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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文件华水政2013191号纲北水利水电大学关于印发华I北水利水电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校属各单位: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已经 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2013年10月18日附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 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 见(教财20127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 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 6号),规范学校科研 项目经费管理,建立良好的科研管理和运行机制, 保证学 校科研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主要用于科学研究,促进科 技事业发展,保证科研项目圆满完成并产出高水平成 果,有利于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有利于科研工作的可 持续发展,有利于增强学校科研发展实力和综合实力。第三条 学校对科研项目经费实行分类管理,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科研项 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预算在科研项目开支范 围内使用,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使用及科研经费预算 的有效性、决算的真实性、支出的相关性、规范性和合 法性承担责任.第二章 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第四条科研项目经费按照科研项目来源,分为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自行确定项目类别。学校财务处根据学校科技处核定的项目类别进行 经费管理。第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 责制,由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审核签字后使 用,确保科研项目经费的专款专用。学校财务处对科研项目经费实行专项管理,学校审 计处对科研项目经费实行审计监督,学校科技处和各教 学科研单位配合学校财务处、审计处进行监管 .第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由学校财务处按项目发放 经费本,实施专项管理,经费本由项目负责人保管使用。第七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政策相符性、目 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经费预 算.(一)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不 得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预算和挤占挪用科研项目经费,各 项支出不得超出 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不得层层 转拨科研项目经费和违反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二)项目支出预算科目中设备费、 差旅费、会议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 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应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 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并按照项目组织单位或 者计划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和执行,由学校提出调 整意见上报项目计划主管部门批准。(三)需要委托校外单位协助研究的科技项目,夕卜拨 经费支出应当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严格按 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 号等条款办理。合 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当 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 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 (外协)单位是高校、 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当提供收款单 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科研项目经费夕卜拨由项目 负责人、教学科研单位负责人及学校科技处负责人分别 签字后方可实施。转出经费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 的30%。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 相关性负责.由学校与校外单位共同申报或者以招投标等方式 获得的项目,在学校立项的,按协议(合同)委托给合 作单位的研究经费不受 30%比例的限制。第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一)国家及各部门对项目颁布了具体的经费管理 办法的,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无具体管理办法的,依 照本办法执行.(二)科研项目经费报销执行学校财务管理的相关 规定。项目负责人本人经手的开支由所属教学科研单位负责人审批(三)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 预算批复或 者合同 (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 控制经费的使用,不得挪用、 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不得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 不得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 者 个人,不得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 ,不得虚 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不得在科研 经费中报销个人消费支出,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 经费挪作它用,不得设立 “小金库。(四)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自查科研项目经费支出 情况,按年度向所属教学科研单位提交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并按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规定,按时按要求填报经 费使用情况报告。第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第十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 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出版、文献、信息 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差旅费、实验材料费、仪器设 备费、实验室改装费、协 作费、会议费、测试分析费、 能源动力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专家咨询(评审)费、劳务费、科研业务联系费和其他支出。(一)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包括出版费、文献资料费、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 检索查新、网络信息费和通讯费,学术刊物订阅费和成 果申报评审费等。(二)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业 务调研、科学考察和交流活动等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 费及其它费用。交通费中可以支出车辆维持费、租(包) 车费和出租车费。学校科学基金项目不得支出车辆维持 费。出差补助标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三)实验材料费:是指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 材料、试剂、药品等低值易耗品,实验动物、植物的购 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 输费。(四)仪器设备费:是指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 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 费和加工费,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设备 购置和自制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符合项目预算规定,并按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五)实验室改装费:是指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 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六)协作费:是指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部分研究试 验工作的费用。(七)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中为开展学术讨论、 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项目活动等举办的小规模会议费用。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 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八)测试分析费:是指项目研究中发生的测试、计算、分析、化验、加工和数据采集费等.(九)能源动力费:是指项目研究中发生的能源动 力费、场地租用费、设备占用费等 .(十)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是指用于与项目研究 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项目组人 员出访及外国专家来访的部分费用.国家级面上项目不 超过总经费的15%,其它科研项目不超过总经费的 10%。国家外专局项目除外.(十一)专家咨询(评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 中发生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以及成果鉴 定中的专家咨询(评审)费。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9人,费用不超过800元/人;通讯形式一般不超过 7人,费用不 超过500元/人。项目经费3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列本项 核算内容。项目检查、验收、鉴定应当经学校科技处审 核同意并备案.纵向项目的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 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中的学校正式职工。(十二)劳务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 成员适量的加班费(纵向科研项目不得列支),及项目组 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 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该项费用总额:横向科研项目不得 超过总经费的20%,国家级面上科研项目不得超过总经 费的15%,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等及其它纵向科研项 目不得超过总经费的 10%。劳务支出应当由本人签收或者发至本人个人银行 帐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由他人代签。(十三)科研业务联系费:是指项目立项及实施过程中业务联系、接待、协调等费用,横向科研项目不超过 总经费的10%,纵向科研项目不超过总经费的6%.(十四)其它费用:是指以上没有列支的费用,其 费 用报销应当由学校科技处审签。第十一条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 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 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 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 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的提取按国家有关项目的相关规定执行, 主要包括管理费、绩效支出和消耗支出等.(一)管理费:是指项目依托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执行中财务管理费等。 管 理费由学校财务处按相应的比例提取。1。纵向科研项目按照到款经费的 3%提取;横向科 研项目按照到款经费的5%提取;使用学校实验场地(室)、设备、高耗能等实验横向科研项目按照到款经 费的10%提取;在校办产业管理处立项的项目,按合同 金额向学校缴纳2%的管理费,并提交项目合同书到学 校科技处备案,计入学校项目。学校专项科研基金不提取 管理费.2. 项目所在单位可对横 向项目提取一定比例的科 研 管理费,提取比例由各单位自定,报学校科技处备案后由 学校财务处执彳亍。(二)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交攵安排的相关支出。绩效支出不超过实际开 支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后的5%。学校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根据国家有 关规定统筹安排。(三)消耗支出:科研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利用学 校资源发生的能源动力费、房屋及设备使用费、技术分 析费、采集费等无法列支的费用,按照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相关财务办法执行.第十二条学校财务处按照前述第十条、第十一条 的规定,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及指标实行监控,对超过使用范围及指标的应当不予核销。第十三条 为保障学校科研项目的正常实施,及时 制止科研项目经费的不合理使用,学校在特殊情况下有 权直接审批、划拨和冻结有关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章 科研项目结题与结余经费管理第十四条科研项目研究应当按计划完成并及时办理结题手续,项目经费的结余部分应当在批准结题当 年内按规定办理清户手续。确需延长使用的,由项目负 责人向学校科技处提出申请,经学校科技处批准后方可 延长使用,但最长不能超过 2年。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结题验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 应当全面清理应收应付款项,办理财务结算手续。有应 收款项的,应当在财务结算之前全部报销或者归还;有 应付款项的,应当全部处理完毕。经费支出决算报告由项 目负责人依据预算和实际支出情况分析填列,据实提供 科研开支证明。原则上项目开支不得调账,确需调账的, 应当报学校科技处和分管校领导审批。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或者结题后的结余经费,按照 下列方式处理:(一)纵向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有相关规定要求上 缴国库的,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将结 余经费上缴国库;无相关规定要求上缴国库的,结余经 费用于项目负责人的后续研究工作。后续研究经费仍然 按照纵向科研经费开支。(二)横向科研项目的结余费用,可以全部用于项目 组研究新项目的预研经费。项目负责人要求将结余经费 作为项目组奖酬金发放的,应当报学校 科技处批准,且 奖酬金总额不得超过科研项目 总经费的30%并备案。学 校提取结余部分的5%作为科研管理专项收入,其余归 项目组.奖酬金应当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校长办公室2013年10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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