“人权宣言”就明确宣布,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只有成文法才能加以确定。 以法国革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的彻底性,在法律上的表现就 是开展大规模的法典化运动。立法与司法的严格区分,要求法典必须完整、清晰、 逻辑严密。法典一经颁行,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同类问题的旧法即丧失效力。法 典化的成文法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 诉讼法。3在法官的作用上,大陆法系要求法官遵从法律明文办理案件,没有立法权。 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分工明确,强调制定法的权威,制定法的效力优先于 其他法律渊源,而且将全部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类,法律体系完整,概念明 确。法官只能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不得擅自创造法律、违背立法精神。4大陆法系一般采取法院系统的双轨制,重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分。大陆法 系一般采用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分离的双轨制,法官经考试后由政府任命,严格 区分实体法与程序法,一般采用纠问式诉讼方式。5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绎法。由于司法权受到重大限制,法律只 能由代议制的立法机关制定,法官只能运用既定的法律判案,因此,在大陆法系 国家,法官的作用在于从现存的法律规定中找到适用的法律条款,将其与事实相 联系,推论出必然的结果。三、大陆法系代表一一法国法国近代法的体系是在拿破仑时期确立的,它不仅为后来法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奠 定了基础,而且对近代西方的法律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法国是近代颁布宪法 最多的国家,人权宣言确立了一系列资产阶级法制原则。法国是西方国家 中行政法产生最早,也是最发达的国家。1804年法国民法典贯彻了资产 阶级民法的基本原则,它的出现标志着大陆法系的形成,是继罗马法之后民法 发展的里程碑。1810年法国刑法典是近代第一部刑法典,体现了资产阶级 的刑法原则。法国的诉讼法奠定了大陆法系诉讼制度的基础。法国法是大陆法 系的代表,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一)法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1. 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法国封建制时期的法律制度,一般指9世纪上半叶到18世纪下半叶持续近1000 年的法兰西王国时期的全部法律。其起始时间的标志,是公元843年法兰克查 理曼王国的分裂至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爆发。在法国封建制法形成和 发展中,历经三个阶段,即公元9世纪至13世纪以习惯法为主时期、公元 13世纪至16世纪习惯法成文化时期和公元16世纪至18世纪王室立法成为主 要的法律渊源时期,它为近代法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奠定了基础。2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基本摧毁了封建制度。由于法国革命具有彻底性, 有一整套成熟的思想理论做指导,所以,革命后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比较系统 和完备,较典型地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对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制度的建 立和发展具有重大影响。1799年拿破仑发动政变上台执政,在拿破仑统治时 期,为了肯定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成果,维护私有财产制度,巩固资产阶级 统治,消除法律不统一的现象,拿破仑亲自领导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编纂了 一系列法典。它们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1806年民事诉讼法典、 1807年商业法典、1808年刑事诉讼法典和1810年刑法典。这 五部法典连同法国宪法,一起构成法国“六法”体系。法国六法的产生标志着 法国资产阶级法律体系的形成,它把近代法国的立法活动推向高峰。需要指出 的是,民法典和商法典的制定,不仅使法国有了第一部民法、商法,而且为 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提供了民商法分立的立法模式。第二部分:英美法系一、英美法系的概念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 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体系。普通法是与衡平法、教会法、习惯法和制定 法相对应的概念,由于其中的普通法对整个法律制度的影响最大,所以,英美法 系又称为普通法系。美国的法律源于英国传统,但从19世纪后期开始独立发展, 已经对世界的法律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英美法系的分布范围主要包括英国(苏格 兰除外)、美国(路易丝安那州除外)、加拿大(魁北克除外)、澳大利亚、新 西兰、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南非等国和中国的香港。英国法传统的传播主 要是通过殖民扩展实现的。二、英美法系的沿革(一)英国法的历史沿革1、普通法的形成(1)盎格如-撒克逊法:英国从公元5世纪到1066年由盎格如-撒克逊人控制, 当时实行的法律多为习惯法,对英国法律的影响很小。(2)普通法的起源:1066年诺曼公爵征服英国后,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实行 土地分封制度和中央集权制度。其中御前会议就是中央集权统治的重要机构。这 个机构是由国王亲信、主教和贵族参加的议事机构。主要协助国王处理立法、行 政和司法等方面的事务,后来,处理司法事务的机构逐渐独立出来,到亨利三世 时期,御前会议已经建立了三个王室高等法院,分别为财务法院、普通诉讼法院 和王座法院,处理直接涉及王室利益的重大案件。由于诺曼人以前没有自己的法 律,因此,他们的法律就是通过这些法院的判决形成的,即判例法。这些判决对 地方法院的判决具有约束力。随着王室法院管辖范围和影响的扩大。其判例对全 国的法律就形成了重大的影响。王室法院的判例法就是适用于英国的普通法。主 要是针对各地的习惯法来讲的。在王室法院出现之后的时间里,存在着王室法院 和地方法院、教会法院并存的局面。地方法院(包括郡法院和白户法院)主要适 用习惯法,教会法院主要适用教会法,主要管辖婚姻、家庭、继承、通奸。三者 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而王室法院通过发布诉讼开始令的方式来扩大自己的影响。 所谓诉讼开始令即原告可以请求国王主持正义,然后通过英王的大臣发布令状, 令状的内容是要求各郡的郡长负责命令被告满足原告的要求或在王室法院接受 审判。2、衡平法的兴起导致衡平法兴起的根源是普通法院的令状制和机械的诉讼程序越来越不适应现 实的需要,特别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展的需要。很多人转而请求枢密院和国会 主持正义,这些纠纷由枢密院中负责司法事务的大臣来处理。在1474年,枢密 院大臣首次以自己的名誉作出判决。随着案件的不断增加。该机构终于独立出来, 成为和王室法院并列的衡平法院。衡平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适用和普通法院完全不 同的法律规则。由此发展起来的法律成为衡平法。所以,衡平法的兴起主要是适 应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要求。同时,也是英王加强统治的措施,英王欲利用衡 平法院制约普通法院。3、制定法的必要补充另外,需要专门指出的是,在英国,除了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外,制定法也得到一 定的发展,最典型的是爱德华一世时期的大宪章和三个威斯敏斯特条例。 以及亨利8世时期的地产收益权法。4、资产阶级革命和普通法传统的正式形成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为了适应资本主义的发展需要,英国的法律进行了改 革,主要表现为:(1)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冲突、妥协和统一。大革命前夕普通 法和衡平法的斗争是国会和君主斗争的表现。随着革命的胜利,普通法和衡平法 又相互妥协,协调发展。到1873年和1875年随着两个司法法的颁布,普通 法院和衡平法院合并,但普通法和衡平法并存的局面一直持续。(2)对教会法 院管辖权的限制,1857年,取消了教会法院对世俗案件的管辖权,成立离婚法 院和遗嘱检验法院。(3)制定法大量出现。包括公法方面的法律,如权利法 案、王位继承法、人身保护法、统一诉讼程序法、普通法诉讼 程序法、公司法、合伙法、票据法、货物销售法、侵犯人 身法、盗窃法等等。制定法的增加标志着议会地位的上升。这种趋势一直 延续到现在。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制定法都是单行法。(二)美国法的历史沿革1、殖民地时期的法律从1607年到1776年。在殖民地早期,即17世纪,英国法对北美殖民地的影响 比较小,当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殖民地当地的粗糙的法律。但到了 18世纪,英 国加强了对北美殖民地的控制,通过强制手段推行英国的法律。同时,熟悉英国 法的人也越来越多,这对英国法在北美的传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2、美国法传统的形成1776年,美国独立后,开始有了自己的法律。到19世纪,美国的普通法传统终 于确立。最根本的原因是美国人是英国的移民,语言相通,传统相通。而且英国 法在殖民地时期已经对美国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加上法律学说的传播。美国 最终接受了普通法的传统。但,美国的法律也表现出不同于英国法的一些特点。 如采用了成文宪法,制定法占有更大的比例。路易丝安那州保留了民法传统。简 化了诉讼程序,取消了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院的区分。美国独立战争后,其法律 日益脱离英国法,成为普通法系中一个独立的分支。三、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主要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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