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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合理购置、正确使用各类固定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产安全,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固定资产的购置、折旧、使用、维修、转移、变更及报废、处置等管理工作。第三条 引用文件企业会计准则第四条 土地、非生产性的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办公生活等设施设备由综合部门负责管理,生产性设备、房屋建筑物由工程部门、试验中心负责管理。第二章 固定资产范围第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专用机器设备、工具仪器、电子设备、运输工具和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其它资产等。第六条 固定资产仅在与其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公司,且其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才予以确认。第三章 固定资产购置、增添与登记第七条 工作中需购置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单,说明购置原因,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总经理签字批准后,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合同物资部、财务部共同询价采购。第八条 使用部门应参与固定资产的投资决策,合理形成公司固定资产。每年年末,各使用部门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编报下年度固定资产的新建、改扩建、报废和大修理计划,由公司领导召集有关部门审查。报公司董事会批准执行。第九条 外购增加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使用部门进行验收交接,并编制固定资产验收凭证。财务部门根据供货单位发票及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安装成本等及固定资产验收交接入库凭证,登记入账。第十条 自营建造增加的固定资产由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会同工程、综合部门进行验收交接,财务部门根据验收交接凭证和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登记固定资产账册和登记簿。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出包建造增加的固定资产由财务部门设立“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工程预付款和基建使用材料,根据施工进度,测算资金需要量;会同负责建设的部门对出包完工的固定资产进行竣工验收,并将竣工决算书送交有关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根据审定的造价结转在建工程,登记固定资产账册和登记簿。第十二条 内部转移固定资产,由调入部门填写固定资产内部转移单,调出部门主管同意,分管领导批准,调出部门销账,调入部门登账,并报财务部门据此单转账。第十三条 对于其他单位拨入或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填明价值,如原价无法查得或无原价者,由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予以估价,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第十四条 投资者投入,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取保的固定资产。由仓库会同综合部门对投入的固定资产进行验收交接,并编制固定资产交接入库凭证。财务部门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和固定资产验收交接凭证登记入账,并根据固定资产使用部门会同综合部门签章的领料单登记固定资产账册及登记簿。第十五条 经改造和更新后固定资产新增的价值,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由相关部门办理固定资产手续,报财务部门入账。第十六条 长期停用的固定资产重新使用,应视同新使用的固定资产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七条 使用部门验收固定资产,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验收后一周内到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卡。固定资产卡记录固定资产名称、编号、规格型号、价格、配置、配件、购入日期、生产厂家、验收情况、验收人、使用单位、管理人及备注(反映固定资产维护使用情况),并悬挂或粘贴于资产明显处。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卡一式三份,管理部门、财务部和使用部门各持一份,由验收人和使用人签字。第十九条 财务部设专职资产管理员,根据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固定资产账册和固定资产登记簿,固定资产登记簿应按固定资产明细开设账页。各部门设兼职资产管理员, 负责登记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台账和卡片,记录固定资产使用、变动、维修、报废、处理等情况。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总账、登记簿、卡片应定期进行核对,以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编号办法:使用部门缩写+资产类别代码+ 资产购置或投用日期(格式:YY/MM/DD)+资产序号。第四章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提取折旧的核算由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调整调配、技术鉴定由综合部门、工程部门、试验中心负责;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管理由各使用部门负责。第二十三条 公司固定资产实行公司、管理部门和使用人三级管理,应做到数量清、质量清、能力清、责任清,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无缺。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协商调动固定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内部转移单,经批准后进行调整。调动时应检查资产保管、使用情况,并对固定资产台账进行调整。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转移时,移出部门对其附属的工具、备品备件以及设备使用登记卡片和有关设备资料要一并转移。第二十六条 设备使用人员更换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填列交接清单,以明确双方责任,保证设备的使用安全完整。第二十七条 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必须经本级公司经理或董事会同意批准,并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契约。契约副本必须交财务部门,以便核算和核查。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贯彻“谁用、谁管、谁负责维护保养”的原则,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员均应负使用维护管理的责任。第二十九条 使用人应正确使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对资产进行维护和保养,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蛀、防盗等工作。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需要维修的,由使用部门报管理部门联系维修。维修费用超过500元的,需填写固定资产资产维修申请单,经使用部门负责人、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维修费用超过2000元的,还需提交由总经理批准的签报。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盘点清查第三十一条 对固定资产定期进行盘点清查。每年年终决算前,由财务部门会同综合部门负责组织归口管理、使用部门成立清查小组,对全公司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使用部门必须立即报有关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对于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要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对不按照规定的管理和程序要求使用固定资产,因此而使公司的固定资产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损失额度,给予责任人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三十三条 盘点清查时,发现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应由归口管理部门核实或验收、估价,填制固定资产年度盘点清查表,并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审批,财务部门根据领导审批意见办理会计事项。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应达到如下要求:(一)机器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制造厂、出厂年月、启用日期编号、精度情况、附件齐全情况、存放地点以及数量等,应详细核对清楚。(二)对设备的账、物、卡、资金等,达到正确统一。第七章 固定资产折旧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计价(一)购建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计价。(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确定。第三十六条 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一)房屋和建筑物;(二)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工具器具;(三)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四)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第三十七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一)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四)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第三十八条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在已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情况下,应提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再扣除已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后的余额。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已投入正式生产运行,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应当自投入正式生产运行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结算手续后再作调整。(一)在年度内办理了竣工结算手续的,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作为调整当月的成本、费用处理。(二)如果在年度内尚未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结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同时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各项目。第四十条 因进行固定资产改建、扩建或改良等更新改造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当根据调整后的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按确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一般应当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残值加上预计清理费用。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净残值为05%。第四十五条 公司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及净残值率报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第四十六条 对于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时,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即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和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本公司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调整。第四十七条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仅在与其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公司,且其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才予以确认,否则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第八章 固定资产减值的处理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于每年年终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如果因固定资产发生损失、技术陈旧或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按其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按单项资产计提。第四十九条 在年末,如果某项固定资产的可回收金额大于不考虑减值计提折旧后的账面净值时,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全额冲销,同时,将现有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与账面净额之差冲营业外支出,按应恢复正常折旧水平的差额增加累计折旧 。只扣除正常折旧的称净值,扣除减值和折旧的称账面净额。可收回金额称净额,当其小于净值时,其差额作为应予保留的减值,另外多余减值应冲销,净额现账面净额之差冲营业外支出,差额调整累计折旧。第五十条 如果有证据表明在建工程发生了减值,则应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第九章 固定资产的转让、报废和处理第五十一条 固定资产因各种原因需转让或报废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制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说明资产须进行转让或报废的依据,综合部门,财务部门共同组织相关部门技术鉴定、审查并签署意见,按规定权限报经公司经理及董事会批准后,进行处理。第五十二条 已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由管理部门采用有偿调拨或者出售的方式回收处置。管理部门填写报废资产处置申请单,经财务部会签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实施。第五十三条 固定资产在清理过程中,应由负责清理的人员建立清理记录,以作为财务处理的依据。对于固定资产的残余价值,应由相关专业人员鉴定。残余价值收入应直接上交财务部门,清理人员不得代办。第五十四条 固定资产清理完毕后,清理人员应及时将各有关资料转送财务部门,以便进行财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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