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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书【精选文档】案外人执行异议书案外人:XXX。执行异议请求1. 依法撤销XXX人民法院(2012)执字第XX号执行裁定书。2. 立即解除对位于XXX房屋的查封、拍卖等执行措施。执行异议事实与理由案外人获知贵院在办理XX与XX、XX执行纠纷一案期间,于XX年XX月XX日做出(2012)执字第XX号执行裁定书,将案外人位于XX房屋查封,并准备进行拍卖。案外人认为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存在严重的错误,特依法提出本异议:一、XX人民法院(2012)执字第XX号执行裁定书中查封的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为案外人。根据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由此可知,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就生效,标的物的所有权也自交付时起发生转移。结合本案:1.位于XX房屋虽然登记在XX名下,但在XX年XX月XX日案外人与XX、XX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XX作为协议书的见证人,将该房屋转让给了案外人,并于当日进行了房屋交接验收,将房屋交予案外人实际占有、使用、管理,而且案外人也已经按照约定支付完毕购房款。贵院在 (2012)执字第XX号执行裁定书中也查明该房屋存在转让的事实,但认定被转让人错误。2。按照案外人与XX、XX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XX、XX应该将该房屋过户给案外人,但XX、XX存在严重违约,不予办理过户手续。案外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已将XX、XX诉讼至房屋所在地的XX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其履行“房屋买卖协议书,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XX人民法院的开庭调解笔录中,XX、XX也承认了该房屋产权转让给案外人的事实。3。案外人接收房屋后,一直在实际占有、使用、管理该房屋,并支付该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房屋所在的物业管理公司和居民委员会也均予以证实案外人就是房屋的业主。因此,案外人与XX、X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为案外人,案外人已经早已实际占有、使用、管理该房屋,案外人享有的该房屋的相关权利依法也应受到保护。二、贵院应依法撤销(2012)执字第XX号执行裁定书,并立即解除对位于XX房屋的查封、拍卖等执行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6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第17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由此可知,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只要在付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不动产,并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没有过错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就不应该对该不动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结合本案:1。案外人已经支付完毕“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的购房价款。2。案外人也早已经从XX、XX手里接收房屋,并实际占有、使用、管理该房屋。3.涉案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原因是XX、XX未履行“房屋买卖协议书”的约定,严重违约所致,案外人也已经将其诉讼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的义务,为案外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贵院应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法撤销(2012)执字第XX号执行裁定书,并立即解除对房屋的查封、拍卖等执行措施。综上所述,贵院应依据客观事实,综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从维护交易秩序和善意当事人的利益出发,切实公平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案外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提出执行异议书,请求贵院依法裁定撤销(2012)执字第XX号执行裁定书,并立即解除对房屋的查封。此致XX人民法院案外人: XX年XX月XX日 . 附证据如下: 发奋识遍天下字 ,立志读尽人间书。 5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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