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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一”火灾隐患知识汇总一、概述 “三合一”场所是指住宿与生产、仓储、经营一种或一种以 上使用功能违章混合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的建筑。 该同一建筑空间 可以是独立建筑或建筑中的一部分, 且住宿与其他使用功能之间 未设置有效的防火分割。其主要形态有:1、设有员工集体宿舍的工业场所2、作坊式生产加工场所3 、从业人员住宿的经营性场所 4、区域性“三合一”场所。主要集中在城乡结合部、 “城中 村”、棚户区和广大农村地区,连片生产、经营和住宿。二、“三合一”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和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三十六条分别规定: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 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此规定内容上只有“住宿”与“厂库房” , 即“二合一”,而实际上有人员住宿的场所往往要烧饭,这样就 变成了“吃、住和厂库房”混合,也就是我们俗称的“三合一” 。 立法的本意是将住宿与仓库、 车间分开。 因为混在一起一旦发生 火灾,厂、库房可燃物多,人与物在同一空间内,火势蔓延快、 烟气大,极易造成群死群伤,因此,必须控制此类场所的存在。三、“三合一”的界定 根据有关规定,界定“三合一”有三个条件:一是在同一空 间内;二是商业(商铺、市场等) 、服务性行业(发廊等) 、厂库 房、废品回收站等场所;三是住宿 3 人(含本数,下同)以上。 这三个条件应当同时存在,缺一不可。同一空间是指没有采取实体墙分隔的同一房间、 厂库房。 如住宿 与其他房间、 厂库房采用实体墙分隔到顶或不处于同一层面, 且 有独立的、 符合国家规范规定的出入口, 则虽然同处一个场所或 同一建筑,也不属于“三合一”现象。四、“三合一”场所存在的主要消防安全问题1、安全疏散方面的问题十分突出。绝大多数“三合一”场 所只有一个安全出口且安装卷帘门、 防盗铁栅栏现象较普遍。 一 旦住宿外部分发生火灾,住宿人员难以逃生。2、经营、储存与住宿场所无防火分隔,建筑及装修材料耐 火等级低。据火灾事故调查发现,多数“三合一”场所经营、储 存与住宿部分未进行防火分隔。 “三合一”场所中采用可燃材 料分隔吊顶,甚至在简易阁楼和木夹层内住宿的现象也经常发 生。3、居住人员复杂,弱势群体居多且易发生纵火案件。 “三合 一”场所主要是以家庭住宿和以外来人员为主的员工集体宿舍。 人员复杂, 人员之间的矛盾冲突时有发生, 发生纵火案件的机率 较一般建筑火灾要高。4、业主、住宿和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且场所消防 设施、器材缺乏。住宿人员往往缺乏正确的逃生知识,发生火灾 后往往采用错误的逃生方法,直接导致火灾伤亡严重。5、消防安全疏散管理不善。在安全疏散通道内堆放易燃可 燃物品, 安全出口上锁或封堵等情况比较普遍, 也是造成人员伤 亡的一个重要因素。五、“三合一”的检查(一)“三合一”的检查方法 针对“三合一”现象,各街道(镇) 、派出所(警署)要联合工 商、税务、安监等有关职能部门协同整治, 发现“三合一” 以后, 可以采用以下几个方法予以查处:1、撤离住宿人员法 外地人员有暂住证的,由派出所(警署)收回暂住证,限期将人 员撤离;无暂住证的,由派出所(警署)当即处理、撤离人员。 本市人员也应由派出所(警署)责令限期撤离。2、实体墙分隔法 有相当数量的“三合一”是商铺加阁楼,但如果采取实体墙分隔 是可以达到防火安全要求的。 要注意的是防火墙必须使用不燃材 料(必须用砖块砌墙,并用水泥密实粉刷;采用石棉板防火材料 分隔达不到规定的防火极限,不能作为防火墙) ,且砌至楼板底 或屋顶,分隔后,各防火分区必须有独立的安全出口或门。3、改变使用性质法 有些商铺面积不大, 商铺内布局采取前店后住宿加仓库, 当采用 实体墙分隔有困难,无第二安全出口(后门) 、可燃物多,无法 整改情况下,须改变使用性质。(二)住宿值班人员的条件 由于“三合一”隐患的存在,一旦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到人 的生命安全问题,所以,商铺或各类场所如需住宿值班人员(限 1-2 人)的,应至少做到以下几点: 1、必须是独立的一个防火 分区; 2、任何出口宽度应满足逃生的需要,并不得使用卷帘门 或在安全出口上设铁栅栏,必须设第二逃生出口,但可以是门、 窗等容易逃生的出口; 3、不得住宿在阁楼、袋形走道、密闭房 间或只有一个逃生出口的场所内; 4、不得在该场所内使用液化 石油气等危险品和明火; 5、可燃物较少; 6、电气敷设、使用符 合规范要求; 7、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备合理,完整好用; 8、 不是施工现场; 9、基本没有其他火灾隐患。(三)检查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注意“三合一”与公寓式办公的区分。公寓式办公是指 办公与住宿合为一体的建筑,一般一套建筑面积 200 平方米左 右,3至 5间房间,住宿人员 3至 5人左右,这是规范允许的。 但有些公寓房业主, 自己或出租给他人用作服装加工、 仓库等场 所,而且还住宿 3 人以上,此种类型属“三合一” 。2、注意“三合一”中的员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 上海市消防条例 规定是员工集体宿舍, 但检查时往往发现一 家三口等形式的家庭人员住宿, 并非员工。 我们要把握立法的本 意是控制、减少 3 人以上的群死群伤,故无论是否员工,还是家 庭人员,只要是住宿 3 人以上即视作“三合一” 。3、注意“三合一”以外的问题。检查“三合一”时,应首 要解决人员住宿问题,然后还要检查电器线路、建筑耐火等级、 消防通道、消防设施、规章制度等是否符合要求。而不是把人一 撤离,误以为火灾隐患就消除了。4、注意“三合一”长效管理。物业、房产商把住出租关是 基础,派出所(警署)把住核发外来人员暂住证这道关是关键, 消防机构、街道(镇) 、派出所(警署)坚持不间断执法是保证。 各部门要以公安部“ 61 号令”有关规定及三级管理工作要求, 各司其职,建立和完善群防群治机制,落实长效管理。六、“三合一”的处理(一)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的,可直接依据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 处理。例如在 1 月 1 日发现甲单位存在此类火灾隐患,发责令 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 1月 5日前整改完毕, 1月 6日复查发 现该单位未整改完毕的, 对该单位责令停产停业, 可以酌情并处 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对该单位的处罚幅度为二千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对直接责任人处罚幅度为五十元以上二万 元以下。(二)在营业性场所内设置住宿场所且不符合以上规定的, 可依据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一)项以营业性 场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规定进行处理。 例如在 1 月 1 日发 现乙单位存在此类火灾隐患,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 1月 5日前整改完毕, 1 月 6日复查发现该单位未整改完毕的, 对该单位责令停产停业, 可以酌情并处罚款, 并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罚款。 对单位的处罚幅度为二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对直 接责任人处罚幅度为五十元以上二万元以下。(三)对非营业性场所内设置住宿场所且不符合以上规定 的,可依据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在先对其发出 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 的基础上按照重 大火灾隐患逾期不改进行处理。 例如在 1 月 1 日发现丙单位存在 此类火灾隐患,发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1 月 5 日前整改完毕, 1 月 6 日复查发现该单位未整改完毕的,处警 告或罚款, 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罚款。 对该单位的处罚 幅度为二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对直接责任人处罚幅度为五十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 规定: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 供符合消防安全的建筑, 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 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根据“谁建设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 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设单位、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在自己的 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责。对建设单位将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场所交付管理或使用而造成“三合一“的,可依据上海市消防 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处理。 例如在 1月 1日检查发 现丁单位将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场所出 租给他人使用并存在此类火灾隐患,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 要求其 1月 5日前整改完毕, 1月 6日复查发现该单位未整改完 毕的,对该单位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可以酌情并处罚款, 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对该单位的处罚幅度为二千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对直接责任人处罚幅度为五十元以上一万 元以下。对管理单位未能履行维护管理职责、 消除管理范围内的火灾 隐患,造成“三合一”情况的,可依据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六 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例如在 1 月 1 日检查发现戊单位管 理的场所内存在此类火灾隐患,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 其 1 月 5日前整改完毕,1 月 6日复查发现该单位未整改完毕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或者警告。对房东出租的场所内存在“三合一”情况的,也可依据上 海市消防条例 第六十四条第 (一)项的规定,在先对其发出 重 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 的基础上按照重大火灾隐患逾期不 改进行处理。 例如在 1 月 1 日发现已单位存在此类火灾隐患, 发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 1月 5 日前整改完毕, 1 月 6 日复查发现该单位未整改完毕的,处警告或罚款,并对直 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罚款。 对单位的处罚幅度为二千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对直接责任人处罚幅度为五十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七、怎样避免“三合一”场所悲剧的发生1、要全面提高“三合一”场所业主、从业人员和住宿人员 及广大社会群众的消防安全素质。 首先是思想上要重视, 深刻认 识到“三合一”场所的危害性,切实理解;其次是从行动上要社 会各界群众明白了“三合一”对家庭、社会的危害后,发现此类 场所要主动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举报。2、要严格按照消防安全技术要求,解决“三合一”场所的 “先天不足”。(1)设置在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储存等场所 的住宿,要将住宿人员全部搬出; ( 2)设置在一般火灾危险性生 产、储存等场所的住宿, 应当设置独立防火分区和安全出口; ( 3) 对经营性“三合一”建筑应当将经营、仓储和住宿部分进行防火 分隔,并分别设立独立的安全出口。对于层数不超过3 层、每个防火单元建筑面积不超过 300 平方米的“三合一”建筑(场所) 分别设立安全出口有困难的, 可综合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后共用安 全出口:住宿总人数不得超过 6 人;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 级,内部装修材料选用非燃材料,不得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结合经营和加工的特点,设置简易喷淋系统、消防卷盘、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火灾报警装置中一种或几种措施, 合理配置 灭火器材; 楼梯间必须具备自然排烟条件; 人员居住部分推广应 用内开式防盗窗、配置消防救生梯、救生绳等逃生自救设备,方 便人员安全疏散;对于底部经营,上部居住的商业门面房,可在 首层分别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二层设置公共走道和公 共楼梯, 有利于上部居住人员的安全疏散; 设置通向上人平屋顶 的出口和独立的疏散楼梯(含室外楼) 。对防火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采用实体砖墙分隔, 如因采 光需开窗时应错开设置并保证两窗之间的水平距离; 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有些建筑如只有一部疏散楼梯,且整改难度大的应配备安全可靠、便于疏散的消防救生软梯;通向室外、楼梯或 平屋面的门需要锁闭的,应采用推闩式门锁或安全控制与报警逃 生门锁;疏散通道、紧急逃生出口、疏散楼梯处应设置室内消防 设施、器材,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有条件的住宿场所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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