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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书法家赢得跨国著作权官司内容:中国法院网讯 一个是中国著名书法家关东升,一个是美国知名 大公司道琼斯公司,因为一个中文的“道”字而走上法庭,对簿公堂。9月 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中美跨国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美国道琼斯公司因将关东升教授书写的“道”字书法作品用于其商业标识,侵 犯了关东升对其作品享有的著作权,而被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书面赔礼道 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405684 元。原告关东升是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中央民族大学民族文化交流研究 所所长,曾任全国政协委员。因擅写“寿”字而被誉为“天下第一寿”。2003年 3 月,关东升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状告道 琼斯公司(英文名称 DOW JONES & COMPAN,Y INC)侵犯其书法作品著作 权。关东升教授诉称, 1994 年春夏之交,原告为道琼斯公司总裁康彼得先生题 写了具有独特风格的“道”字,并题写“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康彼得先生 正”作为落款。 2002年 2 月,原告得知道琼斯公司未经其许可将该款“道”字 用于其公司的商业标识,其运用范围包括网络、报纸广告、图书、户外广告、 公司简介、各种宣传材料等。关教授认为,道琼斯公司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其书 法作品“道”字,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侵权行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 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人民币 500 万元等。被告道琼斯公司辩称:其使用的商业标识中包含的“道”字确为原告所写,但其使用是经过原告许可的,并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2003年 7 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 理。法院认为,原告 1994 年所书写的“道”字为书法艺术创作成果,属于书法 作品。原告作为创作者,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道琼斯公司虽然受赠获得该作 品的原件,并未获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不能据此认为原告已许可其将该作品作 为商业标识使用。因此,道琼斯公司的侵权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其作品享有的复 制权、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由于其在以商业标识方式使用原告作品过程 中,未给原告署名,同时将原告书法作品的题跋、落款、名章、闲章删去,构 成对原告就其作品所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的侵犯。由于原告因道琼斯公司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及道琼斯公司因此所获 得的利益不能确定,法院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对于原告关 东升提出的巨额索赔数额,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过高,道 琼斯公司使用“道”字作品作为其商业标识,虽然使用方式包括广告、网页、 名片等多种方式,但性质都是一致的,都应视为一项侵权行为。另外,虽然关 东升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但由于其未能就道琼斯公司侵权行为给其造 成的精神损失的实际费用提供证据,因此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没有支持。作者:郭京霞中国书法家赢得跨国著作权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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