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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平安用电管理制度1、总那么1.1为加强电气平安工作,防止发生触电事故,确保职工在生产过 程中的平安,特制定本规程。1.2本规程适用于本厂的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仪器的设计、制 造、安装、试验、使用、维修与管理。1.3 一切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程。凡违反本规程而造 成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 制裁等,直至追究法律责任。1.4所有从事电气设备安装、运行、试验、维护检修等工作的人员 必须身体安康。凡有视觉(双目视力校正后在0. 8以下、色盲)、 听觉障碍,高、低血压病,心脏病,癔病,癫痫病,神经官能症, 精神分-裂症,严重口吃者不能从事电气工作。1.5各项电气管理、操作规程必须齐全。变配电所(站室)、电气 设备、线路的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资料档案应完整准确2、平安用电根本要求2.1用电单位应对使用者进行用电平安教育和,使其掌握用电平安 的根本知识和触电急救知识。2.2电气装置在安装前,应确认其已经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 格或具有认可,应确认其符合相应环境要求和使用等级要求。2.3电气装置在使用前,应确认真阅读产品使用说明书,了解使用 可能出现的危险以及相应的预防措施,并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正确使用。2.4用电单位或个人应掌握所使用的电气装置的额定容量、保护方 式和要求、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和保护元件的规格。不得擅自更改电 气装置或延长电气线路。不得擅自增大电气装置的额定容量。任何 电气装置都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不得任意改动保护装置 的整定值和保护元件的规格。2.5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平安通道和工作空 间。电气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止在架空 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2.6使用的电气线路须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 并应定期检查。禁止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软 电缆或软线中的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作保护线。2.7移动使用的配电箱(板)应采用完整的、带保护线的多股铜芯橡 皮护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电源线,同时应装设漏电保护器。2.8插头与插座应按规定正确接线,插座的保护接地极在任何情况 下都必须单独与保护线可靠连接。严禁在插头(座)内将保护接地极 与工作中性线连接在一起。2.9在插拔插头时人体不得接触导电极,不应对电源线施加拉力。2.10在使用移动式的I类设备时,应先确认其金属外壳或构架已可 靠接地,使用带保护接地极的插座,同时宜装设漏电保护器,禁止 使用无保护线插头插座。2.11正常使用时会产生飞溅火花、灼热飞屑或外壳外表温度较高的 用电设备,应远离易燃物质或采取相应的密闭、隔离措施。2.12手提式和局部照明灯具应选用平安电压或双重绝缘结构。在使 用螺口灯头时,灯头螺纹端应接至电源的工作中性线。2.13用电设备在暂停或停止使用、发生故障或遇突然停电时均应及 时切断电源,必要时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2.14当保护装置动作或熔断器的溶体熔断后,应先查明原因、排除 故障,并确认电气装置已恢复正常后才能重新接通电源、继续使 用。更换熔体时不应任意改变熔断器的熔体规格或用其他导线代 替。2.15当电气装置的绝缘或外壳损坏,可能导致人体触及带电局部 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修复或更换。2.16露天使用的用电设备、配电装置应采取防雨、防雪、防雾和防 尘的措施。2.17禁止利用大地作工作中性线。禁止将暖气管、煤气管、自来水 管道作为保护线使用。2.18用电单位的自备发电装置应采取与供电电网隔离的措施,不得 擅自并入电网。2.19当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时,应立即断开电源,使触电人员与带电 局部脱离,并立即进行急救。在切断电源之前禁止其他人员直接接 触触电人员。2.20当发生电气火灾时,应立即断开电源,并采用专用的消防器材 进行灭火。3、电器设备管理部门的平安职责3.1贯彻国家有关电力平安法规、电力行业标准、管理制度,结合 工厂实际制定相应的平安操作规程、电气安装规程;运行管理和维 修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3.2负责电力设备的平安运行、管理,并按有关规程、规定进行定 期检查,确保运行平安。3.3负责电力装置工程、电气图纸和有关资料的平安措施审查,电 器设备检修、试验记录、事故记录等资料的保存和建档。3.4负责对参与本单位承装、承修电力工程单位的平安资质审核。3.5负责辖区临时用电方案的审核、监视和检查。3.6负责对本单位进行平安用电知识的宣传和及教育。3.7负责组织平安检查,对电力设备方面的事故隐患及时安排整改 和验收。3.8参与对重大电气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4低压配电装置与通用电器的管理4.1配电线路应根据线路性质,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选用 断开短路电流的电器时,应尽量满足在正常接线方式下能可靠断开 可能产生的最大短路电流4.2电气装置和线路上的电气连接点必须接触良好,连接可靠。绝 缘强度要符合有关规定。4.3车间低压配电箱(柜)内应标明各供电回路的名称和熔丝(片)的容量。集中安装的按钮、开关等必须有编号和便于识别的 标志。4.4低压电气装置接线端头应有线号标志。线号标志不得采用金属 材料制作,外部接线端子不得外露。4.5低压配电电器操作机构应有分”合”标志。4.6紧急停车的低压电器,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位置,应有特殊的 标记。4.7用作短路保护的保险丝不得随意用铜线、铁丝等金属材料。4.8严禁在配电线路上私自接装用电设备和随意拆卸电气装置的零 部件。4.9对电气设备及线路,应定期测量绝缘电阻。绝缘电阻值必须符 合规定标准,且与前次测量值比拟不应有显著下降。4.10车间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施工。验收时应提交有 关技术资料。4.11运行管理中应有与实际相符的图纸资料。需要变更电气线路 和增、改、减、迁电气设备时,应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及时修改 相应的图纸资料。4.12通用设备的电动机及其起动、控制、保护等附属装置的选择应 符合国家或部颁现行技术标准并有出厂合格证和技术文件。4.13电动机及附属装置的平安防护装置应齐全完整。4.14用于室外或潮湿、高温、污秽环境的电动机及附属装置除选 择相应的结构形式外,还应按环境条件采取特殊的平安防护措施。 4.15应定期测定与检查电动机的绝缘电阻和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 绝缘电阻、接地电阻均应符合规定的数值5、易燃易爆场所用电管理5.1.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应根据国家规定的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分区 标准,划分其所属分区。该场所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应符合爆 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标准的标准要求。5.2.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施 工。5.3. 防爆电器设备的类型、级别、组别在外壳上的标志和在铭牌上 的国家检验单位签发的防爆合格证号应齐全、清晰。燃易爆危险场 所电气装置的安装与验收,应严格按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 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与验收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交有 关技术文件和资料。5.5. 对于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应加强维修保养和定期检 修、预试工作,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严禁“带故障”运行。6、接地保护、静电防护及防雷设施的技术要求6.1、接地装置的设计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 接地电阻值应符合电气装置保护上和功能上的要求,并长期有 效。(2) 能承受接地故障电流和对地泄漏电流而无危险。(3) 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或有附加的保护,以防外界影响而造成损 坏。(4) 变配电所的接地装置应尽量降低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5) 严禁用易燃易爆气体、液体、蒸气的金属管道做接地线;不得 用蛇皮管、管道保温用的金属网或外皮做接地线。(6) 每台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应与接地干线可靠连接,不得在一根接 地线中串接几个需要接地的局部。(7) 在进行检修、试验工作需挂临时接地线的地点,接地干线上应 有接地螺栓。(8) 明设的接地线外表应涂黑漆。在接地线引入建筑物内的入口处 和备用接地螺栓处,应标以接地符号。(9) 保护用接地、接零线上不能装设开关、熔断器及其他断开点。6.2、不同用途和不同电压的电气设备,除另有规定外,可使用一 个总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6.3、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 采用接零保护。在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电气设备的 金属外壳应采用接地保护。由同一台发电机,同一台变压器或同一 段母线供电的低压电力网上的用电设备只能采用一种接地方式。6.4、以下电气设备的金属局部,除另有规定外,均应接地或接零:(1)电机、变压器、开关设备、照明器具和其他电气设备的底座或 外壳。(2)电器设备及其相连的传动装置。(3)配电柜与控制屏的框架。(4)互感器的二次绕组。(5)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构架,钢筋混凝土构架的钢筋,以及 靠近带电局部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6)电缆的金属外皮,电力电缆的接线盒与终端盒的外壳,电气线 路的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及电动起重机不带电的轨道。(7)装有避雷线的电力线路杆塔。(8)在非沥青地面的厂区,居民区无避雷的小接地短路电流系统架 空电力线路的金属杆塔。(9)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力设备的金属外壳 及支架。(10)铠装控制电缆的外皮,非铠装或非金属护套电缆的12根屏 蔽芯线。6.5、接地装置的各连接点应采用搭接焊,必须牢固无虚焊。通用 电器设备的保护接地(零)线必须采用多股裸铜线,并符合截面和 机械强度的需要。有色金属接地线不能采用焊接时,可用螺栓连 接,但应注意防止松动或锈蚀。6.6、低压电力网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超过4欧。6.7、防静电的接地装置可与防感应雷、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共同设 置,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接地的规定;只作防静电的接地装置,每一处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0 欧。6.8、室外高压配电装置应装设直击雷保护装置,一般采用避雷针 或避雷线。独立避雷针(线)宜设立独立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 不宜超过10欧。6.9、第一、二类建筑物应有防直击雷、防雷电感应和防雷电波侵入 的措施。第三类建筑物应有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6.10、易燃、易爆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应采取适当的防雷措 施。6.11、严禁在独立避雷针(线)的、支柱上悬挂 线、播送线及低 压架空线等。6.12、对于接地、过电压保护与防雷装置应建立健全有关技术、管 理资料。装置变更时,应及时修改图纸、资料,使其与实际相符。6.13、接地装置、过电压保护、防雷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测量接 地电阻值,并将结果记录归档。7、移动式电气设备与手持电开工具的管理7.1、手持电开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应按国标手持电 开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平安技术规程规定执行。7.2、移动式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现行技术标准,并具有出 厂合格和技术文件。7.3、移动电气设备上必须设置标志明显的接地螺丝。铭牌上的技 术数据应齐全清晰,其平安防护罩壳、限位、保护、联锁应齐备可 靠。手持握柄和操作手把尽量采用绝缘材料。7.4、移动式电气设备与手持电开工具的电源线必须采用截面足够的 三芯或四芯多股铜芯橡胶(或塑料)护套软电缆。应采用专用芯线 接地,此芯线严禁同时用来通过工作电流。严禁利用其它用电设备 的零线接地。严禁使用绝缘破坏的电缆或几根单芯导线并用。7.5、使用移动式电气设备和手持电开工具时,必须首先将接地线 装好。应正确的使用合格的绝缘用具和平安防护用品。7.6、电焊机金属外壳必须有良好保护接地。焊钳和焊钳导线应完整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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