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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费摊销年限 , 能否自行改变问题描述:问:我公司有一笔装修费,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期限为5 年,现已摊销 2 年。近期公司决定搬迁注销税务登记,这笔未摊销完的装修费能否改变原摊销期,由剩余 3 年改按剩余 1 年摊销完毕?问题答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长期待摊费用按以下规定进行摊销,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按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 3 年。企业注销应按固定资产的财产净值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而不是按正常会计年限的账面价值计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资产净值和财产净值,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因此,你公司因搬迁注销税务登记而未摊销的装修费,摊销年限不得随意改变。如属于企业注销, 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60 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未摊销的装修费在注销前清算所得税时处理。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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