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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诊老太被男护士撞倒为何由医院赔偿? 征询:202X年年初,我的邻居近八十岁的王老太因眼睛不温馨到某乡镇卫生院就医,王老太入院后行白内障手术并接着住院治疗。2月底,王老太在护士台征询输水事宜时被行色匆匆的男护士碰撞后倒地受伤,医生诊断为左股骨近端骨折。后因内固定手术失败,王老太辗转到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就医。四个月后,王老太伤情稳定又回到卫生院接着治疗。202X年5月份,王老太从卫生院出院回家。经鉴定,王老太髋关节置换后活动功能存在障碍,被评定为8级伤残,目前需要部分护理依赖。事故产生各类损失6.7万余元。请征询,王老太受伤的损失是该由男护士承担或是卫生院承担? 重庆张先生 答: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别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王老太到卫生院就医,双方构成了医疗效劳合同关系,卫生院作为医疗单位,除了向患者王老太提供优质医疗效劳外,还应保障王老太在就医时的生命健康、财产平安不受损害。 卫生院的工作人员某护士在工作时忽略大意撞倒王老太致其受伤,卫生院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卫生院无证据证明王老太对其受伤后果存在过错,故王老太的损失应由卫生院全部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别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卫生院男护士在工作中造成王老太损害,用人单位卫生院应承担赔偿责任。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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