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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三严考核培训与管理制度“三基三严”是医务人员整体素质和医疗水平的重要途径。“三基”即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三严即是“严格要求、严谨态度、严肃作风。全院医务人员应提高认识,加强“三基三严”训练。特做如下规定:1. “三基”培训为全员培训,各级医生均应参加。“三基”考核必须人人达标。要把“三严”作风 贯彻到各项医疗业务活动和管理工作的始终。2. 科室成立由主任担任组长的考核小组,按规定本科室、本专业“三基”训练计划、内容和考核标准。在“三基”训练过程中巩固和掌握已学过的基础医学专业知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3. 培训内容:各级医师必须掌握卫生部要求的医学专业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及本专业的医学技能。4. 培训及考核方式:科室考核小组负责“三基”训练工作,要求对各级人员每季进行考核一次,并把考卷及考核成绩交医疗股。医疗股定期对全院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严格系统考核,督查各科室“三严”训练工作。5. 医院有针对性的进行急诊、急救知识的集中培训,以提高我院卫生技术人员“三基”水平。6. 考核成绩将与奖金及执业医师注册挂钩。考核成绩不合格者按相关规定处理;连续2年不合格者不给予执业医师注册。医务人员岗前教育制度医院要对新分配到岗的医务人员实行上岗前教育,通过不断学习,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政治思想教育;二、医疗卫生事业的方针政策教育;三、医疗法规、医德规范教育;四、医院工作制度、操作常规、医疗安全措施及各类人员岗位职责;五、本地医疗卫生工作概况及医院情况;六、现代医院管理和发展的有关内容;七、最新医学知识,前沿医疗技术等。岗前教育要由院方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岗前教育集中培训应与试用期教育结合起来,并在转正前做出评价。在岗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要求在岗职工在一定时间(一般以一个聘任期为单位)内必须积满一定继续教育学分。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部有关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定和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建立和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不断提高我院技术人员的创新能力与业务水平,适应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 第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教育。其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院管理。各科要打破医疗闭锁,充分利用各种卫生和医学教育资源,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划、领导和管理。 第七条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由各科主任和专家组成。 l、拟定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 2、依据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和相应政策措施; 第八条 各科要加强对本科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贯彻落实继续医学教育的计划与要求。医疗股应做好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组织、考核、登记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科要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卫生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地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考核。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第三章 内容和形式 第十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以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意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并结合不同层次、不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需要,加强对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 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要注意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卫生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等有关内容的教育,培养高素质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形式要灵活多样,以短期培训、业余学习和自学为主,主要有:培训、学术会议、业务考察、临床进修、实地指导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为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教材、学术报告,以及发表论文,获得科研立项、奖励等亦视为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形式之一。按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学科专业公布,供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第十三条 经审批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各科应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四章 考核 第十四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任职期限内学分可以累计计算,平均每年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低于25分,当年所获学分不得低于20分。学分的授予与管理应严格执行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考核登记制度。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单位负责考核并授予相应学分,卫生技术人员按规定进行学分审核登记。 第十六条 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实行年度验证和任期合格证制度。第十七条 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合格、技术职务聘任、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条件之一。 第十八条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应列入工作目标,作为单位年终考核和领导干部任期内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十九条 对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技术人员,要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年度考核不合格或缓聘、低聘、解聘卫生技术职务和不准参加相应技术职务资格考试、不予执业再注册的处理。 l、不服从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安排的; 2、未达到学习目标的基本要求,修业不合格的; 3、学习期间违反办学单位的有关规定和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4、未获得规定学分数的; 5、在学分登记、年度和任期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条 继续医学教育经费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办法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湖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完成每年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的最低学分数。第二条 学分计算方法(一)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2学分。2、参加省、市(州)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3、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含计算机网络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授予按该项目规定的学分办理。4、省、市(州)级学会举办的学术年会,每次授予省、市(州)级学分3学分。5、上述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二)类学分计算方法1、自学笔记: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写出综述,在科室交流,每2000字授予1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2、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教材、杂志、音像、光盘等,由市(州)以上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进行。学习后,由市(州)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组织考核,按规定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3、经单位批准,凡到外单位专业进修15个月,经考核合格者,每月授予5学分。6个月及其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25学分(不区别、类学分)。4、在刊物上发表论著和综述,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第一作者第二作者(依此类推)国外刊物 10-9学分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 8-7学分或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省级刊物 6-5学分地(市)级刊物 4-3学分内部刊物 2-1学分5、科研立项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课题类别 课题组成员排序(依此类推) 1 2 3 4 5 6 7国家级课题 10 9 8 7 6 5 4学分省、部级课题 8 7 6 5 4 3 2学分市、厅级课题 6 5 4 3 2 1 1学分6、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7、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8、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9、由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主讲人可授予2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10、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2学分。第1项、第310项由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查授分。第三条 学分要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20分,所获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各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获I、类学分要求按单位分类如下:(一)医、技、药类专业技术人员各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至少完成市(州)级以上类学分6学分,五年内完成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I类学分5学分,类学分中910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5学分。(二)护理人员各级护理人员每年至少完成市(州)级以上类学分6学分,类学分中910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5学分。第四条 学分登记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级类学分项目及类学分项目后需提供有效学分证明,其中I类学分证明应有同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盖章。第五条 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每年将各专业技术人员学分完成情况汇总,根据不同级别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分分类要求,认定学分完成情况,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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