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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X-2012电梯型式试验规则(征求意见稿)Regulation for Type Tests of Lift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XX年X月XX日 III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X20XX前 言2004年以来,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的要求和指导下,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对本规则及细则开展了编制起草工作。2004年至2011年期间,召开了多次起草工作会议,形成了本规则及细则的报批稿。由于安全监察思路调整,本规则未正式发布。根据新的要求,2011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11年5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并在上海召开新起草组首次工作会议。之后,起草组召开了多次起草组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于2012年5月形成征求意见稿。2012年6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XXXXXX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 年 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经修改形成了报批稿。20 年 月 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本规则为加强对电梯型式试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型式试验行为,提高电梯型式试验工作质量提供了依据。本规则明确了电梯型式试验的目的、依据、性质、程序、条件和要求等;明确了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内容、方法和要求;明确了电梯部件型式试验内容、方法和要求。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X-2012目 录电梯型式试验规则 (1)附件A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适用产品目录 (6)附件B 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电梯配置与参数变更表(7)附件C 超常规电梯参数表(8)附件D 型式试验合格证和型式试验报告封面(格式)(9)附件E 电梯型式试验合格上网数据信息表(12)附件F 曳引和强制驱动式电梯型式试验细则(13)附件G 消防电梯电梯型式试验细则(114)附件H 防爆电梯型式试验细则(138)附件I 适用残障人员电梯型式试验细则(155)附件J 仅载货电梯型式试验细则(177)附件K 液压电梯型式试验细则(273)附件L 杂物电梯型式试验细则(365)附件M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型式试验细则(419)附件N 限速器型式试验细则(476)附件O 安全钳型式试验细则(487)附件P 电梯缓冲器型式试验细则(499)附件Q 门锁装置型式试验细则(511)附件R 电梯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制动减速装置)型式试验细则(521)附件S 含有电子元件和(或)基于可编程电子安全含有电子元件和(或)基于可编程电子安全(534)附件T 限速切断阀型式试验细则(564)附件U 电梯控制柜型式试验细则(569)附件V 电梯驱动主机型式试验细则(598)附件W 绳头组合型式试验细则(615)附件X 电梯导轨型式试验细则(620)附件Y 电梯耐火层门型式试验细则(634)附件Z 电梯玻璃门和玻璃轿壁型式试验细则(645)附件AZ 液压泵站型式试验细则(652)附件BZ 杂物电梯驱动主机型式试验细则(658)附件CZ 自动扶梯梯级和自动人行道踏板型式试验细则(672)附件DZ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驱动链、梯级链及踏板链型式试验细则(681)附件EZ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驱动主机型式试验细则(687)附件FZ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滚轮型式试验细则(699)附件GZ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扶手带型式试验细则(704)附件HZ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控制屏型式试验细则(708)附件IZ 电磁兼容性型式试验细则(728)附件JZ 预触发停止系统型式试验细则(754)附件KZ 梯级和踏板踏面、梳齿支撑板和楼层板表面防滑性能型式试验(762)附件LZ 围裙板表面滑动性能型式试验细则(769)- 5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梯型式试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型式试验行为,提高型式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曳引、强制或液压驱动的各类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与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以及上述电梯所使用的各类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具体范围详见电梯型式试验规则适用产品目录(附件A,以下简称目录)。 第三条 目录所列产品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型式试验: (一)制造单位首次生产的产品; (二)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电梯配置与参数变更表(附件B,以下简称变更表)中明确的电梯整机部件配置或其主要参数在规定方向上发生变更的; (三)同型式首台进口产品; (四)列入目录的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自首次型式试验合格后,每4个年度期间随机进行1次型式试验(取得电梯制造单位许可的企业制造的主要部件不进行周期性的型式试验); (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电梯型式试验的统一管理;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电梯型式试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从事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 第六条 型式试验机构开展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必须遵守本规则规定,以及本规则附件所列各型式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细则(以下简称型式试验细则,详见相应附件)中规定的试验项目、内容、要求与方法。如采用其它试验方法,须经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型式特殊的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组织制定。 第七条 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电梯型式试验所用的检验设备、仪器仪表、计量器具和检测工具,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经计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其测量精度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质量、力、距离(长度)、时间和速度的测量精度为1%; (二)加速度、减速度的测量精度为2%; (三)电压、电流的测量精度为5%; (四)温度的测量精度为5; (五)流量的测量精度为2.5%; (六)压力的测量精度为: (1)压力不大于200KPa为1%; (2)压力大于200KPa为5%。 (七)记录设备应能实现检测到0.01s变化的信号。 第八条 实施型式试验的试验人员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考核合格,取得电梯检验员以上资格的方可从事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工作。试验时,至少有1名具有电梯检验师资格的人员参加。 第九条 目录所列产品进行型式试验,应当由其制造单位(进口产品为境外制造单位在中国境内授权的代理商,以下统称申请单位)持以下材料,向型式试验机构提出申请: (一)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如为进口产品还应当包括境外制造单位对中国境内代理商进行授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本款规定的文件均仅在首次申请时提供,如相应文件内容发生变更,申请单位应当对型式试验机构存档件及时予以更新;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涉及制造许可的型式试验填写该申请书;不涉及制造许可的无须填写); (三)制造单位出厂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与自检记录; (四)型式试验细则中要求审阅的技术资料。 第十条 型式试验机构接到型式试验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查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确认能否实施型式试验。能够实施型式试验的,型式试验机构应根据本规则规定,与申请单位协商确定包括日程计划在内的型式试验实施方案;不能实施型式试验的,必须通知申请单位并书面说明原因。第十一条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型式试验实施方案对试验过程严格控制。试验人员实施试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与申请单位协商,并请示型式试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增加试验项目。第十二条 电梯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样品,由型式试验机构对照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 Z0004-2007)规定,参照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 Z0005-2007),确认申请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已经建立并能够按规定运行后,在申请单位已经制造的不少于相应型式试验细则中规定样品数量5倍的同类产品中随机抽取并封样。执行本规则第三条规定,进行每4个年度期间随机进行1次型式试验的抽样前,型式试验机构应当确认申请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符合上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电梯整机型式试验由申请单位提供一台样机,确需多台样机同时进行试验才能得出型式试验结果的,必须在型式试验报告中另加附页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电梯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包括可靠性试验)应当在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申请单位应将型式试验机构封存、封条完整的样品送达型式试验机构的试验场所;确需结合电梯整机型式试验(以下简称整机试验)或在制造单位试验场地上进行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试验的,必须在型式试验报告中另加附页说明原因。 整机试验应当在制造单位或者型式试验机构的试验井道或者试验场地内进行,样机由申请单位负责落实安装与调试。出现超常规电梯参数表(详见附件C)所列电梯,且确需在使用现场进行时,申请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型式试验机构确认,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申请单位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安装告知手续后,方可由取得相应资格的安装单位,在使用现场安装1台型式试验所需样机。型式试验合格且申请单位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申请单位应当对该电梯进行损耗件更新和重新调试,同时申请安装监督检验,安装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使用登记和投入使用。第十四条 整机的可靠性试验宜在型式试验机构实施整机其他型式试验项目前进行,由电梯制造单位负责实施,由型式试验机构抽查见证,完成后制造单位应当向型式试验机构提交可靠性试验记录、报告及其真实性声明,并与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试验记录表一并存档。制造单位试验前应当先制定可靠性试验方案,内容至少包括:试验起止时间、具体试验日程、人员配置、试验工况、试验记录内容、建议的抽查见证点。该方案需得到型式试验机构的确认。型式试验机构进行整机试验前,应当审查确认可靠性试验方案、试验样机情况和环境等试验条件,在制造单位进行可靠性试验过程中现场抽查1次以见证试验情况,可靠性试验结束后在同一台样机上进行其他型式试验项目的试验。整机可靠性试验的次数或时间、工况、允许故障次数、故障界定及允许的修复时间详见相应产品型式试验细则。 第十五条 实施型式试验时应具备下列试验条件: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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