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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联综合有限公司麦当劳中国有限公司场地租赁合同(标准文本)1. 出租物业2. 租金及公共事业费用3. 租期,交付物业的日期4. 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所有权5. 公用事业6. 保险及修复建筑物的要求7. 不受干扰8. 无其他竞争餐馆9. 招牌及改建10. 抵押11. 用途、转让、分租续约优先权及优先购买权12. 提前终止本合同的权利13. 登记、印花税及其它税款14. 纠纷的解决15. 本合同的变更16. 通知17. 保密18. 不可抗力19. 利益抵触20. 代位权利21. 不利法律22. 唯一合同23. 语言24. 管辖法律25. 无中介人26. 合同生效场地租赁合同(北京华联2001 年 7 月 15 日草案)本房屋租赁合同 ( 以下简称“合同” ) 订于 年 月 日。出租方(甲方):住所:企业登记注册号码:法定代表人:职务: 国籍:承租方(乙方): 麦当劳 ( 餐厅食品 ) 有限公司住所:企业登记注册号码: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本着 诚实 信用 、平 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双方的母公司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与麦当劳中国有限公司于 2001 年 月 日签订的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战略合作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的规定,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双方 同意 ,由 北京 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和麦当劳中国有限公司于2001 年 月 日签订的框架协议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对本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1 、出租物业(以)。甲方愿意出租及乙方愿意承租本合同附件一红线图中标明的场地下简称“场地” ) ,由乙方改建并经营麦当劳餐厅( 以下简称“餐厅”该场地为位于中国 省 市 区 路 号的建筑物 ( 以下简称“建筑物” ) 层 的一部分。乙 方有权根 据本合 同 使用场 地 所在建筑物之公共地方及附属设施,包括外墙,附件二、附件六和附件七的工程技术要求和附图的内容。场地及上述公共地方和附属设施在本合同中合称为“出租物业”。场地的实用面积( 详见红线图 ) 至少 平方米,沿街面向 米,路宽 米, 深度至少 米 ( 上述所有长度均由建筑物内部或内墙起计) 。场地移交时,乙方应根据上述条件验收,如甲方交付的场地实际面积与上述约定面积超过5%,乙方可选择:(1) 继续履行本合同,但对本合同第 2 条所述的租金( 以下简称“租金” ) 按照甲方实际交付的场地面积作出合理的调整;或(2) 终止合同。乙方如选择终止合同,甲方应退还所有乙方已支付给甲方的款项,并赔偿由此引起的乙方的所有经济 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就出租物业所支付 的施工及设计费用) 。如甲方移交的场地符合上述要求,而乙方拒绝接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没收乙方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其他经济损失。2 、租金及公共事业费用乙方应自餐厅在出租物业装修期(装修期为甲方依约向乙方移交场地之日 45 日)满之日 ( 以下简称“起租日” ) 起向甲方支付租金。乙方从起租日起,按框架协议第十一条第一款第 1 项支付固定租金第2 项支付保底提成租金。按乙方承租场地的实际面积计,固定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 在以保底提成方式计算租金的条件下,保底租金按场地面积计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 注意:如果租金以保底提成的方式计付,则甲方有权查询该餐厅帐目,但需提前 24 小时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查询人员需出示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并遵守保密的义务,乙方必须配合乙方于每月月初十个工作日以前向甲方( 电汇 ) 支付该月租金,交付日以银行电汇单据为准。如果起租日并非在某个月的第一日,第一次的租金与最后一次的租金应按该整个月内所占的日数比例计算。 ( 乙方向甲方交付的所有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及公用事业费用 ) 结算应以税务局制定的相应项目发票为收款凭据。甲方应于接收上述款项同时开具发票给乙方。如在下一次付款以前,乙方仍未收到 该 项目的 发票,乙方有权延缓支付该款项,直到收到发票为止。5 条规定应支付的公用事乙方除了向甲方支付租金及依照本合同第业应付项目外,乙方 将无责任缴付关于出租物业之任何其他费用、管理费或应付项目,而经 营餐厅的一切收益由乙方享有。公用事业收费以公用事业公司公布的收费标准为计算依据( 不增加任何其他费用及摊派。乙方也不承担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公用事业部门向甲方收取的罚款) 。租金税及土地使用费均由甲方负责。乙方 逾期 支付 租金 ,每逾期一天,按应付租金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 30 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按上年度已付租金标准赔偿甲方经济损 失。甲方根据本条解除本合同,在乙方未支付赔偿金以前,甲方有权对乙方餐厅的资产行使留置权。3 、租期、交付物业的日期本合同所订租期为二十 (20) 年,自起租日开始计算,至餐厅经营满二十 (20) 周 年 ( 以下简称“租期” ) 。甲方于完成本合同附件六(二)“物业交接条件”中应由甲方完成的事项后,向乙方发 出要求接收场地的书面通知。乙方应于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 天内接收场地。场地移交时,乙方应进行验收。如符合附件六(二)所述 各项条件,即应进驻场地进行施工改造。双方交接应签定书面交接文件。在正式交接场地前,甲方应结清出租物业内所有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 ( 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等) 。任何人以任何名义提出的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及债务与乙方无关,由甲方负责。在本合同期满而双方未续约或本合同提前终止时,乙方应于合同终止后 10 日内将租赁场地以清洁良好的状态交给甲方,而无责任将物业恢复至租赁前原状;因 乙方过错对物业造成的毁损、灭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归还场 地时,双方应签订书面交接协议,在书面交接协议签订前,甲方有权对乙方餐厅的资产行使留置权。4 、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所有权4.1所有权的证件签订本合 同时甲方提供 有关场地和/或建 筑物的所 有权 证 书复印件: , , 。乙方提供营业执照,上述文件作为附件五。双方并出 示上述文件之正本供对方验证。在办理相关报建手续时,如遇一方所一方在两个月内设提 供的上述文件不符政府部门要求,应由交件不合格法 使该文件完善。如果甲乙双方提供文件在租期内有任何变更,双方须于文件变更的 14 天内向另一方提供变更后文件的复印件。 如因 甲方 证件 不全 而影响到乙方的正常营业,乙方有权延缓交付租金直至该证件补齐。( 注意 : 如建筑物属新建或在建,甲方应于该建筑物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十二 (12) 个月内向乙方提供合同有关土地使用权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建筑物验收备案登记文 件等证书。甲方如未能按时向乙方提供上述全部文件,并导致乙方不能 营业,乙方可延缓支付租金,或可终止本合同,甲方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2 甲方陈述与保证,其有权将标的物业出租给乙方; 倘若甲方违反此陈述与保证, 造成乙方无法依本合同使用场地,甲方同意按十年折旧赔偿乙方的投资余额和其他经济损失( 包括在发生诉讼情况下发生的合理的律师费 ) 。乙方陈述与保证,其为合法成立并存在的公司,有权签订本合同;并已依法获得政府批 准,办理了必要的营业手续,在场地上进行餐厅经营活动;倘若乙方违 反此陈述与保证,造成甲方经济损失时,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1.3 征收a. 全 部征收甲 方确认在 签定本 合 同之时 , 其未收到任何政府主管部门的任何通知,或该部门以口头形式告知甲方,场地或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可能会被征收。如 果根据 中华人 民 共和国 城 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规定,场地或建筑物被当 地 政府征 收 而用于 市 政建设, 甲方应 在获得政府补偿后,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对乙方给予补偿 ;如果建筑物所在地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当地政府批租而用于商业性开发,甲方除按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 乙方给予补偿外,还应尽其最大努力或授权乙方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取在相似地段承租相似面积和层次的临街场地的权利,或在商业性开发完成后按合理、公平的条件让乙方回租原地 同时租期顺延。b. 部分征收如 场地或建 筑物的 任 何一部 分 遭中国政府征收,又或关于部分物业的土地使用权遭有关当局收回,其结果将会影响餐厅的生意或导致场地的其余部分不再适合乙方继续使用,则乙方有权作出以下的选择:(a) 乙 方可于政府征收或收回出租物业或建筑物的任何部分当日起的六十天内,选择终止本合同,如有关征收当局给予补偿,甲方应确认乙方成为由于餐厅经营年限不足而导致经济损失及设备报废产生损失等原因而给予赔偿的当然受益人( 除场地之产权部分的赔偿外 ) ;或(b) 乙 方可选择在减少支付租金的情况下,于租赁期内继续使用出租物业的其余部分,应支付之新租金将根据该出租物业被征收或收回部分的面积以及其于附件一红色绘图内所示的原面积之间的差别调整 只适用于固定租金 ; 或(c) 甲 方可提议以相同租金条件及本合同相同条款提供予乙方相似的物业,该替换物业在面积、质素、地点、设施、行人流量和受欢迎程度均和现在出租物业相类似。5 、公用事业5.1 甲方须按详细叙述于附件六内 规定由甲方提供之公用事业条件向乙方移交场地,具备该条件所需费用根据附件六约定由双方分别承 担。5.2 乙方进驻租赁场地之前,有权委托甲方向有关部门申请乙方所需之增容量( 以下简称“增加供应”) ,并在出租物业内进行增容所需之工程或安装工作( 详见附件六) ,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自乙方进驻场地之日起 30 天内,如乙方无法得到电力的增容配套供应 或不能在建筑物内安装所需的公用事业 管线,乙方也可选择单方终止合同,但应赔偿甲方因此支出的投资。如 在起租日之后,乙方需增加公用事业供应,由乙方负责申请并承担费用,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5.3 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向公用事业公司申请安装由乙方单独使用的公用事业计量器 。在租期内,甲方按当地政府批准或确认的标准向乙方收取能源使用费;甲方收费时,需向乙方出示有关凭证,以确定 水、电费总额,并开具发票。乙方每月 10 号前向甲方支付上月水电等公用事业费用。甲方应于每月 25 号前向乙方提供甲方当月所交水电费的发票复印件,并保证乙方按餐厅实际用电量包含 线损交费。( 注意 : 如果无法安装由乙方单独使用的公用事业计量器,甲方应保证乙方所付各类公用事业费不会高于当地政府批准或确认的标准) 。5.4 如因甲方过错造成公用事业中断,并不能在二十四 (24) 小时内加以修复,乙方有 权进行修复工作并从租金中扣除为此支出的费用;如因甲方过错中断七(7) 天仍未能修复,导致乙方中断营业, 乙方可终止本合同,并向甲方索 赔所有经济损失。在公用事业中断之日到恢复供应前甲方同意按日免除乙方的租金。如因甲方过错,未能按附件( 六 ) 中所规定的用量指标供应乙方,甲方则按每天人民币 元赔偿乙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至 恢复足够用量供应为止,由于不可抗力、公用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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