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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追及效力的研究追及的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 么人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追及至物的所在并对其予以直接支配的 法律效力。所有人可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要求其返还原物。任何 人都负有不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无论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 财产,都有义务返还,否则,就侵犯了权利人的权利。不仅所有权, 而且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辗转至何人之手,都不影响这些权利的 存在。【1】物权的追及效力,通常又称为追及权。专家、学者对于物权的追击 效力是否为物权的一项独立效力,历来就有两种见解。赞成者认为, 追及的效力是一种独立的效力,与物上请求权是不同的。两者虽有重 叠之处,但不能相互替代,物权的请求权适用于非法占有的情形,在 辗转取得标的物的人是否合法取得或占有的情况下,则应适用追及 力。而反对者认为,追及的效力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应包括在物 上请求权之中,它不过是物上请求权中的返还请求权。如果将追及的 效力独立出来,则物上请求权就必然没有独立存在的价值。【2】台湾 学者郑玉波老师赞同了后一见解,并认为这种效力应当包括在物权的 优先效力和物上请求权之中。【3】而王利明老师的观点则认为,追及 的效力是物上请求权所不能完全概括的:一方面,物权具有追及的效 力相对于债权而言的,它是在与债权的比较中所独有的效力,债权原 则上不具有追及力,债权的标的物在没有转移所有权之前,由债务人非法转让或者第三人非法占有时,债权人不得请求物的占有人返还财 产,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物权的追 及效力需要通过行使物上请求权得以实现,但物上请求权是有物权的 追及效力所决定的,追及的效力是物上请求权中返还原物的请求权产 生的基础,但并不是说它应当包括在返还原物请求权中【4】我国物 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 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在此种情况下所具有的追及效力显然 属于物上请求权的一种形式,但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效力,不能 等同于物上请求权。另外当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给第三人时,抵押权人得追及至抵押物之所在行使抵押权。最后,物权的追及效力不是绝对的,法律在确认善意取得制度 之后,物权的效力应当受到善意取得适用的限制。换句话说,善 意取得制度就是对物权追及效力的限制,但并不是说物权的追及 效力与善意取得制度矛盾。物权追及力说的在我有物权的前提下, 无论物被谁占有控制,我都可以追及至物的所在地行使权利。善意取 得说无权处分权人未经我的许可把我的物卖了,第三方不知情又支付 了对价,那么第三方即善意的第三人就对该物取得了所有权。关键是 一物一权,你有了所有权我就自动丧失了所有权,没有了所有权,自 然没有办法再追及了。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我国物权法对物权 的追及效力设了若干限制:(1)善意第三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受即 时取得制度和取得实效制度的保护。当善意第三人按即时取得制 度或取得实效制度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时,原所有权人无权请求 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只能依据物权法第 106条第二款的规 定请求无权处分权人赔偿损失。(2)物权未按法定公示者,不具 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3)物权登记错误时,真权利人 对与登记名义人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也不具有追及力。【5】国外法对于物权的追及效力与善意第三人也有做相关规定,其中日 耳曼法遵循“以手护手”的原则,即“任意与他人以占有者,除得向相 对人请求返还外,对于第三人不得追回,惟得对相对人请求损害赔 偿。”被称为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源头。其他各国也有相关规定,瑞 士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善意将动产移转为自己 所有,并受占有规定保护的,即使该动产的让与人无此转让权,该善 意占有人仍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法国民法典第二千二百七十 九条规定:“对于动产,占有具有与权利证书相等的效力。但占有物 如系遗失物或盗窃物时,遗失人或受害人自遗失或被盗之日起三年 内,得向占有人要求返还原物;但占有人得向其所由取得该物之人行 使求偿权。”第二千二百八十条规定:“现实占有人如其所占有的盗窃 物或遗失物系由市场、公卖或贩卖同类物品的商人处购得者,其原所 有人仅在偿还占有人所支付的价金时,始得请求返还原物。”综上述,物权的追及效力是物权的一种独立的效力,物权追及的效 力是物上请求权中返还原物的请求权产生的基础,但物上请求权并不 能完全概括物权的追及的效力。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市场交易度 出发,物权追及效力不得对抗善意取得制度与取得时效制度。参考文献:【1】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台湾1992年版,第53页。【2】王利明:物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页。【3】郑玉波:民法物权,台湾1963年版,第22页。【4】王利明:物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页;【5】叶知年:物权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253页。【6】 由嵘,日耳曼法简介,第56-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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