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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同汇编十篇 股份合同 篇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出资人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共同出资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第二章 公司基本情况第二条:联合经营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法人代表:公司地址: 第三条:公司类型: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第三章 投资资本及出资人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出资人和出资所占比例的基本情况为: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比例%;乙方: ,身份证号: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比例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比例 %;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比例%。第四章 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出资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二)、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三)、可查阅股东会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四)、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五)、按出资比例分取公司清算后为出资人可分配的资产;(六)、按章程规定转让出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八条:出资人的义务:(一)、承认并遵守公司章程;(二)、按时足额缴纳所认 缴的出资额;(三)、公司依法成立后 年内不得抽回出资额;(四)、以其出资额比例,对公司承担责任;(五)、保守公司内部经营方式及营运机密;(六)、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第九条:在日常工作中,必须确立和支持甲方(即管理方)的绝对管理权,使甲方不受外界因素影响,从而避免管理结构混乱的情况发生。第十条:除甲方以外,其余股份持有人,不得参与和干涉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对公司行政管理有任何异议,应在股东会议上向甲方提出,由股东共同制定相应措施。第五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出资。第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第十三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六章 资金到位及核算约定 第十四条:(一)、第一期资金到位:各股东于投资预算制定后 日内按投资比例缴交该预算之总投资的 %金额汇至公司指定账户。(二)、第二期资金到位:各股东的第一期资金到位后 日内或双方协定本店运营前日,%金额汇入公司指定账户。第十五条:本店营运前,所有未列于投资预算之追加投资款项,将列入本店投资本额,该金额于正常营运前7日内依投资比例补足缴交至公司指定账户。第十六条:全体出资成员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依期如数提交出资金额时,每逾期 天,违约方应交付应交出资额的 %的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如各股东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七章 组织管理第十七条: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出资人组成,为更好地经营、管理本店,在与甲方自由协商的基础上,特聘请甲方经营人员管理本公司。第十八条:董事、监事的权利、义务、议事规则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第十九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二十条:公司每月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第二或第三个月份派利润予各出资股东。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表(有变动时提供)。第二十一条:在经营期间,若出现盈亏,各股东均按其出资比率共同承担。第九章 其它第二十二条:公司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出资人的变动、合并与分立、解散与清算等重大事项另由章程规定。第二十三条:本协议经全体出资人签字后生效,并由出资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日期: 乙方: 日期:丙方: 日期:丁方: 日期:本合同签署地点: 股份合同 篇2 甲方股东:乙方股东:丙方股东:由于上海周家嘴路3111号名妍美容美发公司因故股东变更,经全体新老股东协商一致同意重新订立以下合同条款。一、甲、乙、丙三方从20XX年 月 日开始,以股份合作形式经营名妍美容美发公司,股东们一致同意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基础上,齐心协力,把公司办好、办强、办大并同意全方位地长期合作。二、三方股东协商无论三方股东各自的投资金额多少,均有话语权提出自己的想法和看法,供全体股东参考和采纳。三、经三方股东协商将公司月份分成一百份由甲、乙、丙三方持有,甲方占45%,乙方占40%,丙方15%。现名妍美容美发公司经三方估价二十万元整人民币,故甲方投资金额为人民币玖万元,乙方投资金额为捌万元,丙方投资金额为叁万元。四、股份在经营期间盈亏分成方式按现金计算,除去一切支出后,纯利润按股份比例发付各方,每月 日结算支付。五、公司在经营期间如对店整修、装修包括加盟、美容、美发产品等与本公司有利益关系的事务必须经股事会商定后方可进行,任何一方不能算作主张。五、股份合作期间,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都不得违约,如有违约而造成公司利益损失或恶劣后果,均将赔偿经济损失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六、法人代表可以由三方共同协商推荐三方中的一方担任法人代表。七、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现尚需补充条款时,经三方协商可另签附加合同和协议。八、此合同一式四份,公司一存档一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三方签字后生效。甲方: 日期: 年 月 日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丙方: 日期: 年 月 日 股份合同 篇3 甲方:xxx 职位:董事长;法定住址:_。身份证号码:_ 现住地址:_,电话:_乙方:xxx 职位:董事长;法定住址:_。身份证号码:_ 现住地址:_,电话:_丙方:xxx 职位:董事长;法定住址:_。身份证号码:_ 现住地址:_,电话:_丁方:xxx 职位:董事长;法定住址:_。身份证号码:_ 现住地址:_,电话:_为了规范合资加工厂的行为,保护合资加工厂及其合资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各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第一条 合资宗旨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深圳市杰顺电子制品厂事务。第二条 加工厂概况名称:深圳市xxxxxx厂经营场所:深圳市xxxxxxx楼经营范围:电子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来料加工第三条 合作期限合作期限3年,自20XX年10月 18日起,至20XX年10月18日止。第四条 出资方式1、甲方:出资额为人民币XXX万元整,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XX;2、乙方:出资额为人民币XXX元整,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XX;3、丙方:出资额为人民币XXX元整,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XX;4、丁方:出资额为人民币XXX元整,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XX;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合资期间各股东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资终止后,各股东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合资加工厂存续期间,股东的出资和所有以合资加工厂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资加工厂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出资期限各股东的出资,于20XX年10月18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第六条 出资评估各股东以现金方式出资历,无需评估。第七条 合资加工厂登记全体股东同意指定xxxx为法人代表,向登记机关申请加工厂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第八条 财务、会计合资加工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资加工厂的财产、会计制度。第九条 盈余分配1、合资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2、盈余分配以财务报表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合资加工厂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1)提取法定公积金40;(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3)剩余利润(亏损)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分担)。3、合资加工厂的利益分配、亏损,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股东协商决定。第十条 债务承担1、合资加工厂债务由合资加工厂财产偿还。2、合资加工厂财产不够偿还时,由股东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3、合资加工厂的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股东协商决定。4、由股东执行合资加工厂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股东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资加工厂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资加工厂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股东,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股东承担。 第十一条 委托执行人由全体股东决定委托 甲方执行合资加工厂事务,并出具合资的委托书。第十二条 执行人的职责加工厂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股东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2、主持合资加工厂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3、拟定合资加工厂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4、制定合资加工厂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5、制定合资加工厂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6、提出聘任合资加工厂的经营管理人员;7、制定增加合资加工厂出资的方案;8、每半年向其他股东报告合资加工厂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9、除公司法另有规定外,对合资加工厂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四分之三以上的股东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股东有裁决权。第十三条 其他股东的权利:1、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股东、检查其执行合资加工厂事务的情况;2、为了解合资加工厂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3、被委托执行合资加工厂事务的股东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股东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4、股东分别执行合资加工厂事务时,其他股东有权对股东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第十四条 禁止行为股东在合资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1、禁止股东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资加工厂相竞争的业务;2、未经全体股东同意,禁止任何股东私自以合资加工厂名义进行业务活动;3、除全体股东同意外,禁止股东与本合资加工厂进行交易;4、禁止股东从事损害本合资加工厂利益的活动。如股东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资加工厂,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股东决定除名。第十五条 新股东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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