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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信贷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 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商业银行法、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贷 款通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 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X河南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豫政 办【2008】100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是公司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 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第三条本制度中所指信贷业务是公司为客户提供的各类 信用的总称,包括人民币贷款、承兌、贴现、担保等资产和或 有资产业务。第四条信贷经营管理必须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相 统一的原则。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不得吸引或变相 吸收公众存款,不得从工商企业获取资金,不得向其股东发放 贷款,不得违法发放高息贷款。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佘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第五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公司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 包括贷款审查委员会全体成员第六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 区域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围绕公司为中小企业、农村、农业、 农民服务的宗旨,促进农村社区经济发展。严格按照经验范围, 坚持小额贷款的经营取向,切实为“三农”、中小企业和县域经 济发展服务。第二章信贷管理制度的总体要求第七条信贷经营管理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 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 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充分体现相互制约和相 :互支持。第八条实行贷款审批小组和贷款审查委员会制度。公司设 立贷款审查小组(下称贷审小组),贷审小组是贷款部门的信 贷业务决策层;公司设立贷款审查委员会(下称贷审会,贷 审会是公司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董事会对各项信贷 授权范围内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 约以及智力支持。贷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主办会计和信贷人员组成;凡须 报公司贷审会审批的信贷业务,须经贷审小组表决同意,总经 理任组长。贷审会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评审能力的人 员组成,监事长为贷审会主任委员。公司董事长不得担任贷审 会成员,但对贷审会通过的贷款授信决定拥有否决权。贷审会 和贷审小组实行无记名或记名投票表决。第九条实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制度。公司董事会对总经理 进行授权,总经理对贷审会、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转授权。 各受权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发生的信贷业务负全部责任。 第十条实行具休业务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一)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调查、审查、审批各环节的有 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的人员为经办责任人。其中, 调查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贷前调查的真实性及贷后管理负责; 审查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审查的合规合法性和审查结论负责; 审批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的审批负责。(二)不同权限业务的主责任人界定如下:1、属于基层信贷人员权限范围内的信贷业务,基层信贷人员 为调查、审批责任人;信贷组长或指定审查岗人员为审查主责2、属于公司范围内的信贷业务,信贷人员为调查责任人;信 贷组长或所指定的审查岗人员为审查责任人;信贷负责人为审批责任人。3、属于公司贷审会权限内的信贷业务,市场营销科负责人为 调查主责任人;信贷管理科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总经理为 审批主责任人。4、属于董事会授权机构审议的信贷业务,市场营销科负责人 为调查主责任人;信贷管理科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经董事 会授权的有权审批人为审批主责任人。第十一条工商业贷款实行客户统一授信制度。客户统一授 信制度是公司对客户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 度,对授信客户必须遵循“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做到授 信主体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对象统一。第十二条贷款按照“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贷款从 发放到收回由经办信贷主任承担全部责任。丨第十三条建立责任人责任人责任移交制度,责任人工作岗 位变动时,必须在同一级经营管理负责人主持和监交下,同接 手责任人对其负责的信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鉴定,填写责任移 交表,由原责任人、接手责任人、监交人签字后登记存档。责 任移交后,接手责任人对接手后的信贷业务负相应的责任。第三章客户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十四条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 核准登记的中小企(事)业法人、县域内具有发展前景的中小型 企业、优势农业及农村产业化项目和个体工商户农户。第十五条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本制 度(一)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和 生产经营活动;(二)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收人来源,具有按期还本付息能 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落实了经公司认可的 还款计划;(三)在公司协作单位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在其账户内 应保持一定的存款以作为结算支付保证。自愿接受公司的信贷 监督和结算监督,如实向公司提供有关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四)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 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五)除自然人外,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应当依法向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登记并连续办理了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 机关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须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 年检的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事业 法人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已经向事业单 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或备案。自然人须在申请贷款申领 贷款迓或公司签发并经过年检的贷款证(六)不符合信用方式的,应有符合规定担保条件的保证人、 抵押物或质物;(七)申请短期贷款,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应低于60 %。申请中、长期项目贷款,应有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的项目 立项批文,并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八)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并提供具有真 实商品交易背景的相关材料。(九)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对同一借款人的 贷款佘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I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 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 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十)建立审慎的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 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第十六条客户信用等级管理。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客户授 信管理的基础工作。评定内容主要包括信用履约、偿债能力、 盈利能力、经营能力、客户领导者素质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 定企业信用等级的机构应选择具备资质的资信评估机构进行评定。第十七条根据应授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资产负债率 和其他要素确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实行一年一评级一年一授信,公司信贷部门对授信客户提供的贷款、贴现、承兌、 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信用佘额之和不超过最高综合 授信额度。未评级客户按客户所能提供的担保情况核定最高综 合授信额度。公司信贷部门就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与客 户签订授信协议,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便捷 使用信用。第四章主要信贷业务第十八条贷款是指公司信贷部门根据客户申请,对其提供 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贷款按期限分 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一)短期贷款是指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一般用 于借款人生产、经营中的流动资金需要。(二)中期贷款是指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三)长期贷款是指期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中、长期贷款一般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和建设中的项目 投资需要。中、长期贷款实行项目管理,并釆用担保贷款方式。第十九条贷款按有无担保划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 (一)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信用贷款发放 需符合规定条件。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外,原则上不得发放信 用贷款。发放信用贷款须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公司信贷部贷审会审 议同意(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除外)。1、保证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 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 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公司只发放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办理 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担保资格及其偿还能力进行审查,并 按规定签订担保合同。2、抵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 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办理抵押贷款应当对抵 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合法性进行 严格审查,按规定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 根据抵押物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贷款额原则 上不得超过抵押物变现值的60%。3、质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 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办理质押贷款,应 当对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设定质权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 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如动产质押 的,贷款额原则上不超过质物评估值的60%;权利质押的,贷 款额原则上不超过质押凭证面值的80%。第二十条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 票据,转让给公司的行为。是公司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票据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曰止,最长不超过 6个月。第二十一条承兌是指承兌人(公司应承兌申请人的要求, 对其签发的汇票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和公司的相关条件,承诺在 该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行为。银行承兌汇票由公 司统一办理,承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第二十二条担保。主要指对外担保业务。是指公司根据合 约关系(申请人)的请求,向合约关系另一方(受益人)担保 合约项下的某种责任或义务的履行,所作出的在一定时期内承 担一定金额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付款保证承诺。该 业务须经公司贷审会审批同意方可办理。 第二十三条其他资产和或有资产信用品种。 开发的信贷资产转让等其他资产和或有资产信用品种必按有 关规定向银监部门报备或报批后方可实施。第五章信贷业务操作管理第二十四条办理信贷业务要按杈限、按程序运作。 第二十五条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流程:客户申请、受理、 调查、审查、审批(报备、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后 管理、信用收回。第二十六条实行信贷业务“三查”制度。信贷业务“三查”制度是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制度的总称。第二十七条信贷产品定价。贷款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 政策和结息方法,在允许的浮动幅度范围内,根据不同借款人、 不同借款用途、不同风险程度,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在借款合 同和借款凭证上载明。银行承兌汇票、担保等或有资产业务必 须按规定收取手续费。贷款利率将严格执行央行规定,即试点地区小额贷款公司 的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0.9倍和超过法定贷款利率的4倍。 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 曰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逾期贷款和挤占挪 用贷款按规定计收利息。贴现贷款根据利息补贴方法,按规定 计收利息,提前归还贷款,应当按实际借款的期限计收利息; 如合同另有约定,还可以按照约定要求客户支付违约赔偿金。 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合同管理。公司应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 对有特定要求的,也可签定非制式合同文本。签定合同要保证 合同文本之间的法律衔接,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第二十九条经公司信贷部同意,客户可以提前归还贷款。第六章信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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