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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借款合同通用7篇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1(3931字)借款人:_电话:_贷款人:_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借款人与贷款人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贷款1.1币种:人民币。1.2额(大写金额)_.借款人所欠本金的实际金额以贷款人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1.3期限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1.4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于_.借款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挪作他用。第二条利息及计息方法2.1月利率:_。2.2一年期以内的短期贷款,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时,本合同利率不作调整。2.3一年期以上(含一年)的中长期贷款,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时,根据基准利率的浮动比例,于次季度首月按同比例调整本合同利率。2.4贷款利息的计算公式:贷款利息=本合同约定利率放款金额实际占用天数。其中实际占用天数从放款日开始计算。2.5本合同项下贷款按月结息,贷款人在每月的20日向借款人计收利息。贷款最后到期时利随本清。第三条贷款的发放3.1借款人在第1.3条确定的期限内可一次或分次办理手续,向贷款人申请放款。但每次应至少提前3个银行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申请。3.2贷款人在放款前有权审查下列事项,并根据审查结果自主决定是否放款:(1)借款人是否办妥有关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等法定手续及贷款人要求办理的其他手续;(2)有关的担保合同是否已生效。3.3贷款人根据借款凭证一次或分次向借款人放款。3.4放款日和放款金额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如实际放款日与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不一致时,以实际放款日为准。第四条还款4.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的还款日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4.2借款人应按时足额地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4.3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从其开立在温州市商业银行的存款帐户中主动划收贷款本息。4.4借款人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可以提前归还贷款。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向借款人计收提前还款日至借款凭证记载的还款日期间的利息。第五条借款人陈述与保证5.1借款人承认和遵循贷款人的业务制度和操作惯例及本合同项下的操作规程。5.2借款人保证配合贷款人调查、审查个人经济收入、开支、负债等情况,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提供贷款人所需的情况和相关材料。5.3借款人必须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1)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员的工作状况、家庭收入发生重大变化;(2)借款人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3)抵押物发生毁损,价值明显减少;(4)质押物的权利价值明显减少;(5)保证人的财务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不能归还向金融机构的借款;(6)发生其他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事件;(7)借款人通讯地址、电话号码变更的。第六条债权担保6.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及相关费用由以下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另行签订)(1)由_(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编号为温商银()_年()保字_号.(2)由_(抵押人)提供_(抵押物)的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编号为温商银()_年()抵字_号.(3)由_(出质人)提供_(质物)的质押担保,质押合同编号为温商银(_)_年质字_号.第七条违约事件7.1下列任一事件均可构成本条所称的违约事件:(1)借款人有挪用贷款的行为;(2)借款人拒不接受贷款人正常的财务监督及经营监督,或者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3)借款人涉及违法活动或刑事案件;(4)借款人发生第5.3条所列的应通知的任何事项之一,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的。(5)借款人经营发生严重亏损或拖欠任一金融机构任何信贷合同项下本金或利息的;(6)抵押财产发生毁损,借款人没有提供新的有效担保措施;(7)借款人或担保人下落不明或无法联系。7.2有违约事件发生时,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2)单方面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贷款本金并结清利。(3)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救济措施。第八条违约责任8.1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的,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百分之_;借款人不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借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8.2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的,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百分之_;借款人不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8.3对借款人所欠的货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及其他费用,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从其开立在温州市商业银行的任何帐户内扣收。8.4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通知费、催告费、律师费、查询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_第十条其他条款10.1本合同在履行中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一、向贷款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二、提交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10.2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其本人个人信用报告,用以审核借款人个人贷款申请,并将个人信用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10.3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凭证以及双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10.4本合同经双方签订或盖章后生效。10.5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副本数份备查。借款人(签字或盖章)贷款人(公章)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签署日期:_年_月_日签署日期:_年_月_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2(3592字)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企业的经营扩展的需求,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但是因市场经济变化、参与借款合同签订的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借款纠纷案件日渐呈上升趋势。_就借款纠纷产生的原因及防范措施具体展开论述,希望对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有所帮助。关键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风险防范一、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特点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是指办理货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一方,向借款人贷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因其主体的特殊性,相比于其他借款合同,具有明显的特点,以自然人借款合同为例,具体差异如下:(1)有偿性:根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按贷款合同签定日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可见,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并非无偿无息。而自然人借款合同与此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可见,只要当事人双方没有对利息进行明确约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即为无偿合同。(2)要式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37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属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自然人借款合同没有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以合同形式进行约定,采用口头形式等。(3)诺成性: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如无特别约定,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生效。因此,金融机构贷款合同为诺成性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10条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可见,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实践合同,以实际提供借款为生效要件。二、借款纠纷产生原因(一)市场变化原因作为企业的借款人,向金融机构融资巨额款项目的是为扩大经营,但是因为市场经济变幻莫测,投入和产生未成正向比例,从而导致债务不能偿还。(二)金融机构方面原因1.对借款人偿债能力审查不严实践中,每个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都要在程序上对借款人的资质、资产状况等进行审查。但有的金融机构只是流于形式、表面程序上的审查,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实际偿债能力并未进行实体评估、考察。再加上人情关系等因素影响,致使金融机构将巨额款项发放给已经存在经营风险的企业,为日后贷款无法收回留下伏笔。2.对借款合同的签订未能引起足够重视每个金融机构都有自己预先制定的合同范本,对于重要款项和需要协商的条文都以空白预留。签订合同时,由于信贷员的疏忽大意,合同有的是只有借款人的名称,而无其具体通信地址或联系方式;有的没有具体填写借款日期,甚至有的连借款利率都没有明确标注;还有的是同一借款行为,却签订了不同的借款合同版本。这些事件的发生,均是因为金融机构自己本身对借款合同签订这一法律行为及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未引起足够重视。3.对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审查不严金融机构要求保证人参与到借款的法律事实中,旨在确保日后债权的实现。但是,有的担保人已经经营不善,或是存在大量未到期债务,或已被提起诉讼,而这些直接影响担保能力的情况,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并未予以详细调查。4.发放贷款后,未进行有效跟踪监督一些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后,对贷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偿债能力等忽略不计,注意与关注力集中于贷款期限或利息收取。因此,对于缺乏诚信观念的借款人,恣意使用贷款,或挪作它用,或用于挥霍,这些行为直接导致贷款无法追回,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三)借款人的原因1.法律意识淡薄在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中,由其是大额贷款,其借款人一般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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