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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认证一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 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此考核称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简 称“计量认证”。计量认证涉及计量、标准化、质量管理以及法律等各个领域的知 计量认证一般都分为第一方、第二方、第三方: 第一方认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自身进行测试能力的自我评价或鉴定; 第二方认证:检验机构的用户对提供测试服务的质量确认; 第三方认证:由专门的认证机构站在第三方公正立场,对检验机构的测试能力进行考核,就 是通常所称的既计量认证。二术语1. 计量(measurement)是用法制和技术手段保证单位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的测量。2. 认证(accredidation)是甄别合格和任命之意。3. 标准化(standardization) 1993年我国颁布的国家标准GB3935.1-83标准化基本术语中 对标准化下的定义是:“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 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4. 质量管理(QualityManagement, QM)是“对确定和达到质量要求所必须的职能和活动的管理”。它是为保证和提高工作质量所进行的工作调查、计划、组织、协调、控制、信息 反馈等各项工作的总称。5. 计量基准计量基准是国家计量基准器具的简称。用以复现和保存计量单位量值,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作为统一全国量值最高依据的计量器具。6. 计量标准计量标准是计量标准器具的简称,是指准确度低于计量基准的、用于检定其他 计量标准或工作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它是把计量基准所复现的单位量值逐级传递到工作计 量器具以及将测量结果在允许范围内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的重要环节。7. 量值传递量值传递是将计量基准所复现的单位量值,通过计量检定(或其它传递方式), 传递给下一等级的计量标准,并依次逐级传递到工作计量器具,以保证被测对象的量值准确 可靠,这一过程称之为量值传递。8量值溯源是测量结果通过具有适当准确度的中间比较环节逐级往上追溯至国家计量基准 或国家计量标准的过程。量值溯源是量值传递的逆过程,它使被测对象的量值能与国家计量基准或国际计量标准相联 系,从而保证量值准确一致。三计量认证的主要内容(一)主要内容1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配备及其准确度、量程等技术指标,必须与检验的项目相适应, 其性能必须稳定可靠并经检验或校准合格。2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包括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条 件,均应适应其工作的需要并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要求。3使用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其操作技能必须 考核合格。4具有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二)计量认证的评审内容计量认证的评审内容包括六个方面。1组织机构;2仪器设备;3检测工作;4人员;5环境;6工作制度。(三)计量认证评定办法评审组根据上述评审内容的六个方面,依据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对 被认证单位进行评定。在所有评审项目中,带*号的项为重点项(共20项),若在评审中任一带*号的项不通过时 为评审不通过;不带*号的项若3项以下(含3项)不通过时,不再继续评审,而规定一个改正期,在改正 期内再进行评定。正式评审中,评审组还要选取标准物质或标准样品,要求被认证单位进行实测,实测结果不 合格者,按认证评审不通过处理;基本合格者,对需要改正的地方提出改正意见,限期改正。四计量认证的实施步骤 一般包括六个基本步骤。1. 申请:提出包括机构名称、地址、技术负责人情况、各类技术人员数等内容的计量认证 申请书。同时提供仪器设备一览表。2. 受理: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在接到计量认证申请书和申报材料后,在三十天内审 核完毕并发出是否接受申请的通知。3. 准备:被认证单位在申请被批准之后,必须立即进行以下准备工作:编制质量管理手 册、检定仪器设备、进行量质溯源和人员的培训与考核以及环境条件的整顿等。4. 初查和预审:计量行政部门同意接受申请后,将派人到申请单位商定认证考核计划,解 答问题。5. 正式评审:现场评审的评审组一般由计量部门的专家和与被认证业务的行业方面的专家 及业务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一般为58人)。评审工作严格按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 审内容及评定方法规定要求进行,若认证通过,则填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 报告,上报国家计量监督局计量司认证办公室审批。6. 审批发证:计量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向被计量认证单位颁发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通过 的检测项目表,并同意其使用统一的计量认证标志。对不合格的,发给考核评审结果通知。五计量管理手册计量管理手册是说明质量检验机构的测试能力、工作范围和检验公正性的文件,它应全 面地、系统地反映质检机构的检测水平和管理水平以及工作质量。内容主要应有以下几个方 面:1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基本情况概述主要包括:质检机构的基本情况;检测能力、检测项 目和依据标准等。2检测仪器、设备的质量控制如:提供标准物质一览表、计量标准器具及检测仪器设备的 检定周期及量值传递图等。3原始记录及数据处理原始记录有多种类型,如样品收发及保管登记表、分析测试原始记 录、仪器设备安装记录等。各类记录都必须按规则填写。例如“分析测试原始记录”的填写。分析测试数据必须按照检测标准和法定计量单位计算准确,数字的有效位数应与使用仪器的 准确度相适应,数据计算必须符合数字修约规则)。4各级技术负责人和各类业务技术人员技术概况以及对各类技术人员专业和法律知识培训 计划和管理及考核规定。六计量认证的特征(一)强制性在我国计量认证被纳入法制体系,实行强制性管理。二)统一性我国计量认证统一由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管理。(三)适用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指向社会从事产品质量评价工作的技术机构,其所提 供的公证数据是用于贸易出征、产品质量评价、成果鉴定和质量仲裁等方面。(四)服务性七计量认证的作用通过与国际接轨,可以在经济贸易往来中扩大信息交流范围,为开展国际间技术合作与交流 向国际服务市场开放等,促进贸易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 年 1 月 19 日国务院批准,1987 年 2 月 1 日国家计量局发布,自发布之日 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和非国家法定计 量单位的废除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国家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健康、 安全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第四条 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鉴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第五条 非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 者自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第六条 计量基准的量值应当与国际上的量值保持一致。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废除 技术水平落后或者工作状况不适应需要的计量基准。第七条 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计量检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第八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 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 行政部门审批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后,方司使用。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本部 门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 得考核合格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 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 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 门备案。第三章 计量检定第十一条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 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 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 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 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 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第十三条 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 辖的限制。第四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由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 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考核;乡镇企业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考核。经 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准予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志,有关主管部门 方可批准生产。第十五条 对社会开展经营性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办理修理计量器具许 可证,可直接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当地不能考核的,可以 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 方可准予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志和批准营业。第十六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须在固定的场所从事经营。申请制造 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凡 易地经营的,须经所到地方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验证核准后方可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第十七条 对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 位和个体工商户进行考核的内容为:(一)生产设施;(二)出厂检定条件;(三)人员的技术状况;(四)有关技术文件和计量规章制度。第十八条 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定 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手续,颁发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 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凡未经型式 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准生产。第十九条 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样 机试验由所在地方的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 部门批准的型式,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作为全国通用型式。第二十条 申请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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