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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制度管理规定(讨论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塔里木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分公司)制度体 系建设,规范油田分公司的制度管理工作,形成完备、科学、规范的制 度体系,完善油田分公司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油田分公司各机关处室和直属单位(以下简 称各单位)制度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制度是指油田分公司及其授权的各单位制定的 各类规范生产经营管理行为的具有长期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但不 包括标准、其他应用公文和油田分公司各级党组织的规范性文件。第四条 油田分公司制度实行统一管理,授权制定,分级分类负责 体制。第五条 油田分公司制度体系建立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制度体系在深度和广度上应能有效支持公司运营管 理,不存在制度真空现象。(二)操作性。制度体系内容的原则性与可操作性应相结合,确保 制度体系能有效落实,不存在流于形式现象。(三)系统性。制度之间应相互配套,相互关联,不存在相互矛盾 的现象。(四)稳定性。在一定时期内必须具有相对的确定性,建立和废止 都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不能朝令夕改。第二章 制度管理机构第六条 企管与法规处是油田分公司制度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其 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油田分公司具体制度立项,组织拟定油田分公司年度制 度制定工作计划。(二)对各单位申报列入油田分公司领导层审议的制度进行审核。(三)对各部门制定的部门级制度进行备案管理。(四)组织建立并维护油田分公司制度数据库。(五)组织有关部门对制度文件冲突进行管理。(六)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起草。(七)组织对油田分公司制度进行定期审视,清理评价现有制度, 提出建议及意见并组织实施。第七条 油田分公司办公室负责制度的专项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负责制度计划和项目的审议会议安排;负责制度颁布的公文处理;负责 制度的档案管理工作。第八条 各单位负责涉及本单位职责制度的立项申报、起草、送审 实施宣贯和下级单位执行制度的监督工作,并定期报送本单位制度管理 工作的全面信息。第九条 审计、监察部门是制度实施的监督部门,负责按照制度的 有关规定和本部门职责范围实施进行监督,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第三章 制度分类及命名规范第十条 油田分公司制度体系分为两类,即公司级制度和部门级制 度:(一)公司级制度:油田分公司下发的用于保证公司正常的生产经 营管理秩序,对公司各职能管理系统工作的职能、管理原则、工作流程 方法等方面做出的工作要求。(二)部门级制度:油田分公司各单位在公司级制度的框架下,制定 的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单行规定或实施细则,以及用于保证本单位内 部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做出的具体工作要求。第十一条 公司级制度在效力上高于部门级制度,部门级制度不得 与公司级制度内容相抵触。第十二条 凡未经授权或超越权限制定的规章制度为无效制度。第十三条 管理制度类文件的命名规范油田分公司管理制度类文件的命名依据其功能作用、影响范围等的 不同而有不同含义。具体规范如下:(一)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系统的基本框架,是企业为了保证企 业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的根本性(不可缺少的、影响全局的)的管理 制度,对企业全体成员皆须遵循的和企业的专业性职能管理系统工作的 职能、管理原则、工作流程、方法等所做出的原则性的要求;是企业与 国家、行业性法规相结合的、企业内部可以自成一体的(如档案、保密 防火)专业性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系统的必备组成部分。(二)管理规定:对某一个专项的涉及到全公司人员的事情(不是 企业管理系统的必备组成要素)或某一个专业系统内的职能性工作所作 出的具体要求,或职能部门对其所管辖的、企业全体人员皆会涉及到的 环境、资产、工作等所作出的具体要求,如严禁吸烟的规定。(三)管理办法:对于一项非企业全体人员皆会介入的、具体工作 的控制环节、操作步骤或对于企业一个具体的项目、事物的管理所作出 的要求。管理办法可以是管理制度、规定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可以从 管理制度、规定中分离、延伸出来的独成一项规范性文件。(四)实施细则:对于企业管理系统内某一个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 步骤所作出的具体规定。(五)工作条例:对于企业内部局部性的、或阶段性的、不属于一 个系统的相关方面的工作所作出的系列化规定。第四章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第十四条 部门级制度由油田分公司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负责起 草,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后实施,报企管与法规处备案。第十五条 公司级制度制定应按照立项、论证、起草、审查、审议、 颁布、解释和修改程序进行。第一节 立项与计划制定第十六条 企管与法规处根据制度建设的阶段性需要,牵头组织研 究拟定油田分公司制度建设规划,报油田分公司分管领导审核签认、总 经理办公室审议通过后实施。第十七条 油田分公司各单位应根据油田分公司制度建设规划要 求及其职责、管理实际和发展的需要,在初步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制度 项目,于每年12月 31 日前报送企管与法规处。第十八条 申报制度立项时,应提交书面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制度制定计划项目名称及完成时间;(二)制度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初步方案;(三)与现行相关规章制度的关系。第十九条 企管与法规处对各单位提交的项目申请进行审查并组 织相关单位研究后,编制油田分公司年度制度制定工作计划草案,并于 次年 1月 31 日前提交油田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按照审议通过的油田分公司年度制度制定工 作计划,组织制度的论证、起草和报审工作。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年度制度制定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调整,对拟增加的制度项目应当进行补充论证,并向企管与法规处 提交立项的书面材料。如需减少规章计划项目,项目提出单位应及时将 拟调整的项目和原因书面送交企管与法规处。企管与法规处根据调整的具体情况,报油田分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并于批准后及时通知调整单位。第二节 起 草第二十二条 制度起草应组织由起草单位负责人领导的工作组,对于业务、职责交叉的规章的起草,应由相关部门组织联合起草小组。第二十三条 制度文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内容:(一)编制目的、依据及宗旨;(二)适用范围;(三)管理事项;(四)管理程序;(五)管理部门和管理对象;(六)责任及划分;(七)颁布生效时间。第二十四条 制度文件格式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制度命名规范并符合具体制度的适用范围;(二)内容顺序按照总则、分则、附则的先后逻辑排列顺序,涉及 管理事项范围广、内容多的可按层次分章、节、条、款、项、目编写, 涉及管理事项范围窄、内容少的应直接分条、款、项、目。(三)制度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达,款不需序号, 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四)分条描述科学合理、逻辑关系清晰,属于一个条文内的事项 应采用款、项、目的体例;(五)文字准确、简练,容易引起歧义的名词须作出明确解释,不 得使用没有定义的简称。为确保制度文件规范编写,起草时可参照制度文件编写框架指导 (见附件 1)。第二十五条 起草单位完成制度初稿后,应先在单位内部充分讨论, 讨论后完成的草案应根据制度内容送相关单位征求意见。第二十六条 被征求意见单位应认真组织审查,并在收到草案后的两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起草单位应将意见采纳情况予以反馈。 对征求意见过程中出现的有争议事项或问题,起草单位应与相关单位充 分协商,取得一致。第三节 审 查第二十七条 起草单位完成制度草案征求意见后,应修改完善形成送 审稿,并向企管与法规处申报列入油田分公司领导层审议议程。第二十八条 申报审议就提供下列文件和材料:(一)制度审议申请表(见附件 2);(二)制度送审稿;(三)制度起草说明(主要内容包括:制度论证情况、起草和征求 意见过程、制度主要内容、需要说明的问题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不同意 见等);(四)各相关单位的意见;(五)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第二十九条 企管与法规处在收到申报文件后,应立即进行审核,审 核内容包括:(一)是否履行了必要的起草程序,对不同意见是否协商一致;(二)与其它制度的衔接情况,是否有与其他制度冲突的规定;(三)制度内容是否严密、详实全面,符合公司发展实际;表达是 否清晰、无歧义,用词确切,语句通顺。(四)是否符合国家、股份公司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企管与法规处形成审查意见并经处室领导签字后,对符合要求的报 请主管制度管理的油田分公司领导审查并确定制度审议的方式;对不符 合要求的申报,退回起草单位补充、修改。第三十条 企管与法规处应于收到申报材料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申 报单位反馈审核意见。第三十一条 对重要的、综合性的规章,企管与法规处应组织有关单 位会审,由起草单位根据会审意见修改、完善后,再报送油田分公司领 导审议。第四节 审议与颁布第三十二条 公司级制度的审议实行集体审议制度,审议方式包括: 领导层成员传签审议和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第三十三条 对采用领导层成员传签方式审议的,起草单位应在接到 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起草说明和制度送审稿送交办公室,由办公室报 送领导层成员传签;对列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的,起草单位应于会议召 开之日前五个工作日将起草说明和制度送审稿送交办公室,办公室负责 准备相关会议事宜,做好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第三十四条 审议决定包括:(一)批准规章颁布;(二)原则通过、按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后颁布;(三)需深入研究论证;(四)撤销制度项目。第三十五条 制度经审议通过,或原则通过的,起草单位按照审议意 见修改完善后报企管与法规处审查,审查通过并经企管与法规处领导签 认后报总经理签署颁发。具体行文按油田分公司文件处理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制度经审议需深入研究论证的,起草单位应按审议意见深入论证,修改完善,并按审议申报程序进行申报。第五节 解释与修改第三十七条 起草单位负责相应制度的解释,几个部门联合起草的, 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解释。解释内容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应征求相关 部门的意见。制度的解释不得制度的具体规定。第三十八条 制度在执行期间,如发现有重复、遗漏和矛盾处,制度 起草部门及时申报修订或废止。制度起草单位应根据体制创新和管理创新的需要以及国家政策和法 律的发展变化及时申报修订或废止。第三十九条 修订申报按起草申报程序执行。制度修订可以以补充规 定的形式暂时修订并执行,在正式修订时合并为一个制度。第四十条 企管与法规处每年年初组织对公司级制度进行年度审 视,参考业务部门和职能管理部门的执行意见,提出具体修订和废止建 议,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制度的修订工作。对需要修订或废止的制度由 起草单位根据企管与法规处的建议提出修改和废止的申报。第五章 备案、实施和冲突管理第四十一条 油田分公司各单位制定的部门级制度自行制发和存档, 并报企管与法规处备案。每季度各单位应向企管与法规处报送一次本单 位该季度制定、修改制度的电子版和纸制版。第四十二条 企管与法规处组织建立并维护油田分公司制度数据库, 以便各单位随时查阅各项规章制度。第四十三条 制度经发布实施,油田分公司各单位都应严格执行。制度起草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做好制度的宣贯和推进,使与制 度实施有关的部门和人员能够及时掌握、了解制度内容,确保制度的贯 彻执行。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员工如发现颁布的各级制度之间有冲突或遗 漏,或不符合实际情况难以执行的,应及时向企管与法规处和起草单位 反映并提出书面意见。企管与法规处和起草单位应及时了解核实所反映 的情况,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在处理期间,不影响制度的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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