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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企改制过程中职工持股问题研究目 录一、职工持股的历史遗留问题及新发展二、研究当前国企改制中职工持股问题的现实意义三、职工持股方式问题(一)历史上出现过的职工持股方式(二)可行性持股方式探讨四、职工股发行和持有方面的问题(一)发行方面的问题(二)持有方面的问题(三)解决方案债转股五、职工股转让方面的问题结语参考文献摘要由于职工持股现象在我国产生之初功能定位的缺陷,在长期发展过程中操作的不规范性,职工股问题是当前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妥善处理职工持股问题,对改制的成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不仅如此,职工持股计划对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对于改制后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特别是对于科技型企业的创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系统介绍了当前国有企业职工股问题产生的历史原因;全面分析了当前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持股的方式问题、职工股的发行问题、职工股的转让问题;探讨了当前理论研究的热点用信托方式解决职工持股问题的可行性;阐述了通过场外柜台交易市场(OTC)建立职工股的退出机制;尝试性的提出了通过发行债转股的方式使得职工持股计划既具有传统的激励特色又能灵活适应我国的实际情况。AbstractTracing back to the very beginning of practice of 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roject in China (ESOP), we can conclude that the long existing problems concerning employee stocks of China which are looming in the process of current state-owned enterprises reorganization and reformation are descending from its designing shortcomings in ESOPs function orientation. Properly solving the problems of employee stocks in the state-owned enterprises determines the success of reorganization and reformation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The thesis analyzes full-ranged problems involving stock holding methods, stock issuing and stock transferring existing in our state-owned enterprises contemporarily; explicitly introduces the reason for such problems; proves the practicability of solving employee stocks problems in trust which is highlighted by academic research recently; research the applicability of establishing the OTC market to render the employee stocks liquidated as a result of which removes stock transferring obstacle in non-listing state-owned enterprises; proposes the way of issuing exchangeable bonds to set up flexible and reasonable ESOP in China. 当前国企改制过程中职工持股问题研究1徐 磊一、职工持股的历史遗留问题及新发展职工持股一般是指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使企业职工持有本企业一部分特殊股权,以此为依据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剩余利润的分配所形成的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2我国职工持股已经有很长的发展历史,但是,至今,国有企业内部职工股的问题仍然是制约国企改制、国企境内外上市的一大障碍。与国外成熟的职工持股计划(ESOP)的激励理论不同,我国的职工持股在产生之初,就作为国有企业资本筹措的一种重要手段,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虽然一度向股权激励手段过渡,但是,由于国有产权的特殊性、操作的不规范性以及国家法律政策的不确定性,国有企业内部职工股发展至今,仍然没有符合我国实际的理论加以支持,没有一部完备的法律加以规范,理论界甚至对于其存废仍然存在着争议。纵观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职工持股现象出现至今的发展历史,我们发现,遗留至今的国有企业内部职工股问题的成因,可以归结为下几个方面:首先,在功能设计上,资金筹措的目的性以及过分关注短期的投资效益,使得职工持股背离了该制度设计的初衷。“大多数企业让职工持股,主要是出于福利和集资的目的,从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完善激励机制方面考虑不多。有些企业试图通过设立内部职工股来建立起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利益纽带,形成“资本共有、利润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但由于没有对流通转让做出限制性规定,结果未能如愿。上市公司的内部员工职工股具有可流通性或预期可流通性,内部员工股在持股一段时间以后可以在股市上套现,以后获得高额的回报,从而使内部员工持股变成了一种短期的福利措施。”3其次,经营效益不好的国有企业通常出于筹集资金的考虑,强迫员工入股,违背了自愿原则。“有些企业以平均摊派的手段要求企业所有员工出资入股强制的情况随员工出资持股与否和多少依次有:持股上岗;调整到报酬低、不适合的岗位;降低劳动报酬,取消其他合法报酬;取消其他合法权益,扣、停发工资和奖金,乃至解除企业和员工的劳动关系等。”4在这些企业中,职工的股份往往得不到分红,这种做法“不仅误导企业员工,而且挫伤了企业的自主性,引起员工的反感,甚至抵制和上诉,导致改制的终止和流产。”5再次,长期以来,国家没有稳定明确的法律法规对国有企业职工持股问题进行规范和引导。国家法规摇摆不定,在一段时期鼓励,但很快就禁止,这导致职工持股问题久病难医。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中国经济应该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方针,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从此,职工持股现象在大量的私营经济和集体经济中出现;1992年5月15日,国家体改委颁布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其中规定: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认购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20%。以向社会募集的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认购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向社会发行的股份总额的10%。这是国家首次以法规的形式承认职工持股,并对企业内部职工股进行了规范,“由此,国有企业改革步入了公司化阶段6”;1993年7月1日,国家体改委颁布了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对内部职工持股的含义、内部职工持股的范围、审批程序、上市转让条件等做出了规定。该规定要求内部职工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能高于2.5%(根据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内部职工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职工股的大量出现对当时国有企业的发展产生过积极的影响,但是,大量操作不规范和腐败事件的发生使得职工持股不得不被重新评价;1994年,6月19日,国家体改委发布关于立即停止审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并重申停止发行职工内部股的通知,要求各地立即停止审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并立即停止内部职工股的审批和发行;但是,几乎在同日,国务院批复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暂行办法,对具备条件的外经贸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发行内部企业职工股的方式进行试点。从此,各地相继出台了关于职工持股的指导规范,这些规范做法不一,没有统一明确的标准加以约束,例如,在北京等地,职工持股以职工持股会的形式出现,当地政府认可职工持股会的社会团体法人性质,要求其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而在上海等地,职工持股会隶属于企业的工会,以工会作为员工持股主体进行登记。对于这些不同的做法,当初国家并没有禁止,但随着实践中问题的出现,2000年7月6日,民政部办公厅发出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停止对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2000年12月11日,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在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中指出,职工持股会将不再具有法人资格。一旦职工持股会不具备法人资格,则很难以职工持股会的名义对外进行投资;2006年,新公司法和新证券法的颁布为职工持股带来了新的希望。中国证监会已经成立了监管二部,对于职工持股公司进行监督管理,为职工股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渠道。虽然,职工持股问题在长期的发展中遗留了许多问题,但是,作为国企改革的重要课题,民间理论界和政府相关部门并没有停止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持股问题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用职工投资公司,民事信托的方式解决国有企业职工持股的理论相继被提出;2008年9月1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这是国家对于国有企业职工,尤其是管理层持股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和投资的规范性文件。该新规的要点如下:第一,国有企业的改制过程中,国有企业主业职工不得持有辅业的股权,但是,在国有大型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改制中,对于企业做出突出贡献或对企业中长期发展有直接作用的科技管理骨干,经批准可以探索通过多种方式取得企业的股权,符合条件的也可以获得企业利润的奖励,并在本企业改制时取得本企业的股权;第二,职工可以投资参与本企业的改制,也可以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的股权,但不得持有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的其他企业的股权;第三,禁止企业职工投资持股本企业的关联企业;第四,国有企业剥离出部分业务、资产改制设立新公司引入职工持股,新公司不得与该国有企业经营同类业务,新公司从该国有企业取得的关联交易的收入和利润不得超过新公司业务总收入或利润的三分之一;第五,国有企业不得定向采购或接受职工投资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原国务院国资委企业改革局副局长周放生指出:“职工持股是重要的股权类别。基于这一基本认识,对哪些企业在改制时可以引入职工持股,应本着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意见的出台,不仅从国家层面对未来职工持股进行了明确的肯定,也为进一步研究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持股的问题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二、研究当前国企改制中职工持股问题的现实意义对于职工股价值的研究不足,导致我国职工股遭到整体性的排斥、否定,比如,目前,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对于职工股普遍采取清退的方式,这种态度不但是历史遗留问题难以得到解决,反而容易挫伤职工的积极性,使职工股走向更加无序化、投机化的方向。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发展,到目前为止,我国大部分国有企业已经改制完成。但是,研究国企改制中的职工持股问题仍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首先,如前所述,国有企业在长期发展中遗留下来的职工股历史问题对于国有企业进一步改制、境内外上市融资来说,是一个极大的障碍是何障碍,人数?。毋庸置疑,切实解决职工持股问题,为国有企业未来的进一步发展扫清障碍;其次,国企改制中,职工的分流和安置是关系改制成败的重要一环,在这一过程中,改制企业需要向改制企业职工支付一大笔补偿金,这对于不少企业来说是一个巨大的经济负担,如果将这笔补偿金作为职工持股的出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能够节约成本、减轻阻力;再次,国企改制的目的是通过股份制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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