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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XXXX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等制度的通知市场管理部、授信评审部、稽核监督部、总行营业部、分支行: 为进一步规范小微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加强贷款客户准入管 理,有效防范风险,总行修订了xxxx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 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xxxx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 务操作规程(试行)和xxxx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调查 评估规范(试行) ,现予印发,同时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制度对小微贷款的部分管理要求、 操作规定进行了调整, 重点包括:(一)适度放宽了对自然人作为小微贷款借款主体的准入限 制。在原来允许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经营人、 法人机构实 际控制人、 专业市场商户以自然人名义申请贷款的基础上, 本次 下发的制度新增接受农业及水产种养殖户、 家庭作坊经营户作为 个人经营贷款的借款人, 并对经营背景的证明和核实要求作了相 应明确。(二)调整了对客户经营时限的要求。 8月份下发的xx xx商业银行信贷政策(以下简称“信贷政策”)要求申请小微 企业贷款的客户必须经营一年以上, 且以营业执照登记时间作为 判断标准。 本次下发制度将对客户经营时间的要求调整为 “业主 具有贷款用途对应行业 1 年以上持续经营经验, 借款人实际持续 经营 1 年以上(以调查确认的实际经营时间为准) ”。(三)调整了对客户资信记录的要求。 信贷政策要求借款人、 主要经营人近 24 个月内无经营性贷款逾期及欠息记录,消费贷 款及信用卡逾期累计不超过 8 次。本制度对客户资信记录的要求 调整为“不得有主观恶意逾期,原则上 24 个月内不得有经营性 贷款逾期及欠息记录, 非恶意的消费贷款及信用卡逾期累计不得 超过 8 次,且当前所有逾期贷款均已结清” 。对于经营质态优良, 客户经理认为确有必要突破资信记录限制受理贷款申请的, 由分 支行行长在准入前进行审核把关, 同意后方可介入调查, 审批路 径按照一般小微贷款执行, 不再履行信贷政策例外事项申报及审 批流程。(四)明确了小微贷款借款额度的测算方法。 一次性 (不定 期)还款的小微贷款采用基于现金流的还款来源测算方法, 根据 借款人的主营业务所属行业、 销售规模、 已有借款和担保方式进 行新增贷款限额测算; 等额本息分期还款的小微贷款采用基于期 间预计可支配收入的还款来源测算方法, 通过分析借款人的期间 损益来测算新增贷款限额。(五)统一了客户经理、风险经理尽职调查报告的格式。鉴 于分支行普遍反映表格式的调查报告无法全面、 准确展示客户的 真实情况,不便于审查、审批人员对信息的有效把握, 此次拟定的格式化调查报告统一采用文本格式, 明确了报告撰写的提纲和 基本内容。 由于小微企业普遍存在财务管理不规范、 经营记录不 完善等特点, 各部门、 分支行信贷人员在信贷调查和报告撰写过 程中,应当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贷款到期能否按 期偿还本息”为核心,紧紧抓住反映客户还款意愿、 还款能力的 关键要素进行分析判断, 既不可盲目追求短期效益, 而置风险控 制于不顾,也不能因害怕承担责任而惧贷惜贷,贻误市场机遇。二、为充分发挥XX “信融乐”产品优势,经研究,决定对 信用贷款的还款方式要求作适当调整, 对于期限 6 个月(含) 以 内的信用贷款, 允许借款人在合同期内随借随还, 周转循环使用 贷款资金;期限 6 个月以上的信用贷款仍要求采用等额本息分期 方式还款,还款周期可以是按月、按双月或按季。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取消贷款卡发放核准行 政审批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要求, 不再将贷款卡作为贷款必要 资料,但要求小微企业借款人在贷款申请阶段提供机构信用代码 证。征信记录需要根据中征码 (原贷款卡编码) 进行查询和录入, 分支行小企业银行部综合内勤负责中征码的查询或生成, 进入征 信系统后,点击“信息查询” ,选择“基本信息查询”模块中的“中征码查询” ,录入借款人 “机构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 “登记注册号码” 、“国地税登记证号”中的任意一项,点击“查 询”即可。如果有符合条件的信息,将会返回借款人的中征码;如果没有符合条件的信息, 将会转入中征码配码界面, 录入“借 款人特征”、“企业名称” 、“机构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登记注册号码” 、“纳税人识别号” (国地税)后,点击“下一 步”,再录入“借款人特征” 、“企业所在地区” 、“登记注册类型” 等信息,点击“发卡” ,系统将自动为借款人生成中征码。四、各部门、 分支行信贷人员应当把小微企业非财务因素分 析放在首要位置, 特别要重视对主要经营人人品的了解, 多角度 验证判断借款人是否涉及高利贷, 同时注重对现金流、 净资产的 分析判断,始终把“第一还款来源” 作为评价贷款能否发放的首 要依据, 担保措施仅能作为风险分散和补偿的一种手段, 严禁在 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过分依赖担保,尤其要杜绝以抵押等所谓 “强担保”措施替代对借款人信用评价的错误导向。五、各相关部门及分支行接本通知后, 应及时组织所属信贷 人员进行学习。 其中分支行应首先组织班子成员、 贷审会成员学 习,在确保业务骨干充分领会制度内涵的前提下, 再由分支行行 长组织对其他信贷人员的培训工作, 分批次、 有计划地进行制度 要求传导,确保所有信贷人员均能在年底前全面掌握制度要求。 总行将适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考试, 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任职评价 的重要依据。六、该三项制度自 2015 年 2 月 1 日起试行。 在执行过程中 如发现制度存在不合理或不完善之处, 请及时联系总行授信评审部。授信评审部应适时做好制度的后评估工作, 以进一步提升制 度质量, 确保制度的科学性、 合理性和可行性。 本次制度下发后, 行内相关信贷管理规章与制度内容不符的, 以本次下发制度要求 为准。附件:1. XXXX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 XXXX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3. XXXX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调查评估规范行)主题词:风险管理小微贷款制度通知XXXX商业银行办公室2014年12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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