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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气瓶充装行政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安全 管理,确保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气瓶安全 监察规定?、?气 瓶充装许可规则? 以及?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气瓶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和 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全省各级质监部门负责本细则的实施。气瓶充装鉴定评 审机构应当经省质监部门受理和批准,对所出具鉴定评审报告的真实 性负责,并接受各级质监部门的监督管理。(一)省质监部门负责下列工作:1、负责气瓶充装行政许可发(换)证工作;2、负责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的受理、审批工作;3、负责鉴定评审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4、其他应由省质监部门负责的工作。(二)市质监部门负责下列工作:1、负责气瓶充装行政许可受理、审批工作;2、负责将申报资料输入省局金质工程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 数据库;3、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气瓶充装单位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和抽查工作;4、负责对企业提供的自有产权气瓶档案进行网上建档工作;5、负责对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现场监督。(三)县(市、区)质监部门负责气瓶充装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 工作。第四条 ?气 瓶充装许可证?(见附件 1)有效期 4年。未取得? 气 瓶充装许可证? 的单位,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第五条 鼓励气瓶充装单位按照省财政厅、省安监局转发? 财政 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企, 2007? 12 号)要求,提取安全生产 专项经费,建立充装过程视频监控,确保安全生产。第六条 鼓励气瓶充装单位连锁经营或规模化经营,一个气瓶充 装站有多个充装地址(同一种充装介质)时,应建立统一的充装质量 管理体系及各分点的充装质量体系,其自有气瓶的量可以多个充装地 址合并计算,使用一个充装许可证和气瓶充装单位标志,但其 他条件仍需单独满足。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七条 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应达到资源条件(见附件 2) 的要求。第八条 气瓶充装单位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应当由取 得质监部门相关许可的单位承担。气瓶充装单位特种设备安装的过 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由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 进行监督检验。第九条 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应向市质监部门提交下列 申请资料:(一)?气瓶充 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式样见附件 3, 一式四份,附申请书电子版);(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 照的证明(复印件);(三)政府土地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四)气瓶及其他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表(复印件);(五)质量管理手册;( 六)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七)企业自有产权气瓶电子档案(模板见附件8)。申请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设有多个充装地点 (充装介质相同)的充装单位,申请书中应注明多个充装地址,并按 要求分别(包括总站及下属各分点)提供相应资料。第十条 市质监部门应在 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签 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对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 决定书。第十一条 已批准受理的气瓶充装单位,应承担气瓶充装线调试 过程中的相应责任。第三章 鉴定评审第十二条 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应向省质监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局核准后方可从事山东省境内气瓶充装鉴定评审工作。申请鉴定评审工作的机构,应当向省质监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申报表(见附件 4,一式三份);(二)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鉴定评审人员情况及资格证书 复印件;(三)机构性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四)质量管理手册;(五)各项制度目录及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 目录;(六)工作条件及技术能力说明材料等。第十三条 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 10名以上考核合格的鉴定评审人员,有 5年以上工作 经历;(二)鉴定评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有 5年以上特种设备相关工作经历;(三)具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工作设施、文件资料保存设施等工 作条件;(四)建立与鉴定评审工作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编制质 量手册、工作程序,建立人员管理、文档管理等制度;(五)具有满足鉴定评审工作所需要的法律、法规、规章、安 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第十四条 鉴定评审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掌握气瓶及气瓶充装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 规范, 熟悉相关的管理、技术标准以及气体充装工艺流程;(二)熟悉与鉴定评审项目相关的生产、充装、检验检测工作管 理要求、工艺流程等;(三)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有5年以上与所从事鉴定评审项目 相关的气瓶生产、检验检测或安全管理工作经历,能够根据鉴定评审 情况做出符合性判断。第十五条 鉴定评审机构聘请鉴定评审人员须签订聘任合同,且 聘用期不得少于2 年。鉴定评审人员只能受聘于 1个鉴定评审机构。第十六条 申请被受理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及时联系气瓶充装鉴 定评审机构进行评审。第十七条 鉴定评审机构在接到鉴定评审的安排后,应当在 10个 工作日内做出鉴定评审安排,在 3个月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鉴定评 审机构不能在规定时间安排鉴定评审工作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气瓶 充装单位所在地市质监部门。第十八条 鉴定评审机构开展评审工作七日前,应书面告知气瓶 充装单位所在地市质监部门,市质监部门应派安全监察员进行现场监 督。第十九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选派具备评审资格的评审人员组 成评审组,评审组成员数量为 35 人。第二十条 鉴定评审工作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安全技术标准和 ?山 东省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指南?(见附件 5)进行,并出具鉴 定评审报告。第二十一条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 合条件三种。评审结论为需要整改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 改。整改报告报鉴定评审机构。整改确认工作由鉴定评审组进行。确认方法为:现场确认和资料 确认,确认报告须鉴定评审组组长签字。逾期未完成整改或经确认整改不合格的,视为不符合条件。第二十二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在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 10个工作 日内,向所在市质监部门提交鉴定评审报告。第四章 审批与发证第二十三条 市质监部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 20日内 完成审核并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省质监部门接到审批文件后,在 10 日内打印?气瓶 充装许可证?,并将? 气瓶充装许可证? 寄往各市 质监部门,市质监部门负责通知气瓶充装单位取证。第二十四条 省质监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本省境内气瓶充装许 可证的发放情况。第五章 变 更第二十五条 气瓶充装单位发生更名、充装地址变更、法定代表 人及技术负责人变更等情况,应当在变更后 30日内向市质监部门提 交有关证明文件(包括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生产单位变更申请表、 改制的批准文件和变动前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等)及质量管理体系、 资源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材料。市质监部门对变更情况进行确 认。市质监部门对变更情况做出同意变更或者重新办理许可申请手 续(充装地址变更必须重新鉴定评审)等决定,对需要重新鉴定评审 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充装单位。充装单位换领新的?气 瓶充装许可证? 后,方可重新开展充装工 作。第二十六条 需要增加充装项目、充装地点的气瓶充装单位,应 当按照本细则第二、三、四章规定程序,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第六章 换证与注销第二十七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 气瓶充装许可证? 有效期满 6 个月前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三、四章规定提出换证申请。未按规 定提出换证申请或者未获准换证的气瓶充装单位,有效期满后不得继 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第二十八条 市质监部门每年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在许可有效期 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 1 次年度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按照? 山东 省气瓶充装单位年度监督检查指南?(见附件 6)进行。年度监督检 查结论应记录在? 气瓶充装许可证? 副证上,并加盖年度监督检查标 记。对未经年度监督检查或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充装单位,应责令 其限期整改。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充装单位应在 20日内完成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市质监部门应向省质监部门提出撤销气瓶充装证意对连续四年年度监督检查合格(不含整改后合格)的充装单位, 可免予现场换证审查,充装许可证期满时,直接换发新的充装许可证。 同一单位不能连续两次免予现场换证审查。第二十九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证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 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 30 日前向市质监部门提出暂缓换证申请。 经过审核批准后可暂缓。暂缓期不超过1 年,暂缓期内不得从事气瓶 充装工作。第三十条 在充装许可证有效期内,气瓶充装单位不再继续从事 气瓶充装工作,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 气瓶充装许可证? 注销手 续,并交回?气 瓶充装许可证?。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充装场地明显的位臵悬挂? 气 瓶充装许可证?,并在 ?气瓶充装许可证?核准的充装范围内从事气 瓶充装工作,不得超范围充装。第三十二条 气瓶充装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 或者涂改?气 瓶充装许可证?。第三十三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 气瓶使用登记规则? 的要 求到市质监部门办理自有产权气瓶的使用登记。第三十四条 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 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除外),不准充装超期未检、技术档案 不在本单位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第三十五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采用计算机对自有产权气瓶进 行建档登记,并负责涂敷充装单位标志、气瓶编号和打充装单位标志 钢印或其他方法做出的永久标志,充装单位标志由市质监部门排序后 报省质监部门统一备案(详见附件7)。工业气瓶充装单位应采用电子标签手段对气瓶进行动态信息化 安全管理;有条件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应逐步完成电子标签等信 息化安全管理;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应采用自动充装装臵对气瓶进行信 息化安全管理。第三十六条 气瓶充装单位根据发展规划和保证安全的原则合 理布局建立瓶装气体经销网点,并负责所属的或与其签订供气合同的 瓶装气体经销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条 气瓶在充装前应当由检查人员逐只进行检查,防止 错装和超装。对不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气瓶,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对 瓶内残余介质不明的气瓶,必须在投入充装前进行介质臵换;对气瓶 颜色标记不清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及时按照原漆色重新涂敷气瓶颜色 标记。充装后,充装单位应当逐只检查气瓶,发现存在超装、错装、泄 漏或其他异常现象的,要立即进行妥善处理。充装检查、充装过程应及时做好记录。第三十八条 车用压缩天然气充装站应设臵充装前气瓶检查点, 配备检查人员。车用气瓶充装前,检查人员应当对车用气瓶进行严格检查并且做 好记录。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车用气瓶,严禁充装:1、未经使用登记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2、超过检验期限、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或者报废的;3、首次充装或者定期检验后的首次充装,未经臵换或者抽真空 处理的;4、对气瓶及其燃气系统安全性有怀疑的;5、外观检查不合格或有可疑隐患的;6、其他危及安全情况的。充装单位应当做好充装记录,内容至少包括车牌号、使用登记编 号、充装前后的检查结果、充装量、检查人员、充装人员、充装时间 等。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改装气瓶或将报废气瓶翻新 后使用,不准将气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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