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16页
第2页 / 共16页
第3页 / 共16页
第4页 / 共16页
第5页 / 共16页
第6页 / 共16页
第7页 / 共16页
第8页 / 共16页
第9页 / 共16页
第10页 / 共16页
亲,该文档总共16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关于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待遇问题的解答意见 (一)关于探亲范围和条件方面的问题 1问:重庆市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及其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适用于哪些单位? 答: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团组织、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2问:工作人员享受探亲待遇,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工作人员享受探亲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即:参加工作满一年及以上并已转正的工作人员;同配偶不住在一起,同父亲和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 3问:工作人员能否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界限怎样划分? 答:一般说来,工作人员凡是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到父母、配偶居住地点,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就算是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团聚。具体办法,可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部门根据当地交通状况和路程远近的实际情况确定。 4问:实施意见中所称的父母,包括“父母死亡后,抚养工作人员自幼长大,现仍由工作人员直接供养的亲属”.应如何解释?答:一般是指工作人员自幼父母双亡,或者父亲死亡,母亲改嫁后,在十六岁前的大部分时间就受其抚养,现由工作人员直接供养并经公证机关证明,确属抚养工作人员自幼长大的亲属。 5问:父亲或母亲死亡,弟、妹年幼,母亲或父亲又未工作,靠哥姐等其他亲属的经济来源解决全家人的生活,现母亲或父亲去世,已工作的弟、妹是否可以去探望哥、姐?答:母亲或父亲死亡,弟、妹不能享受探望哥、姐等其他亲属的待遇。 6问:实施意见中规定的工作人员的父亲或母亲和工作人员的配偶同居一地,应当怎样掌握? 答:工作人员的父亲或母亲和工作人员的配偶同居一地,一般是指居住在同一城市,路程较近,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就应视为父亲或母亲和工作人员配偶同居一地。这类工作人员在按规定探望配偶时,能够同时解决探望父母的问题,不再享受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7问:工作人员的父母分居两地,现在工作人员只是同父亲或母亲居住在一起,是否还能享受探亲假去探望在外地的母亲或父亲? 答:工作人员只要同其父、母中的一人居住在一起(包括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就不能再享受探望在外地的父亲或母亲的待遇。 8问:工作人员与其养父母或者亲生父母住在一起(包括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否要求到外地去探望亲生父母或养父母? 答:只要工作人员与养父母或亲生父母居住在一起(包括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就不能再享受探望在外地的亲生父母或养父母的待遇。 9问:抚养工作人员长大的养父母已经死亡,可否去探望在外地的亲生父母? 答:可以。 10问:工作人员的配偶已经死亡或离婚,能否享受每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答:工作人员的配偶已经死亡或离婚,目前尚未再婚,如原与配偶同居一地的,在配偶死亡或离婚当年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应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每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如原系分居两地,当年未探望过配偶的,当年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11问:夫妻均系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是否允许双方都享受探亲待遇? 答:不能。因为一方享受了探亲待遇,夫妇即已团聚,另一方就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至于探亲假给那一方,可由工作人员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同意后再享受探亲假,但不允许“双探”。 12问:夫妻双方分别在两地工作,一方或双方均享有寒暑假或年休假,他(她)们是否可以再享受探亲待遇? 答:允许其中一方享受探亲待遇,但不允许“双探”。 13问:劳动合同制工人是否享受探亲待遇? 答:属于一次签定两年及以上合同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工作地点离家较远,不能利用公休假日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在工作满一年以后,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14问: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人员为什么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答: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人员的主要任务是学习技术和熟习工作(生产)知识,为了不影响学习,暂不享受探亲待遇。在他们学习期满后,上半年期满的,下半年享受;下半年期满的,次年度享受。 15问:已转正的工作人员,因内部调动工作而当学徒的,能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答:工作满一年及以上并已转正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需要,经组织确定,调去学习技术而当学徒的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16问:军龄不到一年的退役义务兵,是否可以与正式工作人员一样享受探亲待遇? 答:不能。 17问:工作人员在大专院校脱产学习期间能否享受探亲待遇? 答:工作人员进入大专院校脱产学习,学习时间在一年以上,学习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原工资的,如本人符合探亲条件,利用寒暑假回家探亲,可由原单位按规定报销其一次往返路费(已由单位报销路费的除外)。由学校按月发给助学金的学员,其在学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18问:临时工能否享受探亲待遇? 答:临时工不是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他们的工作是临时性的,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19问:已经退休、退职的工作人员,或者退休、退职后,经批准聘用超过一年以上的,可否享受探亲待遇? 答: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不能享受探亲待遇;退休、退职后,经批准受聘重新工作的,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20问:工作人员出国援外一年以上的,国内的一方能否去国外探亲?如不能出国探亲,能否享受每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答:出国援外人员有回国探亲的具体规定,在国内的一方不再享受出国探亲待遇,也不能改为享受每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 21问:夫妻原在一地工作,以后一方被单位送到外地在职培训一年以上的,另一方可否去培训地点探亲? 答:被单位送外地在职培训的已婚工作人员,学习已满一年,并还需继续学习一年以上的,应由本人利用学习假期到配偶所在地探亲,准予报销一次往返路费(已由单位报销路费的除外),另一方不能到配偶培训地探亲。 22问:夫妻原在一地工作,以后一方被单位派往外地工作一年以上的,另一方可否去对方派往地点探亲? 答:一方被单位派往外地工作,夫妻分居一年以上,被派出方需继续在外地工作一年以上的,其中一方可按规定享受探亲待遇。 23问:新婚工作人员,夫妻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在结婚的当年能否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答:新婚工作人员在结婚的当年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次年可以享受。 24问:夫妻原居住一地,后因各种原因其中一方到外地自谋职业,其工作人员一方可否到外地探望配偶? 答:夫妻原居住一地,后其中一方到外地非国有单位工作一年以上,并仍需在外地继续工作一年以上而造成夫妻分居的,其在机关或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的配偶,可隔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的待遇。例如,在机关或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的一方今年到外地探望了配偶,明年就不能再到外地探望配偶,而要到后年才能享受探亲待遇。 25问:工作人员已领取了结婚证,但因种种原因未及时举行婚礼,这类工作人员能否享受探亲待遇? 答:工作人员从领取结婚证书之日起,就可按探亲假规定享受已婚工作人员应享受的探亲待遇。 26问:工作人员父母离婚,经法院判定,工作人员随其父亲或母亲生活,现随其一起生活的父亲或母亲已经死亡,该工作人员能否去探望在世的母亲或父亲? 答:可以按照探亲规定,去探望在世的亲生母亲或父亲。 27问:具备探亲条件,申请出境探亲的台胞、归侨、侨眷工作人员,其假期和待遇如何处理? 答:应按劳动人事部等四个部门印发的关于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16号)和国务院侨办等五个部门印发的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82侨政字第011号)规定办理。 28问:我市工作人员的配偶或父母在西藏工作,工作人员能否享受到西藏探亲的待遇?答: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藏府发198160号文件的规定精神,我市工作人员不享受进藏探亲的待遇。 (二)关于探亲假期方面的问题 29问:按实施意见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假期应如何计算? 答:已婚工作人员具备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条件的,在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在计算时,原则上应从本实施意见公布执行之日起计算,其中,此前已按有关规定累计计算了四年一次探亲假期的,可合并计算。 30问:工作人员在结婚的当年已经享受过探望父母的待遇,应从何时起享受已婚工作人员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答:应从婚后的第二年起的每四年内,享受一次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待遇。31问:探亲假期能不能分期使用? 答:工作人员的探亲假期原则上应一次使用。如个别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申请分期使用,在不影响工作和生产的前提下,可由单位领导酌情处理,但探亲假期不得超过规定的天数,路程假和往返路费的报销只限一次。 32问:已婚工作人员因往返路途较远等原因,要求两年合并一次探望配偶,是否可以? 答:已婚工作人员探望配偶,一般不提倡两年合并探望。如有特殊情况,本人自愿两年探望一次,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两年合并探望一次,假期为60天,路程假和往返路费的报销只限一次。 33问:享受探亲待遇的未婚工作人员,利用探亲假结婚,是否还另给婚假? 答:可按婚假规定的天数,另给婚假。 34问:女工作人员请了产假,在当年可否再享受探亲假? 答:凡是符合探亲条件的女工作人员,即使当年请过产假,仍然可以享受探亲待遇。各单位在具体执行中,可将女工作人员的探亲假与产假合并安排。 35问:在探亲期间,因病而超过了假期,怎样处理? 答:工作人员在探亲假期间患病时,其病休天数仍作为享受探亲假计算,原规定的探亲天数不能顺延。如果工作人员在探亲假期已满,确因突然患急病、重病不能按期返回单位的,应及时时向原单位请假,其延期返回的天数可根据乡、镇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向所在单位申请,按照病假处理。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无病找医院开假证明等不正之风,一经查实,作旷工处理。 36问:工作人员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事故或交通事故,不能按期返回应如何处理? 答:工作人员在探亲途中,如遇塌方、洪水等意外事故或车祸等交通事故,造成交通停顿,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领导提出申请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但往返途中因个人原因转车、候车延误的时间,不算路程假,应按探亲假期处理。 37问:各单位根据工作和生产的需要,有计划依次安排了工作人员探亲的日期,工作人员到时不回家探亲如何办? 答:工作人员探亲要严格遵守有关探亲的规定,服从组织上的统一安排,没有特殊原因不按单位安排的探亲日期探亲的,可作为本人放弃享受本次探亲待遇。工作人员为了工作和生产,主动不享受或少享受探亲假期的,应予表扬,但不加发工资。 (三)关于探亲假期的工资和路费方面的问题 38问:已婚工作人员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其路费超过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以上部分可以报销。其基本工资的基数应如何计算? 答:按照人事部人薪发19947号文件规定,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各类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分别按下列规定计算: 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 (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