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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融资环节考虑的问题企业资金不足可以从其关联方融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 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 资的 利息支出有限额。因此,部分超出规定标准的利息可能 不得税 前扣除。根据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不能提供金融机构 证明的利 息支出有限额,因此,部分利息可能不得作为扣除 项目。企业应提前与税务机关沟通,明确关联方贷款利息可扣除限 额,从而明确最佳关联方贷款金额,尽量使关联方贷款利 息都 能税前扣除。这都可以通过调整项目融资架构、调整企 业间资 金融通的安排来达到。如企业向关联方支付的利息超过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 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的规定, 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 类 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因此,超过同期金融 机构 贷款利率的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根据土地增值税的规 定,不 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有限额,因此部分利 息可能不 得作为扣除项目。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在 计算土地增 值税时亦不允许扣除。为避免关联方过高的利息支出和利息收入在税负方面的不 利影 响,企业可考虑按同期金融机构同类贷款利率来安排集 团内资 金借贷。若企业是无偿使用关联方的贷款,企业作为借入方没有 相 应的利息支出,那么就会虚增利润;借出方的利息费用也 不能 在税前扣除,将会导致双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应审核目前集团内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改善不合理的 地 方,并以此制定合理的收费,同时根据税务规定准备相关 证明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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