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8页
第2页 / 共8页
第3页 / 共8页
第4页 / 共8页
第5页 / 共8页
第6页 / 共8页
第7页 / 共8页
第8页 / 共8页
亲,该文档总共8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简析现代商法对商行为的法律控制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简析现代商法对商行为的法律控制,希望 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前言:现代商法的概念:支配和控制现代从事经营活动的基本 法,其核心是企业,企业作为商业主体之一,不同程度的影响现 代商业法。一、作为商业主体之一的企业,对商法发展的影响(一)传统商法的缺陷传统商法主要是指:西欧时期的商事惯例法、商事习惯法、中 世纪商人法,以及传统的商业法律,商人一直是商业行为的主体 和核心,实际上商法就是商人依据自身利益而制定的法律,但是, 伴随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这种商法越来越不利于商人的发展,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首先,在以往的商法中,商业主体的主体是自然人,却没有 注重企业的法律地位,伴随经济发展速度和规模的不断扩大,以 自然人经营的商业主体已经不能满足现代经营主体的基本要求, 现代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公司、合资企业以及其它企业等等,而不 只是属于一个人的企业,已经成为多个人的共同企业。其次,对于以往的商法,主要以自然人为商业活动的主体, 却无法从本质上反映商法的内涵,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逐 渐认识到商业的本质是以盈利为目的而经营的活动,但是,以往 的商人不知道商业行为本质是以盈利为目的,主要原因是盈利的 核心是资本的运转,但是以往商法主要以商人为经营核心,商人 的角色多元化,既可以是投资者、经营者,也可以是劳动者,由 于经营方式和经营体制的落后,使得以往商法只注重商人的法律 地位,却忽视了合理配置资本,以达到盈利的目的。最后,在以往商法中,商业的主体是自然人,因此自然人缺 乏严重的独立性,以往的商法主要以商人为基础,商人是由自然 人逐渐衍生出来的,因此,商法的很多方面都有自然人所具备的 基本属性,在以往的商业法中,把商人划分为自然人和商法人, 通常情况下,商法的实质是民事主体,所以,商法也就失去了自 身的独立性。(二)企业作为商业主体,对现代商法的影响作为商业主体之一的企业,能够表明商法的调整对象、机制 和所属法律领域,企业是影响商事法的主要因素,这些都能够表 明商业法自身的独立地位,然而,自从企业作为商业的主体之后, 对于民商立法的不同影响,我们能够看出,商业法在逐渐向企业 转移,也能够表现出商业法存在的独立性。1. 作为商业主体之一的企业,加强了商事法的独立地位在众多法律部门之中,商事法占据重要地位,主要是因为商 事法能够通过商事关系进行适当的调整,商事关系主要是指:在众 多商事主体中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主要是为了调节因为盈利而 引发的各种矛盾,因此,商事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其能够科学、合 理的调节盈利性。作为商业主体之一的企业,主要因其具有盈利 性和营业性,企业始终追求的是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企业盈利是 有一定的计划和目的性的,因此,企业能够有力支撑商法的存在。2. 作为商业主体之一的企业,是商事法形成的基础法律的本质从其规范的特点中能够有所体现,而且和其它法 律有本质的Ix:别,法律特点的形成都是因为自身所具备的基础, 就是决定其特点形成的重要因素,企业作为商事法规范的对象之 一,是决定商事法特点的一个主要原因。商事法主要是体现企业的法律,因此,企业的盈利性一定在 商事法中有所体现,即便企业是个体经营户,但也是一个独立的 组织,所以,企业的外在特征主要表现在组织性、重复性,而企 业为了能够有效实现这两大特性,一定会使其定型化,为了能够 实现更多的交易,企业的这种盈利性,会不同程度的影响商事法 的特点和本质。3. 作为商业主体之一的企业,对民商事立法的影响企业对于商法的影响,大部分人对其都很感兴趣,并且做了 深入的分析和研究,但是对于民商事立法与企业的关系,却很少 有人感兴趣,以下阐述了作为商业主体之一的企业,对民商事立 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商主体由以往的单一化转变为多元化,而不是以往只 是自然人的权利,已成为众多权利人的集合体,因此,相关管理 人员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治理结构在文艺复兴时期,主要反对 神权主义的存在,强调个人的主体地位,主张个人拥有的权利, 所以,权利一词的出现,似乎渗透个人的主观色彩,实质上,权 利就是指个人的权利。民事权利就是个人权利的集中体现,民事 权利的获取、变化、消灭都要以个人为基础因此,从上述情况我 们能够看出,在以往民法中,权利的概念主要是对权利个体的体 现,现代商法对商业行为的法律控制,大部分是通过立法形式, 来规定公司的具体章程、董事会的议程和一些重要决策,以科学、 合理的安排企业内部的相关管理制度,要想实现企业的顺利转型, 企业就应该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使企业能够正常运行。其次,作为商事主体之一的企业,使商法的内容由单一化转 变为复杂化,从企业成立、运作到其破产,商法一直发挥着卜大 作用,使商法的商事组织法能够更好的体现。商事法主要体现在 组织法和行为法两方面,组织法主要是指:对某一社会组织、团体 的建立、形成和破产进行合理规范的法律,企业法是组织法的具 体体现,相关人员认为,应将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延仲到企业组织 法之内,所以,作为商业法的核心和主要的组成部分的企业法, 其商业法的具体内容同企业组织法的内容相似,商法所涉及的主 体是企业的组织法,主要管理企业的构成体系、设立的标准和组 织形式、等等组织法强调的是严格主义,此种规范原则是强行法 规范的主要体现,例如,在设立企业方面,对于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一些条件的限定,不允许任何人进行变动。此外, 在企业运营管理方面,例如,商业法中的企业维护原则、破产企 业、风控的管理规定等等,都能够充分体现组织法的强制性。最后,企业制度的设立,是权利集中的具体体现,其权利己 经超出了以往民法中的个别权利,在以往民法中,权利理论倾向 于个别研究,这样不能够从整体上实施对权利的有效控制,因此, 民法所倡导的理论不能满足企业法的相关规定,任何企业都能够 使财产权聚集在一起,即使是个人独资实力较强的企业,也是权 利集中、联合的体现,其信用等级也是权利的一种体现,企业在 使自身的财产权集合在一起时,同时也将财产权划分为一个完整 的系统,以实现权利整合的最终目的。二、现代商法对商行为的法律控制不管是以往商法还是现代商法,商法主要是围绕商主体和商 行为展开,实际上,影响商法发展的主要因素是商主体,因此, 现代商法对商行为的控制,实质是商主体对商行为的影响。(一)以往商法对商行为控制的缺陷1. 立法内容从立法内容方面分析,以往商法对商行为的控制,只要强调 一般控制与静态控制,在以往商法中,其控制对象主要针对商业 经营的个体,经营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商业主体的登记制度、账簿 制度和税收制度等等。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在现代商法 中,商业的主体是现代经营企业,例如,公司、合资企业已经不 再属于个别人的权利,众多权利人都有自己投资的股份,这样类 似的具有集合性特征的组织结构,其内部权利机构也会发生卜大 变化,这会不同程度影响社会和国家的利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 个方面:交易的主体由自然人转化为公司:交易的客体从特定物转化 为种类物:交易的目的由实物转化为以盈利为目的:交易链由单一 化转变为多元化,并且伴随资本活动空间的不断扩大,商业行为 的范围也在逐渐扩大,因此,以往商事与现代商事都存在很大差 距,如果现代商法依旧以传统商法为主,商业行为的法律控制仍 是一般与静态控制,却忽视企业内部的管理运行机制,必然会影 响商法对商行为的有效控制。2. 法律规范体系从法律规范体系方面分析,在商法对商行为的控制上,以往 商法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由于在传统商法中,交易对象主要是 个体经营业主,在经济上并不存在明显的差异,主要原因是生产 和消费没有实现彻底分离,使生产者和消费者没有实现完全对立, 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作为新兴市场的主体企业,由以往的以 盈利性为主逐渐转化为社会效益,这能更好的体现立法的强制性。3. 控制方法从控制方法分析,在商法对商行为的法律控制方面,传统商 法更加关注事后控制,而忽略了事前、事中控制,现代商法与民 法存在很大差别,现代商法的独立性能够使商法有效控制商行为, 而以往商法却存在一定缺陷。例如,在控制方法上,以往商法对 商行为的控制,主要是控制商事的交易行为,主要受民法的影响 较大,在交易行为的控制方面,民法的依靠原则主要是诚实守信 和禁比权利的滥用,如果无节制的滥用权利,将会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实际上,都是对行为的事后控制,却没有关注事前和事 中控制。(二)现代商法对商行为法律控制的立场由于现代商法特殊的社会背景,主要关注个人主观意愿行商 权与国家干预经济权之间的关系,主要遵循自身治理与他人遵守 的协调机制,安全原则就是在这之中确立的,使效率与安全价值 能够协调发展,进而更好的权衡交易主体之间的利益,逐渐旱现 出与传统商行为控制的不同发展趋势。(三)现代商法对商业行为法律控制的主要内容1. 现代商法对商业行为的事前控制,即合理优化权利资源在 私法相关规定中,权利主要阐述的是行为表现,行为表现能够有 效解决关于做什么的具体问题,行为能力主要是指:以能否做为主 要因素,行为能力解决的是能否做的问题,所以,商业行为的事 前控制,应以权利为主要切入点。在以往民法理论中,只关注权 利的个别构造设计,却忽视了权利的整体,但是,在商业法长期 的发展过程中,商行为与商主体理论中对权利的描述非常少,对 于商事权利的不同观点,大部分学者都是通过在商事权利和民事 权利两方面进行不同的分析,并没有摆脱个别权利的构造理论因 此,这就需要现代商法制定出于以往民法理论不同的相关商法权 利制度,商法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有效使用权利,权利具体内 容包括什么,这些都是商法需要解决和面临的问题。2. 如何科学、合理运用权利职能通常情况下,大部分人都认为商事权利在民事权利中有具体 体现,在商法相关理论体系中,商法理论主要包括商事主体和商 事行为,大部分人都不会对商事主体的基本权利感兴趣,主要原 因是商业法是商人制定的法律,然而,在传统商法中,大部分商 人都不允许在市场上进行销伟产品,同普通市民的区别是其从事 经营贸易活动。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是商法理论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伴随 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虽然商事主体已经逐渐进入生产、研发和 高科技领域,进入日常生活中的侮一个领域,商事主体的种类也 在逐渐的增多,主要包括生产型、贸易型和服务型商事权利也有 自身独有的特点,商事权利与民事权利是一个同等的抽象概念, 但是从理论分析,应从法律角度对民事主体进行规范化管理,以 往商法认为,权利已逐渐被主体制度所控制,因此,可以通过主 体制度,去解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而不需要阐述权利理论,但 是,这种权利理论,只是从权利的个体行为方面研究,缺少完整 的理论体系做支撑,权利之间的重叠、权利之间的分离将会导致 何种后果,在民法中却没有相应的解决办法,在以往商法中就更 不会有合理的解释。结论:综上所述,通过分析商法对商行为的法律控制,我们能 够看出商法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企业作为商业法 的主体之一,在商业行为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企业的经营理 念直接影响商法的法律控制。因此,现阶段,如何实施对商业行 为的有效控制,这就要求企业与相关法律部门之间共同配合,企 业应转变传统商业经营法律观念,逐渐适应现代商业法律,以有 效的控制商业行为,使企业能够满足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相关法 律部门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商业法律,对商业权利进行合理优化 配置,使权利得到充分、合理的运用,进而使商法能够有效控制 商业行为。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