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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 名称住所(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 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 主同意”。本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 诺: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一、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申请人:注:1、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章,股东是 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图工商户开业登记时,由自然人签字。2、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公司)盖章;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盖 章或签字。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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