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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提交材料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正式设立申请报告。(二)设立学校论证报告。(三)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包括社会组织的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决策机构、权力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同意投资举办学校的决议。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包括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存款、有本人签名的投资举办学校的决定等证明文件。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学校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举办者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四)学校章程。(五)学校首届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营利性民办学校监事会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六)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七)学校资产及其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八)学校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提供老师名册表样)补充说明:1、营利性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2、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学校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学校的董事会、监事会任职。3、经审批正式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4、申请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举办者应当向与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同级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以核准的名称向民办学校审批机关提出学校筹设或者正式设立的申请。5、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举办者不得再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一)法人财产权未完全落实。(二)民办学校属营利性的,其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三)办学条件不达标。(四)近2年有年度检查不合格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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