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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和国务院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机动脱粒机产品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机动脱粒机产品。 1.3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机动脱粒机产品包括由电机或柴油、汽油发动机驱动或由拖拉机动力输出驱动的各种型号的脱粒机,按其工作型式可分为全喂入式和半喂入式两类,每类又分为简易式、半复式(或复式)两种形式,共四种形式。具体申证单元见附件1。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2.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动脱粒机审查部)设在国家农机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制修订和宣贯工作;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汇总各企业申请材料、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将经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受理其他有关发证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动脱粒机产品审查部 通讯地址:北京市德胜门外北沙滩一号37信箱 邮政编码:100083 电 话:01064882168,64882637 传 真:01064873702 E-mail: Txs caams.org.cn 联 系 人:邓军 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的企业申报、生产许可证的监督和无证产品的查处组织工作。 2.4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国家农机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通讯地址:北京市德胜门外北沙滩一号37信箱邮政编码:100083电 话:01064882637传 真:01064873702联 系 人:林纪恩国家场上机械及机制小农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通讯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兴华南小区81号信箱邮政编码:030027电 话:03516261353传 真:03516261322联 系 人:高太宁3 企业取得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3.1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企业的法人名称、经营范围、生产场地与所持营业执照一致,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包括企业申请的机动脱粒机产品的生产。 3.2 申证企业生产的机动脱粒机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见附件2)。 3.3 企业应具有机动脱粒机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工艺文件、检验规范、产品图纸等技术文件(见附件3)。 3.4 企业必须具备保证机动脱粒机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测试设备(见附件4)。3.5 企业应具有足够的能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3.6 企业已经建立且能够保持有效的质量体系。4 申请的受理 4.1企业应提交的申请材料4.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4.1.2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每个申证单元一份;4.1.3企业质量手册一份;4.2 企业申请受理程序4.2.1企业应到其所在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4.2.2企业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4.2.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书应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书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其余申请材料寄(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动脱粒机审查部。4.2.4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有独立的营业执照,都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4.2.5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对于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点,可以由集团公司和各分公司(生产厂、点)共同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上述单位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以由集团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但是其所有的生产厂、点必须在申请书上注明,都必须接受审查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编号。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5.1由脱粒机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5.1.1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5.1.2审查组应由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专家和所在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代表组成。5.1.3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担任。5.1.4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5.2文件审查5.2.1由审查组长或其指定的审查员对企业质量文件进行审查,记录审查结果,并将文件审查结论通知企业。5.2.2对文件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企业在审查组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5.3现场审查5.3.1审查组长依据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质量体系)审查办法(见附件5)编制现场审查计划,提前30天通知企业及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5.3.2现场实际审查的时间一般为1-3天(视企业规模大小和申证产品多少而定)。5.3.3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申证产品有关的全部要素,按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质量体系)审查办法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审查组长有责任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5.3.4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审查结果。对现场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由审查组长或其指定的审查员对纠正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验证,以确认符合规定要求。5.3.5对扩证企业采取简化审查手续的方法,重点检查产品标准和企业质量体系发生变化的部分,前次审查发现问题的纠正措施实施效果,生产现场质量控制活动。当通过重点检查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比较严重时,再按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质量体系)审查办法进行全面审查。5.3.6对新建、转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必须按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质量体系)审查办法进行全面审查。5.3.7凡获得质量认证的企业,如果质量认证的范围覆盖了企业申证产品且质量体系现场审核时间在一年之内的,可提出申请减免现场审查,并附上企业现场审查证明材料(复印件)。审查部应视情况,酌情减免或简化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现场审查内容。6 产品检验6.1对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应按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见附件6)的要求抽封样品,并填写抽样单一式三份(审查部、检验单位和企业各一份)。6.2企业应妥善保管被抽样品,按审查部的安排将被抽取的检验样品送达指定地点。6.3检验单位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后,应根据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见附件6)按时完成检验任务,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一份,审查部两份,其中一份上报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检验单位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6.4凡获得产品合格认证的企业,如果该产品是申证单元中的代表性产品,并经国家认可实验室检验,其报告在一年之内,企业可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动脱粒机审查部提出减免产品质量检验的申请,并附上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审查部可根据产品标准及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的规定,对企业提供的检验报告的项目进行核实,根据核实结果,酌情减免部分或全部产品质量检验项目。7 审定发证7.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动脱粒机审查部对审查组提交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检验单位提交的产品检验报告进行汇总和审核。7.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动脱粒机审查部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请书(一式两份)、审查报告(原件一份)、检验报告(原件一份)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7.3 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定获证企业名单,并审批发证和公告。7.4 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不予换证:7.4.1原获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换证申请;7.4.2换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或产品检验不合格,经三个月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7.4.3原获证企业在其证书有效期内国家(行业)或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7.4.4原获证企业不能按本细则规定的生产条件保持正常生产,或停产、转产。7.5 获证企业更改注册名称时,应按规定及时更换生产许可证书。更换证书时要求企业在三个月内将更改证书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意见以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并经审查部登记备案,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7.6企业迁址或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更,应实施必要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或产品检验。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8.1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以证书上标明的有效期限为准)。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证书有效期内实施无证查处和对获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8.2获得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其产品、包装或说明书(合格证)上标明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和有效期。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标记、编号为: XK06214 其中,XK表示许可证标记,06表示行业编号,214表示机动脱粒机产品第二次换证,表示证书编号。 8.3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将吊销并收回其生产许可证:8.3.1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用户反应强烈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者;8.3.2经查实获证企业生产条件及其质量体系发生重大变更,达不到规定要求者;8.3.3将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转让给其他企业使用者;8.3.4获证产品国家(行业)或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者;8.3.5申请取证时隐藏生产现场,获证后转移或增设生产场地未经审查批准而擅自投产者;8.4 参加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各级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中关于工作纪律的规定,违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9 申诉企业对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及产品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向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诉。对证书的发放与注销决定有异议时,可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复审或仲裁。10 许可证换(发)证收费方法10.1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一条及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10.2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及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61500号文件规定,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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