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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内部管理规程暂行?的通知发文单位:建设银行文 号:建总发字1996第144号发布日期:1996-9-25执行日期:1996-9-25生效日期:1900-1-1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方案单列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内部管理规程暂行?以下简称?规程?,已经建设银行第15次行务会正 式通过。现印发你们,弁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各分行要严格按?规程?规定办理商业汇票业务,严 禁越权、违规操作。对已经办理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要根据 ?规程?要求进行一次自查,对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二、关于办理承兑汇票总量限额,请各分行根据当地实际 情况和自身管理的要求,于10月20日前向总行资金方案部提出 申请数额,总行将根据各分行的风险控制能力和管理水平核定下达。三、各一级分行要按?规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收取保 证金的比例,弁抄报总行资金方案部备案。四、要加强贴现票据保管。贴现票据是一种重要的有价单 证,是银行资产,必须妥善保管,严格台帐登记制度,切实做到 票据帐实相符。五、附式一至四请各分行根据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自行印制; 有关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统计的内容、 表式、报送程序和要求, 由总行财会部另文布置。附: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内部管理规程暂 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标准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和国家有关金融,制定本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 办理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 关、法规及本?规程?,切实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根底。 严禁无合法商品交易的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第三条 各分行资金方案部门、财会部门和信贷部门在办理 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中, 要相互协调、积极配合、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第二章商业汇票承兑第四条 银行对商业汇票的承兑是指银行根据承兑申请人 的申请,允诺对有效商业汇票按约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 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行为。第五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的行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二级地市分行及其以上机构;二内部管理完善,制度健全;三具有到期履行支付票款的能力县市支行原那么上不得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少数管理水 平高、经营规模大、效益好的县市支行,确需办理此项业务的, 在事先征得总行同意后,由一级分行授权办理。第六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权限按上级行的贷款审批授权执行。承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个月。每张汇票承兑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各级行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中,承兑申请 人尚未足额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包括到期未付款和未到期汇票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各行流动资金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或限额另行下达。第七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各项 条件和要求:一在经办行开立存款帐户,经工商部门批准的国有企 业、股份制企业、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三资企 业;二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根底,弁在购销交易合同 中注明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工具和方式;三承兑申请人经济效益好、信誉高、汇票到期具有支 付能力;四在经办行存款、结算情况良好,原应付贷款利息和 到期贷款已按期清偿,原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能按期兑付;五能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第三人不可撤销担保或财产 抵押、质押担保。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不得申请办理承兑第八条 承兑申请人向经办行提出承兑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承兑申请书附式一二一式四联的?银行承兑汇票?三出示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四承兑申请人的财务和会计报表复印件五抵押及质押物的清单、所有权凭证或担保人上年度 及本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 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同意担保的有关证明。第九条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实行信贷、 方案、会计部门分工 审查,主管行长审批的制度。信贷部门经办人员对承兑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弁负责严格审查其是否符合第七条的各项要求和条件。如符合条件和要求,经办人在?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会审单?附式二上签署意见后将承兑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一弁按次序交信贷部门负 责人、资金方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分别审查。信贷部门负责人审查:经办员签署的意见是否真实、充分 和完整。资金方案部门审查:本行资金情况是否可在将来满足承兑 垫付要求;单笔承兑金额和累计承兑金额是否超过规定。会计部门审查:承兑申请人提供的银行承兑汇票数字是否 清晰,要素是否完整、标准。第十条 信贷部门、资金方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审查通过弁在 会审单上签署意见后送主管信贷的行长或副行长审批。第十一条 通过审批的,信贷部门在承兑申请人落实了担保 手续后签订?银行承兑协议?附式三。会计部门应由专人在?银 行承兑汇票?上用压数机压印汇票金额弁加盖汇票专用章及名 章,同时向承兑申请人按规定收取手续费。会计部门审核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后,由信贷部门将?银行承兑汇票?连同?解讫通知书?、?银行承兑协议?各一份交承兑申请人。第十二条 ?银行承兑协议?一份及?抵押质押协议书? 或?第三人不可撤销担保书?等有关材料由信贷部门专人保管。?银行承兑协议?一份交会计部门做凭证附件。第十三条 信贷部门应于商业汇票到期前, 催促承兑申请人 将款项划转经办行。会计部门对承兑申请人缺乏支付而由经办行 垫付资金的,要作为逾期贷款在 其他贷款一一汇票承兑垫款科 目核算弁按流动资金贷款逾期利息规定计收利息,弁及时通知信贷和资金方案部门。信贷部门应及时通知担保人代为支付票据款 项。假设有抵押、质押担保的,如承兑申请人未在经办行规定的期 限内清偿应付款项,经办行应依法处分抵押、 质押物弁将所得款 项优先偿付所垫资金;假设仍缺乏偿付,信贷部门应尽快追索。第十四条 各级行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时, 应根据承兑 申请人的不同资信状况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具体标准由一级 分行确定。第三章商业汇票贴现第十五条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将未到期 的商业汇票转让于银行,银行将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 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通资金行为。现阶段办理贴现的汇票一般限于银行承兑汇票,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需由上级行另行授权。 一级分行由总行授权,经 总行授权的一级分行可对其所辖行授权。第十六条 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人提供的有关履行该票据项 下商品交易合同的发货单、 运输单、提单等凭证的内容应与商品 交易合同内容相一致,其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及有关政 策。第十七条 向银行申请贴现的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或实行独立核算、在经办行开 立存款帐户弁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单位;二持有的商业汇票凭证真实,票式填写完整,盖印、 压数无误,凭证在有效期内,背书连续完整;三贴现申请人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到期还款能力。第十八条 贴现申请人申请贴现必须向经办行提交以下材料:一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附式四二商业汇票;三出示贴现票据项下的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弁提供复印 件,或其他能够证明汇票合法性的凭证;四能够证明票据项下的商品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如发货单、运输单、提单、增值税发票等复印件;五贴现申请人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第十九条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经办行要认真审查承兑银行的资信状况,对承兑信誉较差的,应慎重办理。现阶段 只办理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投资银行及 建设银行其他分支行承兑汇票贴现。 如需扩大范围,必须请示总 行批准后进行。第二十条 贴现汇票的每笔金额不得超过 1000万元,各级 行办理贴现的总量减去向其他银行办理转贴现和再贴现的净 额必须纳入信贷总量考核,弁控制在上级行下达的贷款限额或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控制指标之内,不得突破。第二十一条 商业汇票贴现要由信贷部门、 资金方案部门和 会计部门根据其所负责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信贷部门审查:一贴现申请人是否在本行开立帐户,其存款和结算情 况;二贴现申请人如是商业承兑汇票,还应了解承兑人 的资信、资产负债状况及其还款能力;三商业汇票是否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根底;四商业汇票项下的商品交易合同是否注明以商业汇票 作为结算工具或方式;五贴现资金的用途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资金方案部门审查:一贴现金额是否超过限额;二是否能安排所需的贴现规模和资金。会计部门审查:一商业汇票记载的要素是否完整;二数字、印章等要素是否合法、标准,背书是否连续;三凭证、印模、压数是否真实、可靠对凭证、印模、 压数真伪进行鉴别;四对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要向承兑银行进行电报、 查询,弁了解承兑银行资信情况。会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汇票真伪的鉴别工作,防止伪造、 变造的商业汇票的贴现。第二十二条 信贷、资金方案、会计三部门通过会审后,将 ?会审单?报分管信贷的行长或副行长审批。假设通过审批,信贷 部门将填制的?贴现凭证?交会计部门审核,弁由会计部门办理 划款手续,信贷部门通知贴现申请人用款。第二十三条 贴现率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贴现期限 从办理贴现之日至汇票到期日止, 最长不超过6个月。贴现金额 的计算公式为:月贴现利率贴现金额=票面金额X ( 1冲占现天数)第二十四条 信贷部门负责对贴现到期前的跟踪检查,对可能影响贴现到期结算的情况,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弁采取相应措 施。对不能按期收回贴现款又没能在贴现申请人帐户内扣收的, 信贷部门负责及时做好贴现款项的追索工作。第二十五条 会计部门负责在贴现到期日前将办理贴现的 商业汇票划给承兑银行,收取票款;对不能按期收回汇票款项的, 假设贴现申请人帐户内有余额,会计部门应及时从其帐户内扣收弁 将扣收结果通知信贷部门;对到期未收回的贴现款项转入贴现未收回款项科目核算,弁列入逾期贷款管理和考核。第四章商业汇票转贴现第二十六条 商业汇票转贴现是指商业银行将其已贴现的 未到期商业汇票向同城或异地的另一家商业银行进行贴现的资 金融通行为。其他银行持贴现票据向本行转贴现为转入,本行持贴现票据向他行转贴现为转出。第二十七条 转入业务中的转贴现申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开立帐户的商业银行二级分行 以上机构;二转贴现的票据必须是商业银行已贴现、尚未到期、 要式完整的商业汇票;三转贴现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第二十八条 现阶段各行办理转贴现只限于已贴现的银行 承兑汇票,各级行不得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 银行和投资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办理已贴现票据的转入。未经上级行批准,建设银行系统内各分支机构间不得办理转贴现业务 分支机构为集中向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而与其所属机构办理 的转贴现业务除外。第二十九条 转贴现期限从办理转让之日至汇票到期日止, 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利率参考公开市场同业拆借资金利率确 定;办理转贴现的单笔金额不得超过 1000万元。转贴现行办理 的转入票据在贴现科目核算, 转出那么减少贴现余额,均要纳入贷款限额和资产负责比例之内考核,不得突破。第三十条 转入业务中的转贴现申请人向我行申请转贴现 需提供以下材料:一转贴现申请书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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