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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公证处一次性告知制度岗位职责共3篇公证处岗位设置下面是我整理的公证处一次性告知制度岗位职责共3篇 公证处岗位设置,供大家参阅。公证处一次性告知制度岗位职责共1一次性告知制度为进一步推动政务公开,便利服务对象办理相关业务,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便民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服务对象到*市*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事或电话询问有关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需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材料、手续等全部内容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二、一次性告知的内容1.中心受理*业务的相关法律、政策依据、条件和要求。 2.中心受理*业务所需的全部申请材料。3.中心受理*业务的受理程序(流程)和承诺时限。 三、一次性告知的方式1.书面告知。服务对象来窗口办理相关*业务,应当根据规定的一次性告知内容,运用书面告知方式,供应完整的办事流程卡片或有关方面书面说明材料。2.口头告知。服务对象对书面告知内容的意思表示有不明白的,应当当面对服务对象口头说明、说明。3.公示告知。在中心窗口公示或在中心网上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管理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须要供应的全部材料的书目和申请示范文本等,供公众查阅。上述一次性告知的信息应当精确、牢靠、适用。 四、一次性告知制度的要求1.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相关*业务事项询问时,要供应优质高效服务,做到发放资料“一手清”,回答问题“一口清”。2.服务对象的办理事项不满意相关规定的,应即时告知不予受理;申请材料错误的,指出错处,当场更正;许可事项干脆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刚好告知利害关系人。3.遇到服务对象询问申请办理非本中心受理范围内的相关*事项时,应当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缘由。五、一次性告知制度的责任 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在服务工作中应当履行一次性告知的义务,担当一次性告知责任。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按失职追究制度规定处理。刚好办结制度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改进工作作风、防止和杜绝办事拖拉的现象,树立快捷、高效的办事作风,特制定本制度。一、刚好办结制度是指单位或群众到*市*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事,各有关的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按规定办理或履行本岗位职责时,必需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结束,不得无故拖延的制度。二、要办理的事项或履行岗位职责,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必需在法定时限内办结。条件允许时,并应尽可能在法定时限内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办事效率。三、对要办理的事项,若没有详细时限要求的,办事机构应依据本单位工作职责及所办事项的实际状况,制定出便利群众、快捷高效、操作性强的详细刚好办结制度。经中心领导批准后执行。四、各办事机构应将各项常规性工作的详细时限要求以上墙或印发办事指南等形式公布。五、对上级临时交办的任务,各办事机构对详细承办人员也要提出刚好办结要求。详细时限视任务的轻重缓急和难易程度而定。六、无正值理由而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对干脆责任者按失职追究制度处理。公证处一次性告知制度岗位职责共2一次性告知制度一、适用范围全局工作人员二、详细内容(1)负责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申请受理人或承办人对须要办理审批的事项负有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和相应的办理和程序;对暂不予受理的,要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2)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首问责任人要负责引导来办事的人员到承办的科室或刚好报告办公室,由办公室协调办理。(3)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不属于我局管理职权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耐性说明。(4)首问责任人或一次性告知人要坚固树立服务意识,要熟识本单位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对办事人员的审批、询问等事项能赐予精确答复。(5)对不履行本制度规定的,视其情节赐予指责、诫勉教化,情节严峻的赐予纪律处分或调离工作岗位。(6)对首问责任人看法、工作等不满足者可到办公室反映或举报。财务处岗位职责制度公证处岗位职责分工公证处主任岗位职责公证处公证员岗位职责(共4篇)强制性产品认证岗位职责公证处一次性告知制度岗位职责共3一次性告知制度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服务对象向镇机关有关科室询问,申办有关事项时,经办人员必需一次性告知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和须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的理由。二、经办人员对服务对象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 三、服务对象到本镇各科室申办事项,负责受理人员必需当场审核有关手续和材料,对符合有关规定能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完备、不符合办理程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须要补办的手续和材料。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申办人不予办理的依据。四、对电话或来信来访询问有关办理事项,接访(电)人员应一次性告知询问事项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所需材料及有关手续等,不行相互推诿、不以理睬。五、对申请办理的事项或来电来访询问的事项,不属于本职责范围的,应一次性告知对方,负责承办的部门,详细工作人员及联系电话。六、经办人员向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时,可采纳口头和书面告知形式。对电话询问的事项,采纳口头形式一次性告知,对上门办理和询问的事项采纳口头和书面(供应办理须知)形式一次性告知。七、不仔细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查属实的,科室领导或分管领导要对经办人赐予指责,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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