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19页
第2页 / 共19页
第3页 / 共19页
第4页 / 共19页
第5页 / 共19页
第6页 / 共19页
第7页 / 共19页
第8页 / 共19页
第9页 / 共19页
第10页 / 共19页
亲,该文档总共19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南开大学21秋公司法平时作业一参考答案1. 下列有关法的本质的观点是非马克思主义学说的有( )。 A理性说 B自由说 C利益说 D主权命令说下列有关法的本质的观点是非马克思主义学说的有()。A理性说B自由说C利益说D主权命令说ABCD理性说将法的本质归结为人的理性和本性通常被称为理性主义法律思想,它是一种唯心史观。主权命令说认为法就是主权者的命令。这些观点都是与马克思主义学说不同的。2. 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必设机构,其特征为( )。A.由有表决权的全体股东所组成B.是公司的执行机构C.是公司的权力机构D.属于常设机构参考答案:C3. 股东有出资义务,除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27种公司外,股东身份的取得不以出资为前提,只要认缴出股东有出资义务,除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27种公司外,股东身份的取得不以出资为前提,只要认缴出资或认购股份即可。( )参考答案:对4.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经其他股东同意,才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经其他股东同意,才可以继承股东资格。()错误5. 以下属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是( )。A、贪污犯罪B、贿赂犯罪C、渎职犯罪D、故意杀人犯罪以下属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是( )。A、贪污犯罪B、贿赂犯罪C、渎职犯罪D、故意杀人犯罪参考答案:ABC6. 张某因抢劫罪被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宣判后张某不服,以自己有法定从轻情节、原审法院量刑过重为由提张某因抢劫罪被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宣判后张某不服,以自己有法定从轻情节、原审法院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径行二审。请问: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上诉案件时,应当由3名或5名审判员另行组成合议庭。$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的方式有三种:开庭审理、书面审理、调查讯问式审理。$二审法院的审理不应当仅限于对法律适用的审查,还需要审查原审法院确定的事实和所根据的证据。$应当裁定发回重审。$如果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量刑过轻,不能改判张某更重的刑罚,因为只有被告人张某上诉,此时应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7. 以下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的认识,正确的是( )。A.股东人数应为50人以下B.最低注册资本额为500万元C.应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D.发起人应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参考答案:ABC8.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 )。A.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与其他股东共同补足其差额B.提供该出资以外的其他股东补足其差额C.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D.可以直接要求支付该出资的股东与其他股东中的任何股东补足参考答案:C9. 根据我国法律,下列不能成为私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有( )。 A铁路 B村民王某在自家责任田中发现的一件战国根据我国法律,下列不能成为私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有()。A铁路B村民王某在自家责任田中发现的一件战国青铜器C盗版光盘D军用枪支ABCD在我国,不能进入流通领域,成为私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有: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文物或贵金属;军事设施、武器;危害人类之物。10. 在以下哪些情况下,可以暂停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 )A.公司有违法行为B.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公司债的上市条件C.公司未按照公司债募集办法履行义务D.公司已经连续两年亏损参考答案:BCD11. 根据合同法所规定的一项制度说明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运用。根据合同法所规定的一项制度说明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运用。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诚实行事、讲求信用,不能有欺诈行为,而法官在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解释法律和合同的过程中亦应贯彻这一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不仅可以各种形式贯彻到具体的法律关系中,还可用来解决立法所未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具有较大的包容性,因此在法学界又被冠之以“透明条款”、“帝王规则”之称。合同法作为民法的组成部分,亦有多处表现出这一原则的精神。如缔约过失制度即为鲜明的一例。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其性质介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间。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当事人之间存在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指合同成立之前,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承担的忠实、照顾、告知等义务。(2)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主要是指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包括我国合同法上规定的一方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以及违反及时通知义务、协助和照顾义务、提供必要条件的义务、保密义务等等行为。(3)对方因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而受有损害,即对方当事人受有损害且其损害与一方的缔约过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可见,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关系成立之前,本不属传统民事责任范畴,但确有可能存在一方不正当损害对方利益的情事,正是由于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才使得当事人之间失衡的利益关系得以矫正。 12. 对条约的违宪审查砂川事件(日本最高院1959年12月16日大法庭判决,刑集13卷13号3225页) 案件概要 在砂对条约的违宪审查砂川事件(日本最高院1959年12月16日大法庭判决,刑集13卷13号3225页)案件概要在砂川案件判决中,反对砂川基地扩张的游行队伍的一部分进入了禁止进入的场所,被视为违反了刑事特别法第2条的规定。该案件涉及了日美安全保障条约(以下简称“安保条约”)是否符合宪法以及法院是否有权对条约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在本案一审中,并没有直接涉及条约的合宪性,而是认为“美军驻扎在日本,并没有妨碍日本国政府的行为”。当然,从“日本国政府允许联合国驻扎在日本”是违宪的意思来看,如果不适用刑事特别法所规定的正当程序就不得课以刑罚,与日本宪法第31条相悖。对此,越级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对宪法第9条及宪法序言的解释存在误解。条约不涉及法院审查权的问题,条约一般不涉及审查权。安保条约是与日本国防密切相关的具有高度政治性的条约,超过了审判权的界限。判决内容本案判决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安保条约是与作为主权国家的日本国的存在基础有着重大关系的高度政治性问题。对它的内容作出是否违宪的法律上的判断,是缔结条约的内容和批准条约的国会所具有的高度政治性的自由裁量内容。因此,对上述条约作出是否违宪的法律上的判断,在法院的司法审查中,原则上不应涉及该问题。仅限于非常明显地存在违宪无效的场合中才能作出这种判断,一般应当在法院地司法审查范围之外。基于有缔结条约权的内阁和对缔结条约具有确认权的国会的判断,最终应当接受享有主权的国民的政治批判。(引用了“统治行为不审查原则”)问题问题1 在日本学界关于条约内容是否可以成为违宪审查的对象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两种观点。否定说中以条约优位说为根据又分为不属于审查对象的A1说和顾及宪法优位说并以:宪法无明文规定;宪法第98条第2项渗透着遵守条约的精神;法院不能介入国家间的合议,为理由的A2学说。与之相反的是肯定说,也是通说,站在宪法优位说的立场上,认为即使是条约的内容也是应该被纳入违宪审查范畴的。肯定说的根据是:即使第81条列举的事项具有例示性,但是违宪审查制度还是尽最大努力将国家行为纳入审查对象之列的。第81条的“法律”、第98条的“与国务有关的行为”是包括条约的(肯定说中也有人认为,条约是与“规则和处分”相当的,在对条约的国内法效力的审查的限度内,可以把条约当作准法律来对待)。对条约的违宪审查是面向条约的国内法效力而言的,即使有违宪判决,国际法方面的效力是不动的,因为与缔约国进行改废条约的谈判是困难的,所以伴随违宪审查而导致的国际纷争的发展是不确实的。即使所预想到的是政治性纷争,也会以“统治行为论”或者个别效力说甚至别的方式来回避违宪审查。笔者认为:虽然违宪审查的程度不得不随社会的变化而变化,但大体上还是应采取肯定说。首先,虽然条约的缔结是以宪法为根据的,但是程序违宪的条约是存在的,如果连这样的条约也遵守的话是不符合日本宪法的国际协调主义要求的。其次,如果把条约排除在审查范围之外的话,有时会通过条约来限制国内的基本人权,此时如果不行使违宪审查权的话,宪法保障就会在实质上受到条约的限制,这是不合理的。当然不得不否认,大多数条约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国内法院经常以政治性强为由回避违宪判决,但并不表明条约不是违宪审查的对象。$问题2 “统治行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即使法院可以裁判,但因为其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因而不属于法院裁判权行使对象的,所谓政治部门的国会、内阁等国家机关的具有高度政治性的行为(也就是说法院不能对它进行违宪审查)”。那么什么是“统治行为”不审查原则呢?也就是说法院在受理诉讼案件,运作司法审查权能时,对关涉“统治行为”者,不作是否违宪的审查,也不作成司法裁判的准则。确立本原则是基于以下原因:第一,从三权分立原则来看,本来政治问题之运作是属于政治部门的权限的,依宪法自应由行政机关、立法机关或者此二机关共同协商,来斟酌裁量以作成解决问题的决定。第二,从司法权本身性质来看,宪法所赋予司法机关的司法审查权,并非绝对没有限制的可以随意行使的,诚如田中二郎教授所言,司法权基于裁判的性质或诉讼程序的原因,并非能对一切的法律问题发挥其无限裁判的权能,而有一定的“司法权的界限”,只有在这种界限内的问题,才可以审理或行使司法审查权。因此,为使整个立宪政治秩序更合理,颇有必要使“统治行为”能置于司法权能行使的范围之外。关于这一原因,其理由虽错综复杂、不一而足,然小林直树教授所述下列观点可谓是通说:首先,法官本身并非民意的代表,对与国家命运息息相关的政治问题,依其立场,不能作出负政治责任的判断;其次,法官并不是什么政治或行政专家,在有组织地整理、分析各种资料和情报方面,一般来说,难以期待其能凌驾于国会议员或行政官吏之上,因此,要求法官有运作情报及训练的能力,以发挥决定机能,毕竟过于牵强;再次,法院或法官如若能干预政治问题,必然导致法院卷入政治漩涡,司法权的独立及其中立性,将受到重大影响,裁判权威也难免受损。如小林教授所言,如若法官逾越合理的司法权的界限,而无视其资格或能力,恣意地过问政治,则其结果必非“政治的司法化”,反而背道而驰,变为“司法的政治化”。将会丧失司法权固有的性质,也会动摇三权分立理念的根基的。13. 下列关于公司法性质的表述,正确的是( )A.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性质,以国际法为主B.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C.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程序法为主D.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任意法为主参考答案:B14. 张先生在一家上市公司任职,月薪6000元,公司计划于12月发放2013年度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张先生当年张先生在一家上市公司任职,月薪6000元,公司计划于12月发放2013年度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张先生当年应获得48000元的年终奖,公司承诺发放奖金时为每名员工定额负担4800元个人所得税税款,超出4800元税款的部分则由个人自行承担。张先生自己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为( )元。A375B5175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