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20页
第2页 / 共20页
第3页 / 共20页
第4页 / 共20页
第5页 / 共20页
第6页 / 共20页
第7页 / 共20页
第8页 / 共20页
第9页 / 共20页
第10页 / 共20页
亲,该文档总共20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 全生产费 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 职工以及社会公共 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 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 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 产工作 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 煤矿山开 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 交通运输、 烟花爆竹生产 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 称企业)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 是指企 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 改进企业或者 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 用” 的原则进行管理。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米作业有关活动。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 煤层气(地面开采)、 金属 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 选矿、 闭坑及尾 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 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 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 用黑火药 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 输。道 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水路运输是指以 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 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 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 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 体和气体物资运输。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 括:黑色 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 动,以及炭素、耐 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 节的生产。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 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 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 油炼化装 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 研、生产 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虽按月提取。 各类煤矿 原煤单位产虽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 矿井吨 煤 30 元;(二)其他井工矿吨煤 15 元;(三)露天矿吨煤 5 元。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 定规范的规定执行。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虽按月提 取。各类 矿山原矿单位产虽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石油,每吨原油 17 元;(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干立方米原气金属矿山,其中露天5 元,地下矿山每非金属矿山,其中2 元,地下矿山5 元;矿山每吨吨 10 元;(四)核工业矿山,每吨 25 元(五)露天矿山每吨每吨 4 元;(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虽 50 万吨以下, 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 50 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 型露天采石场, 每吨 1 元;(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虽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 库每 吨 1 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 1.5 元。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 存尾砂 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 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 5 万元;超过 100 万立方米的,每增加 100 万立方米 增加 3 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 万元。原矿产 H 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 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 用的 2%提取。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 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 矿山工程为 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 工程、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 2.0%;(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 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 标时, 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 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 监督使用 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 为计提依 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 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4%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2% 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 提 取;(四)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 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 1%提取;(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 照 1.5% 提取。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3%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 提 取;(四)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至 5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 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至 100 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六)营业收入超过 10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05%提取。第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 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2%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1% 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 提 取;(四)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至 5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1% 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05%提取。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 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200 万元的,按照 3.5%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 20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3%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按 照 2.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2%提取。 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 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 平均逐月 提取:(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 含能 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 工品等): 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5%提取;2 .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3% 提取;3 .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1% 提 取;4 .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 提取。(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3%提取;2 .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2% 提取;3 .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 提取;4 .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 提取。5 .核工程按照 3% 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 标时, 列为标外管理)。(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2.5%提取;2 .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1.75% 提取3 .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8% 提取;4 .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4%提取。(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 武 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 验企业:1. 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2. 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3. 营业收入超过 提取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0.5%4. 营业收入超过 提取;5. 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至 10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10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1%提取。(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 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2. 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2% 提取;3. 营业收入超过 提取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4. 营业收入超过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第十四条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 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 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 部门同 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 准规定的通 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号)规定执行。第十五条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 际需要, 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 取使用 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 当按照本办法进 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 原标准执行。第十六条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 营业收入 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 务营业 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 不能分别核算的 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 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第三章安全费用的使用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 用:(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 综 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 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 更新改 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 包括“- 通 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 运输等 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 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 区治理等 支出;(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 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 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 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 项目 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