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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县支行考勤制度 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强化全体员工的纪律观念,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遵守本单位各项管理制度,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二、员工均须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事情,依下列规定处分:(一)迟到、早退1.上班时间开始后至30分钟以内到岗者为迟到。2.工作时间终了前30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3.因公外出或请假经主管证明者除外。4.每迟到、早退1次,罚款50元。5.旷工1次,罚款200元。 (二)旷工 1.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以旷工论处。2.上班时间开始后迟到岗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提前30分钟以上下班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月累计迟到、早退3次者以旷工半日论处。3.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属实,双方均以旷工论处。4.严格请、销假制度。员工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育假、结育手术假等时,必须凭有关证明资料报行领导批准;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者按旷工处理。三、旷工半天者,扣发1天的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每月累计旷工1天者,给予一次警告处分,并扣发5天的基本工资及3个月绩效工资;每月累计旷工2天者,给予1次记过处分,并扣发10天的基本工资及6个月绩效工资;每月累计旷工3天者,给予1次记大过处分,并扣发20天的基本工资及9个月绩效工资;每月累计旷工4天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及12个月绩效工资,第二个月起留用察看,发放基本工资;每月累计旷工5天以上(含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达10日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工予以退回所在派遣单位)。四、参加单位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考试或其他团队活动,如有事请假的,必须提前向组织者或带队者请假。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或早退的,按照本制度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处理;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的,视为旷工,按照本制度第三条规定处理。五、全体员工手机需保证24小时畅通。杜绝关机、无人接听现象发生。每月发生3次通讯不畅,取消当月通讯补助。领导电话必须及时接听,若有特殊情况须在10分钟以内进行回复,若无回复直接取消当月通讯补助。累计两月取消通讯补助者报财务部彻底取消发放该项补助。六、未经批准,值班人员不得空岗或迟到,如有空岗者,视为旷工,按照本制度第三条规定处理;如有迟到者,按本制度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处理。七、员工的考勤管理,由办公室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考勤要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包痹袒护迟到、早退、旷工员工的,一经查实,按处罚员工绩效工资的双倍予以处罚。凡是受到本制度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处理的员工,取消本年度先进个人的评比资格。八、本规定经银行县支行领导组讨论通过后生效。九、本规定由银行县支行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银行县支行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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