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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问责制度一、总则1.1为健全内控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特制定本制度。 1.2问责制是指对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有意、过失或者不作为,造成影响公司发展、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1.3本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1.3.1制度面前人人同等原则; 1.3.2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1.3.3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1.3.4实事求是、客观、公允、公正原则; 1.3.5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化相结合原则。 二、问责的范围2.1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2.1.1未能仔细履行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的;2.1.2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客户信息的保密事项,从而造成公司损失的; 2.1.3 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务和重要状况的;2.1.4发生重大投诉、平安事故或重大案件,给公司财产和员工平安造成重大损失的; 2.1.5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峻违法行为,造成严峻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2.1.6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禁止性规定的; 2.1.7 不接受监督,不协作有关部门履行检查监督职责的;2.1.8 对下属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2.1.9 实干精神差,工作无起色,员工看法较大的;2.1.10 在公司财产、员工平安受到威逼时,不实施或不组织救助的;2.1.11 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1.12在公司选购、招标、销售等经济活动中出现严峻徇私舞弊或渎职、失职行为的;2.1.13在公司一般或重大施工项目中,虚报、贪污、冒领运用材料或虚开报销经费的。三、问责的种类及形式: 3.1问责的种类: 3.1.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3.1.2通报指责; 3.1.3留用察看; 3.1.4降职降薪; 3.1.5调离岗位、停职、引咎辞职、撤职; 3.1.6赔偿; 3.1.7罚款;3.1.8解除劳动合同;3.1.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以上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3.2依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确定问责的形式:3.2.1情节稍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责令整改并检讨;3.2.2情节严峻,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除责令整改并检讨外,并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指责、罚款或调整工作岗位、留用察看;3.2.3情节严峻,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责任人接受赔偿、罚款、引咎辞职、撤职或降职降薪处理。 3.3因有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担当全部经济赔偿。 3.4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担当经济赔偿。 3.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3.5.1情节稍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3.5.2主动承认错误并主动订正的; 3.5.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3.5.4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3.5.5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接受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3.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严或加重惩罚: 3.6.1情节恶劣、后果严峻、影响较大且事故缘由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3.6.2拒不承认错误的; 3.6.2.1事故发生后未刚好实行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3.6.2.2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四、问责程序:4.1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其次章规定情形的,部门主管各级管理人员由部门负责人进行初步核实后报综合部,部门负责人以上管理人员由综合部进行初步核实后报主管领导,综合部负责人由行政副总进行初步核实报总经理。4.1.1公司领导的指示、批示、看法;4.1.2总经理办公会的决议;4.1.3各部门提出的看法建议;4.1.4员工的检举;4.1.5各类检查考核中的看法建议;4.1.6其他渠道反映的。4.2经初步核实,如反映状况存在,则由综合部提出书面建议,按管理权限启动问责程序。综合部、安环部、财务部及有关部门或主管领导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4.3被调查人应当协作调查组的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或个人。4.4调查组应当保证被调查人的申辩和申诉权,听取被调查的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4.5调查组应当在7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总经理提交调查报告。4.6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详细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4.7调查终结后,按管理权责做出问责确定。问责确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的权利。被问责的责任人对问责确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问责确定之日起10日内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确定不停止执行。公司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确定。五、附则 5.1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有问责方式的参照本制度执行,凡与本制度相违,以本制度为准。 5.2本制度的说明权与修订权属于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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