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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连廊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空中连廊开发建设管理工作,推进空中连廊开发建设,形成空中步 行系统,缓解中心城区特别是商业密集区交通压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 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空中连廊的规划编制与建设管理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空中连廊是指位于地上二层及以上、联系建筑之间的连通设施,是 建设地上、地下及地面三位一体城市立体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商业地块内部,商 业地块与公共交通枢纽、大型公共文化娱乐休闲设施之间的连通设施。第四条 空中连廊要在一定区域内形成系统完整、连续、可通行的步行交通条件,其建 筑形式包括贯穿建筑布置、依附建筑布置、独立布置等。第五条 空中连廊建设遵循一次规划、分批实施、无缝对接的总体原则,工程可采用企 业投资、政府投资、政府补贴等模式组织建设。第六条 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空中连廊开发建设的管理工作,所属市城市地下空间 开发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下空间办)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城管、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空中连廊开发建设管理 工作。第二章 规划与土地第七条 全市城市规划区应编制空中连廊总体规划,明确空中连廊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区 域及各区域空中连廊总体规模和整体布局、近期重点建设项目和建设时序等重大内容。第八条 城市重点商业区应编制空中连廊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空中连廊的区域总体布 局、空间位置、出入口设置、建筑形式、色彩格局等,并对规划实施提出规范性指导意见。第九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空中连廊总体规划和重点地区控制性详细 规划,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实施。第十条 空中连廊规划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城市商业区、交通枢纽、快速道路系 统、地下空间、历史街区保护等专业规划相协调。第十一条 空中连廊规划建设控制区土地出让时,要附带空中连廊规划设计条件,包括 规模、空间位置、建筑形体尺寸、边缘建筑外部结构对接预留及其他经事先约定的规划设计 要点。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第十二条 市城乡建设部门依据空中连廊总体规划、重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有关区 城乡建设部门提报的空中连廊建设申请,组织编制空中连廊开发建设五年规划和年度建设计 划,上报市政府批准实施。第十三条 空中连廊建设方案实行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等部门联合会审制度,由市 地下空间办负责组织并出具空中连廊建设方案审查意见书,可邀请相关专家参与联合会 审。有关部门要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对于跨越一二级马路或红线宽30 米以上道路的空中连廊,建设方案由市城乡建设部门 上报市政府批准实施。第十四条 空中连廊建筑设计要与周边建筑风格、色彩协调一致,整体建筑不得遮挡交 通指示标识;连廊桥下净空须满足交通通行和消防救灾要求;连廊承重柱墩不宜占用市政道 路空间、破坏公园绿地整体布局。第十五条 空中连廊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测绘、第三方监测等, 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开发建设单位须在3 个月内向市 城乡建设部门移交完整的项目档案资料。第十六条 空中连廊经有关部门验收投入使用后,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维护”的原则, 由使用权人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防火、安全、应急、通风、照明等 设施设备,保障通道安全畅通。第十七条 跨越市政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用地的空中连廊,工程性质定为市政 工程,应按基本建设程序规定,以市地下空间办名义办理项目批准文件及相关手续,可不办 理土地处置手续。第十八条 市地下空间办与空中连廊使用权人签订空中连廊工程项目建设协议,明确项 目投资、建设、使用、管理、产权等内容及项目建设、开通运行期间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第四章 政策扶持第十九条 在商业地块内按规划开发建设的空中连廊,不计入开发项目建筑容积率指 标;新建建筑内部规划为空中公共步行空间的通道面积,不计入开发项目建筑容积率指标; 既有建筑按规划改建为公共步行空间的通道面积,可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第二十条 根据连通需求和社会、经济效益,对空中连廊项目可适当给予政府财政补贴。 第二十一条 市城乡建设部门要组建空中连廊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库,为空间连廊建设提 供技术咨询。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区、县(市)建设空中连廊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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