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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的概念 调整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成。2、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为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为劳动力的所有者和提供者。 2)劳动关系的内容为与劳动过程紧密相连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特征。 (1)身份上的从属性。 (2)履行义务的从属性。 (3)经济上的从属性。4)劳动关系从属性的发展和灵活运用。3、适用范围的概念 适用范围是指法律对什么人适用、在什么空间适用、生效的时间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4、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5、劳动法对人的效力 1)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与其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与其劳动者 3)排除适用劳动法的人员 (1)公务员;(2)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成员;(3)农业劳动者;(4)现役军人;(5)家庭保姆6、劳动法与民法的关系 1)在当事人意思表示方面 2)在合同的履行方面 3)在责任的承担方面 4)在争议的解决方面7、劳动者的概念 广义: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能力,能够以劳动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 狭义:劳动者是与用人单位相对应的概念,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在劳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可以使我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事。8、劳动者的资格 1)年龄条件;2)健康条件;3)行为自由条件9、工会的特征 1)独立性; 2)纯粹性;3)民主性10、工会的任务 1)维权;2)教育;3)组织11、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12、劳动合同的特征1)劳动合同的从属性。劳动合同的从属性是由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决定的。2)劳动合同的继续性。劳动合同的继续性是指劳动合同所处的一种存续状态。3)劳动合同内容的受限制性。根据合同的一般法律理论,合同当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就是合同的内容,即合同的内容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当事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一般不能影响合同的内容。13、劳动合同的种类1)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案例)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维奇显得劳动合同14、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特点1)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形式比较灵活,可以是书面协议,也可以是口头协议;而全日制劳动合同要求以书面形式订立。 2)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而全日制的劳动者一般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3)基于全日制用工而订立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可以约定试用期;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4)用人单位必须依法解除或终止与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在终止用工时,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5)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的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15、劳动合同订立原则1)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2)合法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16、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的区别联系1)两者产生的条件不同;2)两者的效力对象不同;3)两者效力的混同17、竞业限制概念:是指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从事同类业务。约定竞业限制协议时应注意:1)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2)用人单位应该对竞业限制期限内的劳动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3)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18、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2)亲自履行原则;3)不得强迫劳动原则;4)情势变更原则19、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或者乘人之危,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20、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1)继续履行;2)违约金;3)赔偿损失21、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条件1)随时通知解除;2)预告解除。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3)裁员22、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程序1)通知2)办理工作交接3)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4)转移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手续23、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条件1)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消灭的事实2)劳动者对劳动关系的消灭主观上无过错24、劳务派遣的概念是指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依据与接受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用工和就业形式。24、用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5)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25、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1)两者产生的背景不同2)两者的当事人不同3)两者的内容不同4)两者的效力不同26、集体合同的内容和期限1)劳动标准条件规范部分:(1)劳动报酬 包括: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等.(2)工作时间 包括:工时制度、加班加点办法、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劳动定额标准。(3)休息与休假 包括: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其他休假。(4)劳动安全卫生 包括: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操作规程、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定期健康检查好职业健康体检。(5)补充保险和福利 包括:补充保险的种类、范围,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设施,医疗延长及待遇,职工亲属福利制度。(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7)职业技能培训2)劳动力使用范围部分:(1)劳动合同管理(2)裁员 (3)奖惩3)过渡性规定:包括因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措施、以及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办法等。4)集体合同文本本身的规定:包括集体合同的有效期限、变更解除条件、违约责任等。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27、集体合同生效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在十日内由企业一方将集体合同一式三份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28、集体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特殊情况:(除当事人在集体合同中有特殊约定外,应按以下情况处理)1)订立集体合同的企业一分为二个或多个新企业,则因原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不再存在,集体合同终止。2)订立集体合同的企业在保留原企业独立法人资格的条件下,另立一个新企业,则原企业的集体合同继续有效,该集体合同对与新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工没有约束力。3)二个分别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合并成一个新企业,则原集体合同终止。4)一个订立集体合同的企业吞并另一个订立集体合同的企业,则被吞并企业的集团合同终止,执行并入企业的集体合同。5)集体合同当事人的另一方:工会发生集散或合并,根据国外集体合同实施的经验,除集体合同本身有特殊约定外,并不当然导致集体合同的接除或终止,仅终止集体合同约定的工会应承担义务的履行,而企业和职工仍应继续履行集体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9、规章制度产生法律效力的条件1)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即内容必须具有合法性。2)规章制度的制定要经过一定的民法程序。3)公式或告知劳动者。30、规章制度制定的原则:正当性原则、合法原则、劳动合同保留原则、明确性原则。31、劳动者承担经济赔偿的条件:1)劳动者具有法律规定的应该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违纪或违章行为。劳动者需要承担经济赔偿的情形如下:(1)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3)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4)劳动者在没有与原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又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2)用人单位有经济损失的存在。(损失就是财产利益的减少)3)劳动者的违纪或违章行为与经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劳动者主观上的过错。(这里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只有具备上述四个条件,劳动者才应承担赔偿责任。32、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劳动者从事生产或工作所需要进行准备和结束工作的时间;2)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中断工作的时间;3)工艺中断时间;4)连续从事有害健康工作需要的间歇时间。33、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与标准工作时间的区别1)计算工时长度的周期不同。标准工时以一昼夜为周期,即8小时/日,每周工作5天;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2)选用的条件不同。标准工时适用于在正常情况下的工作的劳动者,如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用人单位的职工;综合计算时间工作制适用于以下: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3)实行的方式不同。标准工时的具体实施方式为职工8小时/日,每周工作40小时;而综合计算时间的实施方式根据审批办法第6条,在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进行。4)审批手续不同。34、延长工时的条件1)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如果不实行加班加点、延长工作时间就不能如期完成生产或工作任务;2)必须与工会协商;3)必须与劳动者协商。35、延长工时的限度用人单位延长工时,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时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时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36、年休假待遇1)休息时间待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休假15天。2)工资待遇:职工在年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37、工资的法律特征。1)工资必须是基于劳动关系所领取的劳动报酬;2)工资具有法律保障性;3)工资只能与货币形式支付。38、基本工资(标准工资)的特征:固定性、主要性、基准性、等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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