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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本法律知识1、如何签订合同? 签订合同必须具有二个条件:、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当事人。2、合同双方当事人对重要条款达到合意。 合同成立后,还必须具有一定的条件才干生效。合同生效应当同步具有如下条件:一是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当事人的意思表达真实。三是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签订后,并不是每份合同都是生效的。除合法有效的合同外,还分为无效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无效合同的因素为:1、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歹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可撤销的合同的因素: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的合同;2、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3、因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4、因显失公平而签订的合同。 2、子女对老人应尽的义务? 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从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顾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子女对患病的老年人应提供医疗和护理的义务。子女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老年人自有住房的,子女有维修的义务。子女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口等,收益归老人所有;子女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她理由回绝履行赡养义务。 3、如何解决土地权属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行细则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解决。土地管理部门作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调查,提出解决意见报人民政府,解决决定由人民政府下达或者由人民政府授权,加盖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专用章,由土地管理部门行文。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解决;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解决。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解决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解决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的使用争议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变化土地运用的现状。 4、村民遇到民事纠纷应怎么办? 村民遇到民事纠纷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申请人民调节委员会调解;如调解仍达不成合同,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民事案件起诉的条件是什么?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她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祈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诉讼的范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民事纠纷的管辖权以“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或常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什么是村民自治? 从自治的内涵和自治的形式来讲,村民自治的构成重要涉及两个条件:一是农村社区;二是自治的主体。农村社区指自然村落,自治的主体指村民群众。因此,村民自治是:一种或几种自然村的村民,自己组织起来,在基层人民政府的指引下,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即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 7、为什么要建立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是农村群众在村民自治活动中的一种发明。国内既有村民委员会是在本来生产大队的基本上设立的,规模大,人口较多,一般在100人到3000人,多的达到800人以上;在某些山区村,村民委员会由几种自然村构成,村民居住分散,再加上土地分散经营后,诸多村民农忙时下田干活,农闲时外出打工,有的长年在外地经商办公司。这样就给常常性地召开村民会议带来了困难。在这种状况下,为了保证广大村民当家作主,及时决策村中大事,人们在实践中发明了村民代表会议这种形式。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予以了肯定,并用法律条文固定下来。、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作用是什么? 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它向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在村民代表会议会议闭会期间,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之前,村民委员会应将所讨论的事项在村内公示。村民代表要在所代表的村民当中,广泛征求意见。开会时,村民代表要将人们的意见和建议,客观真实地加以反映,从而达到直接民主的目的。 、为什么要实行村务公开? 实行村务公开可以增进村委会的民主选举;实行村务公开可以有效地化解多种矛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实行村务公开可以解决某些难点、热点问题;实行村务公开可以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和廉政建设;实行村务公开可以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实行村务公开可以调动广大村民的积极性。 10、村务公开的内容是什么? 村社财务收支;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筹划、使用和兑现;村干部报酬、奖金、补贴的发放;村社办公司(经营项目)的经济效益和承包状况;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专项资金的使用;筹划生育指标的安排、超生征费和节育措施贯彻状况;村社群众性集资;村干部责任指标和分工;村社年度经济指标和经济发展规划;有关政策规定;有关办事程序;村民觉得需要的其她事项。 11、什么是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是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小朋友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都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是国家根据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小朋友和青少年实行的一定年限的逼迫教育的制度。 、对阻碍适龄小朋友接受义务教育行为的惩罚规定有哪些? 国内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发明条件,使适龄小朋友、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除因病或者特殊状况,经本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小朋友、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本地人民政府对她的父母或者其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用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对招用适龄小朋友、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本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惩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国内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严禁侮辱、殴打教师,严禁体罚学生。不得运用宗教进行阻碍义务教育的实行活动。对违背规定的,根据不同状况,分别予以行政处分、行政惩罚;导致损失的,责令补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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