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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 号:渝办发2002136 号发布日期:2002-11-26执行日期:2002-11-26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编办、市教委、市财政局制定的重庆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 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二00二年-一月二十六日重庆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 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1 74号),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各级人民政府所办全日制普 通中学、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第三条 中小学是以提高全民族素质为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单位,经费由政府财政部门拨付第四条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制定和编制管理, 应遵循教育 教学规律,坚持以下原则:(一)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二)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三)合理优化,精简高效。(四)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五)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第二章 编制标准第五条 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 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 员。(一)教师: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二)职员:指学校中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三)教学辅助人员: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管理、 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四)工勤人员: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第六条 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 后勤服务工作 应逐步实行社会化。确需配备职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 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 16% 、初中一般不超过 15% 、小学般不超过 9%. 第七条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 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学生数的一定 比例核定。第八条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由基本编制标准和附加编制标 准构成。(一)教职工基本编制标准1. 城市高级中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 1:10.5 13 ; 县镇高级中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 1:12 15 ; 农村高级中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 1 :12.5 15.5.2. 城市初级中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 1:11.5 14.5 ; 县镇初级中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 1:15 18 ; 农村初级中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 1 :17-20.3. 城市小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 1:1720 ; 县镇小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 1:20 23; 农村小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 1 :22-25.(二)教职工附加编制标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小学,按照从紧从严的原则适当增加编制:1. 民族班中小学和办有民族班的城镇普通中学,每 40 名学生可 增加 0.5 个教师编制。2. 开设有双语教学课程的班级, 每 40 名学生可增加 0.5 个教师 编制。3. 教师脱产进修或病休(含癌症、精神病人) 1 年以上,可根据 实际情况相应增加编制。4. 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一定规模的中小学, 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 增加编制。5. 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承担示范、实验任务的中小学, 可按教职工编制总数的 3% 增加教师编制。6. 实行学生寄宿制的中小学, 200 名以下住宿生可核定编制 2 3 个, 200 名以上的每增加 150 名住宿生可增加编制 1 个。7. 农村小学和教学点按上述标准核定编制后,每班编制不足 1 个的,按每班 1 个核定。8. 农村九年制学校和乡(镇)中心小学及片区完全小学可增加 2 3 个编制,受乡(镇)政府的委托管理本乡(镇)及片区各村小学 的教学业务工作。9. 承担学生勤工俭学和实习任务的校办工厂 (农场)按照企业化 管理,特殊情况的核定少量后勤服务事业编制。 中学不得超过基本标 准规定的教职工编制的 5% ,小学不得超过 3%. 第九条 完全中学 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 小学编制标准核定。第十条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核定,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初级 中学、九年制学校和城市、县镇小学以校为单位计算,农村以中心小 学或片区完全小学为单位计算。农村教学点的编制计算在乡(镇)中 心小学或片区完全小学内。第三章编制管理第一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市机构编制 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第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 规划,提出本地区所辖中小学人员编制方案;区县(自治县、市)机 构编制部门依据本办法,核定本地区所辖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 按 编制管理程序报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准。区县(自治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在市核准的编制总额内,根据 生源、班额等情况,提出具体分配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报区县(自 治县、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市直属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具体方案,市机构编制部门依据本办法,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各直属中小学人员编制, 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财政部门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 核拨中小学人员经 费。第十三条 区县(自治县、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应当根据 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原则上每两年核批 1 次。第十四条 中小学人员编制在总额内调整, 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 意见,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定下达。第十五条 中小学机构编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其他部门和社会 组织不得对中小学的机构编制事项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 下发文件和 部署工作不得涉及中小学校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的内容。第十六条 区县(自治县、市)应在核编过程中做好中小学教职 工的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工作, 引导教职工从城镇学校和超编学校向 农村和缺编学校合理流动。 要根据条件逐步进行中小学布局调整, 精 简压缩教师队伍,辞退代课教师和不合格教师,压缩非教学人员,清 退临时工勤人员。第十七条 中小学人员编制一经按标准核定, 必须严格执行。 任 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人员编制, 对利用各种形式占用中小学人员编制的情况要进行清理整改。第十八条 中小学在核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内, 按照职位分类、 专 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 合理配备教职工,严格按照教师资格确定 专任教师。第十九条 稳妥做好中小学人员分流工作, 中小学教职工人员分 流办法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事业单位人 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 2001 92 号)的 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和教育、 财政等部门要加强中小学 机构编制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应当责令 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者给予处分。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举办的小学附设幼儿班、 工读学校和其他 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中小学的编制标准, 参照本办法执行。 成人 初、中等学校的编制由各区县 (自治县、 市)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编办、市教委关于 印发重庆市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 职业高级中学、 盲聋哑学 校、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渝编办 1999 34 号)中涉及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自行作废。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附表:重庆市中小学教职工基本编制标准学校类别 教职工与学生比高中城市1:10.513.5县镇1: 12 15农村1:12.515.5初中城市1:11.514.5县镇1: 15 18农村1: 17 20小学城市1: 17 20县镇1:2023农村1: 22 25注:1. “城市”指市辖区(不含乡镇)的城区。2. “县镇”指县(自治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区3. “农村”指各区县(自治县、市)的乡镇所辖区域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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