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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对我县营商环境的监督作用,拓宽监督渠道,提高监督质量和效率,不断优化全县营商环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优化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员是由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程序和条件选聘,具有一定公信力以兼职形式履行监督职责的人员。第三条在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督导检查专项小组具体负责县级优化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员的组织选聘、工作指导、管理监督等日常事务。第四条社会监督员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代表,行业协会商会、民营企业、新闻媒体代表中聘用。第五条社会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廉洁自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无违纪违法和不良征信记录;(二)支持我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熟悉和了解相关行业或系统内涉及营商环境建设有关情况,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关心市场主体,密切联系群众,热心监督工作;(三)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问题分析和语言表达能力,善于发现问题,能够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并能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建议。第六条曾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正在接受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聘任为社会监督员。第七条社会监督员的聘任由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督导检查专项小组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聘任信息;(二)符合条件者通过自荐或有关部门、单位、行业协会商会推荐方式申请;(S)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督导检查专项小组对申请人员进行审核,报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四)以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的名义向社会公布聘任人员名单,颁发证件。第八条社会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为2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同意后,可以续聘,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次。对聘任期满后未续聘的,自动取消社会监督员资格。第九条社会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督导检查专项小组及时予以解聘;(一)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二)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监督员的;(S)本人申请辞去社会监督员的;(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履行社会监督员职责的;(五)违反本办法禁止行为的;(六)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社会监督员情形的。第十条社会监督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我县招商引资、公平竞争、行政审批、政务服务、监管执法、司法保障、政商关系等涉及营商环境建设事项进行监督;(二)向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督导检查专项小组反馈社会各界对营商环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映损害营商环境的问题线索;(三)按照优化营商环境季调度年评价办法(试行)和社会监督员评分办法,对9个镇和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评价;(四)积极参加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督导检查专项小组组织的座谈、调研、明察暗访等活动;(五)宣传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法规政策;(六)其他应当由社会监督员履行的职责。第十一条社会监督员开展营商环境调研、明察暗访等工作,涉及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需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涉及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予以提供。第十二条社会监督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要求:(一)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二)履职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原则,遇有利益冲突情形时主动申请回避;不得以社会监督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三)不得以社会监督员名义从事与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工作无关的活动;(四)未经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督导检查专项小组同意,不得以社会监督员身份发表言论、出版著作或者参加有关社会活动;(五)其他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第十三条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督导检查专项小组指定专人负责社会监督员的管理和联络,及时向社会监督员发送与其履职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加强与社会监督员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的沟通联系,了解社会监督员工作情况,反馈其履职情况。第十四条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督导检查专项小组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社会监督员座谈会,听取社会监督员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并向其通报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的工作重点和要求,有特殊事项或重大情况随时召开。第十五条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督导检查专项小组应当对社会监督员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研究、交办、督办,并予以反馈。第十六条对工作认真负责、成效显著的社会监督员,由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督导检查专项小组提出建议报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通报表扬;对违反前述第十二条有关规定、不履行职责和义务、徇私舞弊的社会监督员进行批评教育,并予以解聘;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关责任。第十七条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督导检查专项小组开设举报电话,受理对社会监督员的投诉举报。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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