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13页
第2页 / 共13页
第3页 / 共13页
第4页 / 共13页
第5页 / 共13页
第6页 / 共13页
第7页 / 共13页
第8页 / 共13页
第9页 / 共13页
第10页 / 共13页
亲,该文档总共13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招标投标法论文:完善招标投标法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关于完善招标投标法的几点思考摘要:本文简述了招标投标法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分析了招标投标法目前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从统一政策法规、完善监督体制、健全配套法规、明确交易中心法律地位等方面完善招标投标法及建设工程招投标政策法规体系。关键词:招标投标法 建筑市场 完善招标投标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00年1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源头预防和遏制腐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招标投标活动日趋普及,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不断扩大和政府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职能逐步优化,社会各界对招标投标提出了更高要求,寄予了更多期望。由此而来,招投标领域的这一基本法也应顺应新形势的发展需求而加以完善。一、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发挥的重大作用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引入招投标制度以来,招投标制度为推动建设市场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特别是招标投标法的实施为规范建筑市场交易活动,促进公开、公平、公正和良性竞争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1、为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规范提供了法律支持。招标投标法实施以前,虽然国家有关部委和各地政府部门制定出台了相关招标管理办法及有关招标投标的地方性规章,但由于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撑,加之不同部门、行业和地区的条块分割,招投标活动中招标程序不规范、虚假招标、“人情标”、地方保护等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着招投标事业发展。招标投标法则对招标投标活动原则、基本运行程序和各方主体权益进行了明确规定,使招标投标活动有了确切的法律依据和保障。长沙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在近十年的招标投标活动中,认真执行招标投标法,制定了工程项目入场交易规则、投标书封存管理制度、专家评委管理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使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走上了法制化、制度化轨道,有力地规范了建筑市场交易活动,切实维护了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2、为建设项目质量的提高、经济效益的提升提供了法律保障。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它不但能够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还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充分竞争和优化要素组合,既保证了建设项目质量,又提高了经济效益。有了招标投标法这一基本法律的保障,长沙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近十年来大胆开拓,勇于创新,一方面不断扩大招标项目范围,除着眼于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外,目前已将招标投标活动范围拓展到勘察、设备、设计、装饰装潢、产权、药品器材、政府采购等众多领域;另一方面在招标投标工作中大力推广和普及电子化、智能化和网络化,传统方法与现代手段相辅相成,招投标的规范化和透明度日益显豁。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长沙建设项目质量大幅提升,经济效益明显提高,进场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资金节约率平均达2%,累计为国家节约建设资金17亿元。3、为招投标领域腐败行为的有效遏制提供了法律武器。建设工程是滋生腐败的高危领域。在招标投标法实施之前,我国建设工程领域招投标不规范,隐瞒招标信息、不向投标人公开评标的标准和程序的做法、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等现象比较突出,社会反应强烈。招标投标法从公开招标及中标信息、公开开标程序、公开评标标准和方法,明确招标投标各方主体权益、法律责任追究等方面规范了招投标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把建设工程交易置于阳光之下,有效遏制了腐败行为的发生。近年来,长沙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通过创新信息发布机制、交易监控方式和招标评标办法,全面推行“细节阳光、过程阳光、全程阳光”的阳光交易新模式,所有进场项目至今未发生任何场内违规违纪行为。二、招标投标法实施过程存在的主要问题招标投标法颁布十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发生了重大变化,招标投标法中一些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矛盾和问题也开始显现。根据我们中心的体验和感受,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法律与地方规章难以协调一致。随着国家大法招标投标法的实施,国家相关部委和各省、地、市由于各种原因也相继出台或陆续制定一系列于招标投标工作相关的政策法规。地方形法规或政策的制定,有它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但过于强调地方色彩,以致一些地方性法规或政策与国家颁布的招标投标法中的要求不尽相同,这主要体现在评标标准和方法的采用、中标人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确定,投标报名的条件要求等方面。目前招投标活动已逐步突破地域界限,但由于各地政策法规不统一,给投标单位和评标专家等各方工作开展造成一定困扰,一些地方对投标报名设置门槛,且各地在评标标准和方法上的规定也不一,使评委在评标过程中难以把握,无所适从,同时导致招投标工作出现漏洞、难以规范,行政部门和招投标有形市场各方的工作协调难度加大。2、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体制亟待健全。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按我国现行管理体制,招投标监管工作由于项目“从属”不同,从而出现多部门管理、条块分割的状况,各有关部门既对本行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管理,又对招投标活动实施具体监督。就目前一些地区而言,工程建设采取指挥部形式,指挥部领导既是行政长官,又是企业领导;既是建设者,又是管理者;同时,在重大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中,其行业主管部门作为项目投资主体,又承担着项目开评标监管工作。这些“同体监管”的方式不仅不利于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开展,还给权钱交易,暗箱操作提供了生存空间。3、诸多操作规范问题有待细化和坐实。在目前实施的招标投标法中,不少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规范问题不够细致和明确。比如,对招投标行政监督与执法主体的职责规范比较模糊,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关联机构(工程指挥部、公司等)为招标人时,其是否参与招投标活动监管工作等问题暂未在该法中得到规范;业主评委是否必须参加项目评标尤其是大型政府投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的问题有待明确。在实际操作中,业主评委作为项目的投资主体和受益单位,在评标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直接影响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目前,全国各省市对设立业主评委的做法不一,有的已经全部或者部分取消设置业主评委,该问题有待在招投标法中予以规范和明确。此外,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在招标投标法中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在实际工作中难以界定和操作。4、交易中心的主体地位没有明确定位。实践证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作为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产物,在增进建设工程交易透明度,保证和提升项目质量,节约建设资金,规范招投标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无论是建筑法,还是招标投标法,都未对交易中心的法律地位、作用和职责作出明确定位,对非国有投资招标项目,尤其是涉及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非国有投资招标项目入场交易更没有予以确切规定。虽然国办发200221号文,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与政策文件中对交易中心的职能和定位作了说明,但由于缺乏法律上落实的真正位置,致使交易中心的地位和作用未能得到广泛认可,成为制约招投标市场深入发展的重要瓶颈。三、完善招标投标法规体系,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招投标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比较成熟和规范的交易方式,在世界范围内已被广泛应用和推广。与已有上百年历史的国外体制相比,我国的招投标体制的健全和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们不仅需要对已显现出来的问题予以高度重视,更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必要的手段,采取积极的举措,以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为目标,积极完善和修正目前正在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基于此,我们提出以下几点不够成熟的意见。1、统一政策法规,促进招投标标准化、规范化。目前,与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政策法规体系主要由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组成,这些法律法规大多缺乏统一的实施细则和管理规定,对招投活动的规定不尽一致,不利于统一规范管理。应进一步加强立法和制度建设,增加现有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实施条例或管理规定,实现全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运行体制机制的标准化、规范化。同时,应按照“下位法遵循上位法”原则,及时清理不符合、不适应招投标市场发展要求的法规规章,避免政策不一、政出多门。2、完善监管体制,强化招投标的监管效力。多头管理、同体监督是招投标行政监督中的突出问题和难点问题。要在招标投标法增加进一步理顺和完善招投标监管体制的有关内容,在现有基础上,将政府设立的招投标管理机构、监察部门、发改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招投标市场的职能职责进行合理区分,明确项目监管和执法的主体,对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招投标活动实行“各负其责,互相监督”的管理机制。同时,为避免“同体监督”,项目投资人为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关联机构(工程指挥部、公司等)的,该项目招投标监督工作应由政府统一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和监察部门主要负责,由此形成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相结合的招投标监管模式。3、健全配套法规,增强招投标的可操作性。针对招标投标法其招投标其他有关法规制度在表述时规定过于原则化且难于执行的状况,要通过进一步明晰概念内涵和施行细则,使其更加科学化、具体化,避免产生歧义和漏洞。如,在第四条规定中,虽对化整为零等规避招标行为进行了约束,但并未对“化整为零”和其他规避招标的行为进行有效界定,不便于实际操作,应将具体界定方法在条款中进行细化和明确。第三十七条是对评标委员会组成及其成员资格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业主评委的过多参与导致其操纵评标结果的可行性加大。因此,应考虑对业主评委的数量进行强制性规定,同时可参考目前部分地区在全部或部分大型政府投资项目中取消业主评委的成功经验,对评委会的组成规定和评委纪律进行细化。4、明确中心地位,推动交易市场的良性运作。交易中心既是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机构,也是招投标活动的重要平台和载体,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法律地位不明确,各地交易中心呈现出不同的发展态势,有的是统一的招投标综合市场,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各类招投标交易活动,全面进入中心进行交易运行与监管;有的是省、市交易中心合一;有的仍然保持省、市两级交易中心分设的局面。交易中心这种不规范统一的模式,不利于资源整合利用,不利于事业发展,其法律地位迫切需要从法律上予以明确。交易中心所承担的不仅是项目开评标活动的保障服务工作,更重要的是要建立和完善招投标活动的场内管理办法、交易程序,确保项目交易过程的程序合法、秩序规范,其应当同时成为招投标活动的管理者、现场见证者和监管方,为确保项目公平、公正进行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根据中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精神,“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要实行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因此,为推进非国有投资工程建设招标项目依法运作、规范交易,该类项目尤其是涉及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应当进入交易中心进行集中交易和监管。参考文献:1国家计委政策法规司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1999.2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C.内部参考文献.3刘飞.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及对策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5):17-19.4吴旭丹.工程招投标中法津问题的研究J.建筑管理现代化,2007,4(95):47-50.【唯美句子】 走累的时候,我就到升国旗哪里的一角台阶坐下,双手抚膝,再闭眼,让心灵受到阳光的洗涤。懒洋洋的幸福。顶 3 收藏 2【唯美句子】 一个人踮着脚尖,在窄窄的跑道白线上走,走到很远的地方又走回来。阳光很好,温暖,柔和。漫天的安静。顶 7 收藏 7【唯美句子】 清风飘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